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知识产权的刑法问题研究

2019-03-25 08:11郭啸虎
法制与社会 2019年6期
关键词:网络环境刑法知识产权

摘 要 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技术当前已经进入千家万户当中,但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却出现了诸多形式。我国刑法针对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产权犯罪做出了明确规定,认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即使存在于网络环境中,也需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得到应有的制裁。本文首先论述了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概念,根据我国当前网络环境中知识产权的刑法立法问题,提出了我国知识产权在网络环境中必须借助刑法得到有效保护的合理措施,希望有利于我国网络技术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知识产权 网络环境 刑法

作者简介:郭啸虎,吉林大学法学院,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242

当前,在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时大多依据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来进行,网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网络环境中保护知识产权具有一定难度,尤其是通过刑法保护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产权面临更多阻力。在司法与立法当中,我国针对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取得了一定成就,但网络技术发展一日千里,网络环境中保护知识产权不断涌现新问题,我国刑法立法速度与网络环境中保护知识产权需求明显不符,导致网络环境中的法律条款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利用我国刑法有关条款保护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产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网络环境中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简介

(一)网络环境中知识产权概念的界定

最近几年,我国互联网技术得到了迅猛发展,当前已经进入社会各个领域的应用当中,并广泛引入了数字网络技术与大量科研成果,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尤其是利用我国刑法对其保护的问题。在过去较长时期内,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保护知识产權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当前已与时代发展不相适应,其没有设计关于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因此针对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要加快立法步伐。到目前为止,我国法律针对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虽然网络环境中存在着大量信息,并为信息传播创造了有利条件,但这些变化没有引起原来信息使用者的注意,信息使用习惯并没有改变。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涌现出大量不同的信息载体,如果一味应用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明显不足,没有意识到当前社会关系的变化。要想保证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产权,必须要基于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行修正,所以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原来的知识产权保护目的相同。

笔者重点研究的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认为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产权定义为:在网络环境中,权利人依然拥有使用、处理自己知识产权的权利。此定义主要包括二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网络环境中的权利人依然享有原来的知识产权;第二,是充分借助网络环境这一载体表现出来的知识产权。

(二)网络环境中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概念的界定

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指的是利用我国刑法保护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产权,防止知识产权在网络环境中遭到侵犯与破坏。世界各国也存在着大量知识产权侵犯现象,因此针对网络环境这种特殊介质制订了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时,刑法是最为严厉的处罚措施,是最能引起犯罪人重视的法律条款。因此,通过我国刑法有关条款保护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产权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内容

关于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当前大量专家学者对其争论不休,还没有形成统一意见,有的学者认为其属于对网络知识产权的犯罪,有的学者则认为其指的是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犯罪,更有的学者认为其属于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产权犯罪,虽然没有针对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统一意见,但基本内容是一致的,均指的是通过互联网技术达到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目的,对于犯罪后果较为严重的要利用我国刑法给予严厉惩罚。

笔者认为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指的是借助互联网技术而进行的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犯罪。自大的范围来讲,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同时兼具工具犯与对象犯的特点,但应该以工具犯为主,指的是借助互联网这一工具,也可以理解为利用网络开展的传统犯罪。虽然网络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产权犯罪范围相同,但也存在一些与传统知识产权犯罪不同的特点。

(四)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要特点

1.犯罪客体

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主要针对拥有合法权利的公民知识产权,其中包括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的知识产权。

2.犯罪客观表现

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自表面上看犯罪人没有得到权利人的同意,利用互联网技术非法得到其知识产权,并且为权利人造成了严重后果。知识产权是属于权利人的,只有在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享有,其他人没有使用此项知识产权的权利。

3.犯罪主体

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主体是人或单位,单位的主要内容指网络服务商与网络内容生产商,这一内容明显区别于传统侵犯知识产权罪。

二、我国网络环境中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中的弊端

当前,我国已经针对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建立了刑法制度,并且在此项制度的有力推行中极大保护了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最近几年,网络犯罪新形式不断涌现,网络犯罪方法日益多样,我国刑法立法速度与其相比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导致我国不能有效利用刑法条款保护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产权。

