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犯罪人格的分析研究

2019-03-25 08:11李贵强
法制与社会 2019年6期
关键词:人格刑法

摘 要 人格是一个人随着年龄的增长、阅历的不断增加从而逐渐形成主观价值观和处事的态度。人格的发展影响因素较多,在形成过程中个体的认知、需求以及环境都会对人格的形成和发展产生较多的影响。人格具有区别性、相对稳定性和发展性的几个特点,在刑法的量刑中充分考虑罪犯的人格特点,从更加公平、公正、理性的特点进行量刑配置,有利于提高我国刑法公正性,维护我国刑法地位,课题研究由此出发,深入探讨刑法中犯罪人格与量刑之间的关系,为我国刑法的发展研究提供借鉴。

关键词 人格 犯罪人格 刑法

作者简介:李贵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240

在我国刑法的量刑过程中,具体的量刑标准主要参照罪犯的行为内容、性质以及影响,对犯罪的人格考核和衡量内容较少甚至被忽视,这样的量刑方法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刑法应有的公正。同时在量刑中缺乏对犯罪人格的界定也对我国犯罪研究以及犯罪行为控制的研究造成了障碍。将犯罪人格分析和界定纳入到刑法的量刑中,有助于提升刑法公正性,促成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

一、定罪与犯罪人格

(一)理论探讨

从广义角度看刑法是一门针对打击惩治犯罪行为的而设立的专项法律,刑法中对各类犯罪学行为的刑罚认定做出了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对不同犯罪行为进行量刑的首要任务是对犯罪行为进行基于刑法角度的评价,对犯罪行为进行综合考量最后根据评价结果结合我国刑法条款进行最终的定罪。对犯罪行为的评价环节是一个需要受到较多主观感受评价的环节。需要对犯罪行为人包括目的、动机、态度以及需求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才可以决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因此在定罪中引入人格概念,分析其人格特点与犯罪行为之间的联系,可以更全面、准确的剖析一个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一个人品行端正,其人格健康,有着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行为表现,出现犯罪行为是因为在特定条件下的情绪失控导致,此类罪犯社会危害较小,重复犯罪可能低,在量刑时应与具备犯罪人格的习惯性犯罪人员区分对待。

(二)犯罪人格在定罪中的具体应用

根据前文所述,犯罪人格与定罪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的,在刑法的定罪和量刑过程中,相同的犯罪行为,基于不同的犯罪人格最终定罪结果存在差异。学界在犯罪人格的界定研究上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理论认为,具备犯罪人格的人对社会具有较大的危害能力。对其判断和界定应该从,其行为目的和犯罪的动机出发,对其人格和行为性质进行界定。第二种理论认为,犯罪行为表现是犯罪人格的直观体现,因此判断行为人是否具备犯罪人格,应对其犯罪的具体行为进行分析研究。如果行为人不具备犯罪人格,在量刑上應该从轻处理。

我国在刑法定罪中对犯罪人格的研究起步较晚,与西方先进国家相比,无论是研究理论还是实践经验均有所不足。但近年来我国司法部门对于完善刑法中量刑和定罪的公正性和公平性的考量逐渐重视,犯罪人格逐渐进入我刑法的定罪量刑领域。在定罪中充分考虑犯罪人格影响因素,也是尊重人权的直接体现,让我国刑法在维护公正、公平的司法特点前提下,进一步维护了我国公民的人权保护和社会道德规范,刑法的最终处罚标准也更容易被社会舆论接纳。

