戴欢欢,程正松
(湖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湖北 黄石,435000)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随着我国单位制的解体,社区所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范围逐步扩大,从过去局限的“社会闲杂人员”扩大到社区全体成员。一方面,单位制的退出让大量的公共服务需求压到了社区这一级,这不可避免地造成了社区管理上的混乱;另一方面,政府的政策导向转变成以经济建设为纲,大量的资金被投入到经济建设之中,加之政府内部经济性激励指标的影响,政府官员缺乏改善公共福利的动力,可以被分配到公共福利上面的资源越来越少。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政府单一化供给一时成为我国公共服务的主要供给模式,并且社区在这种供给模式下也出现了职能异化。
然而,近些年来,政府职能不断向服务型转变,营造和谐社会、共创和谐社区理念深入民心。政府部门多次出台文件要求建设完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民政部出台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再次强调,要建立“以居民群众需求为导向,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动力,推动城乡社区服务精细化、专业化、标准化,构建机构健全、设施完备、主体多元、供给充分、群众满意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进一步深化了公共服务提供的四大指导原则:“坚持人民主体,多元参与;坚持统筹城乡,补齐短板;坚持持续发展,创新引领;坚持资源整合,精细服务。”[1]然而,实际上,社区公共服务的供给却困难重重。一方面,社区只是作为政府对辖区的地域划分,其管理机构——居民委员会在行政上没有主体地位,只能被动地接受上级政府部门的命令,获取的资源也多以上级分发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