(三) 定罪中犯罪人格的测量

根绝犯罪行为者的人格特点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在我国刑法中存在类似的规定。我国刑法中规定对于情节犯、惯犯等犯罪行为的处罚应从严,这体现出我国刑法对于相同行为的定罪结果,根据行为的人格特点有一定等级性,随着行为人犯罪人格的加深,法定刑法有一定幅度的上升。刑法中许多条款都注明了犯罪行为如符合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等特点,应从重处罚。如我国刑法在关于赌博罪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参与赌博本身属于治安事件,一般的赌博行为不涉及刑法处罚,但以赌博为常业的则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了犯罪。这也是刑法定罪中处于犯罪人格的区别,而产生不同定罪等级的直接体现。刑法中认为行为人如在一定时间内多次出现相同的犯罪行为,可以认为该行为人具备犯罪人格,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要高于普通人,对于此类罪犯的量刑定罪应从重处理。又如《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的条款中规定对多次盗窃的行为应加重量刑,我国司法部门对于多次盗窃的认定一般为一年内发生三次及以上。《刑法》中第201条漏税罪,对于初次漏税者一般会给与相应的行政处罚,但行为人连续发生多次漏税行为后,则构成了犯罪。上述条款都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犯罪人格影响定罪和量刑结果的直接体现。天津市南岸区检查院曾经对一起入室盗窃岸最终做出了不起诉的处理。犯罪行为人刘意在超市购物时,趁收款人员不注意,将其放在桌面的手包放入书包,当场人赃俱获。包内有现金1600元,手机一部。该案件中犯罪行为人刘意是一名从贫困山区出来的大学生,出身贫寒 ,生活和学业压力巨大。刘意在校期间表现良好,学业上成绩突出,为人上深受其他同学和老师的尊重喜欢,并利用课余时间为下岗职工家的子女免费的进行公益性质的教学辅导工作。因此检查院认为刘意的盗窃行为属于突发性的见财起意,而非蓄谋已久有计划性的盗窃行为 ,考虑其平时表现良好,不具备犯罪人格特点,同时该学生正处于本科毕业和考研的重要阶段,对其进行刑事处理对该学生打击过于巨大,最终做出不起诉的处理决定。该案件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次飞跃。

二、量刑与犯罪人格

(一)量刑犯罪人格的理论探讨

一个具备犯罪人格的行为人和普通行为人相比,再次作案的概率较高,潜在的社会危害更大。所需司法改造的时间更长。因此刑法在量刑时,对具备犯罪人格的行为处罚应从严处理,反之应减轻量刑结果,刑法处理不仅仅要具备公平公正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也要合情合理,符合社会舆论的情感标准。我国刑法中对于犯罪人格与量刑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为人受到的处罚程度应从人行为犯罪动机和行为过程处罚进行判断,如果犯罪行为人在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中具有明显的犯罪人格特点,那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极高,在量刑时应处以严厉处罚,反之犯罪行为人,产生犯罪行为的动机是因为冲动导致的行为失控,此类罪犯不具备犯罪人格,再次实施犯罪可能性较低,社会危害小,对其量刑标准以给与从轻标准。其次,对犯罪行为的量刑应对犯罪行为在再次进行犯罪行为的概率进行合理预判,对概率较高的犯罪行为人应给予从重处罚,如盗窃罪罪犯,如有多次盗窃前科,同时并无稳定收入来源,平时无所事事游手好闲,但可以认定该行为人进行再起盗窃的可能性极高,应延长盗窃罪的刑罚时间,以遏制其盗窃行为的再次发生。最后,是对犯罪进行人格测量,判断其经过劳动改造而对自己行为的悔过能力,悔过可能性较低的犯罪行为人应延长其刑罚时间。

(二) 量刑中犯罪人格的具体应用

1. 累犯与犯罪人格

累犯是行为人在一定时间段内多次因相同的犯罪行为而受到刑罚处罚,此类犯罪行为人,犯罪动机、犯罪态度恶劣,犯罪目的明确。改造难度较高。我国司法部门,在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量刑上,一般会随着犯罪行为人犯罪次数的增加逐渐提高刑罚时间。从宏观意义讲累犯就是具备典型犯罪人格的人。其重复犯罪的特点,是犯罪行为人社会危害较大的直接体现。刑罚对具备典型犯罪人格的人采用从重处罚,并不是处于苛法厉刑的目的,而是出于对社会的保护,和犯罪活动的预防。我国刑事学研究主要分为古典刑事学和实证刑事学两个流派。古典刑事学在量刑上主要考虑犯罪行为的犯罪行为性质,以及应当为行为受到的刑罚代价大小。而实证刑事学在量刑上主要从犯罪行为人个人危险性以及社会危害性处罚,在量刑中对犯罪人格的考量程度是两个流派的主要区别。从该角度可以认为,犯罪人格实际是犯罪行为人个人危险性的评判标准,而累积犯罪行为人,具有更高的个人危险性,犯罪人格突出,应当受到更为严厉的刑罚。

2.死刑与犯罪人格

我国是司法体系中仍保留死刑刑罚的国家之一,我国刑法中对于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会判处死刑。部分死刑可以缓期两年执行。在死刑刑罚的量刑中也存在对犯罪行为人犯罪人格的判断与界定。在犯罪行为人犯罪行为恶劣,满足死刑判罚标准时,司法部门会对犯罪行为的犯罪人格进行综合考量,判断其后续社会危害以及改造可能性,对于无法改造社会后续危害巨大的人员会给予死刑处理,反之如行为人平时表象良好,遵纪守法,家庭责任感强,犯罪行为是情绪失控导致,继续犯罪倾向小,后续社会危害可能性低,对此类人员死刑刑罚不再适用。死刑也适用于累积犯罪人员,对恶贯满盈,犯罪次数多,手段残忍社会危害巨大的行为人,也应不在姑息处以极刑。让社会得到安定。我国保留死刑刑罚并非是为了保障刑法的处罚力度和威慑力,而是司法部门在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工作中的无奈。1990年哈爾滨检察院处理了一起性质恶劣的杀人抢劫案件,因犯罪嫌疑人并无致死目的,最终判决了无期徒刑,犯罪嫌疑人赵某在狱中经过两次减刑,与2010年6月出狱,同年9月,赵某再次因为入室杀人抢劫被捕,在检察官问过他为什么要再次犯罪时,赵某回答,监狱呆了20年与社会严重脱节,不抢劫没法生存。最终赵某被判以死刑。该案件说明了司法的无奈以及死刑保留的必要性。赵某具有典型犯罪人格,同时犯罪手段极其恶劣残忍,20年的监狱改造没有洗涤他的心灵,让他悔过,在出狱后的三个月再次杀人,对此类社会危害巨大的犯罪人员,适用死刑,也是对社会安定和谐的维护。

3.缓刑与犯罪人格

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是否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应根绝犯罪行为的悔过表现以及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决定。犯罪人格也是人格的一种,具有其他人格的共同特点,如稳定性、发展性等等。基于此特点可以对犯罪人格的未来发展进行判断,预判其继续犯罪的可能性以及改造难度大小。该评判标准虽不能作为是否可以判出缓刑的直接标准,但对犯罪人格的评价和参考可以提高缓刑适用的准确率。为缓刑的适用提供更加科学的评判依据。同时也要考虑犯罪行为人,在发生犯罪行为前的行为表现,分析犯罪行为是否是企业个人品格和意志不良的直接表现。如行为人是否是具有犯罪人格的人、是否是具有反社会人格的人、是否具有心理障碍、是否有心理缺陷、是否人格不健康,为此要对罪犯进行心理测量。在我国,缓刑裁决的发展,1.要确定缓刑适用的人格调查制度,只有确立人格调查观念,才可以提高判断“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准确率,2.要采取现实的调查措施, 从而使人格调查具备普遍性与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邓晗.试论犯罪人格的生成——基于家庭环境因素的分析.法制与社会.20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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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贾广飞.论刑事诉讼中的犯罪人格调查制度.青岛大学.2010.

[6]丘丽丽.人身危险性理论与犯罪人格理论之比较.中国政法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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