(一)刑法与当前网络环境中知识产权保护需求不相适应

我国当前刑法关于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保护范围较小,通常情况下只考虑到了传统知识产权保护范围,而没有兼顾如域名权等新的网络知识产权问题。当前我国刑法针对著作权的犯罪只关于目的犯进行了立法,而没有针对那些实际生活中普遍存在的、虽然已经构成犯罪但并不一定能够得到经济利益或商业利益的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产权做出明显规定,因此对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产权犯罪人员起不到严厉的震慑作用,不能有效保护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产权。

(二)不具备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有效法律

到现在为止,我国还没有针对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保护问题专门制订一部刑法,关于保护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产权条款只零散地存在于一些刑法分则当中,如“侵犯知识产权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同时在《专利法》与《商标法》等法律法规中也只是针对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给予了不清晰的规定。总之,在我国当前推行的法律法规中还没有针对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建立一部完善的刑事立法。

(三)不具备信息网络传播法律条款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要想将有关网站作品的链接展示给他人,必须要经过权利人的允许,表明如果没有得到权利人的允许就私自向他人展现了链接则属于侵权行为。在实际生活中,关于提供链接造成侵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二种:第一,直接将网站作品链接展示给他人;第二,在不通知权利人的情况下直接将网站作品链接给予他人。虽然上述二种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但第一种具有侵权的共性问题,而第二种则属于网站侵权。以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为依据,认为第二种只属于网站自身侵权,而涉及不到他人,因此我国条例还需进一步指出网站自身提供链接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了侵权并达到犯罪的标准。

(四)著作权法与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相互矛盾

我国在修改《著作权法》过程中,在界定作品借助网络进行传播时引入了一个全新的定义,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新型定义重新界定了作品借助网络开展传播的权利。《著作权法》中关于发行权与复制权的规定与传统规定相同,再有,《著作权法》修改了附属刑法中的大量有关规定,如没有得到权利人允许就将其作品发布到网络当中,并造成了广泛传播的后果,这种行为应该与复制、发行的行为是相同的,可以依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将其视为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行为,必须要严厉追究其刑事责任。《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的犯罪规定应该归为附属刑法内容当中,在对权利概念的范围扩大方面,《著作权法》与《刑法》出现了一定矛盾,而不能相互协调与连接。

三、加强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策略

为了解决我国当前刑法在保护网络环境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应用下面这些方法:

(一)正确开展司法解释,妥善运用法律条款

法律条款不得任意修改,但为了保证刑法适用于网络环境保护知识产权、有力打击网络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一定要针对当前法律条款增加新的内容,因此要求司法解释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必须要做出更为合理的解释。再有,压缩打包是网络环境中常见的一种文件传输方式,这样一份文件通常包括大量作品,因此必须要应用准确的法律专用名词解释这种现象,这就涉及到法律术语的问题,只有对此做出最为合理的解释才能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杜绝发生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二)提高网络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借鉴发达国家先进做法

为了使我国刑法在保护网络环境知识产权时发挥更为有力的作用,笔者认为可以学习发达国家的先进做法,根据我国网络环境知识产权的实际情况建立与我国国情相符的保护制度。而且要重视开展网络环境保护知识产权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网络知识产权意识,使其自觉遵守我国刑法规定。因为网络的运行不受国家界限的影响,但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产权犯罪是任何一个国家不允许存在的,因此不同国家之间也要协调管理权的问题。要想合理解决这一问题,世界各国务必须就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交流,尽快实现知识产权犯罪信息共享,将保护网络环境知识产权落到实处。

(三)加强刑法立法,对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行为严厉惩罚

我国当前针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还没有建立专门刑法,笔者认为我国应该根据当前刑法立法基础,创新当前刑法中关于网络环境保护知识产权有关条款,使刑法规定与时代发展相适应。也可以向發达国家学习,将刑法立法与网络环境知识产权保护紧密结合在一起,这种操作模式不但能够继续维持我国刑法权威性,而且也可以有效应对网络环境知识产权保护中出现的新型犯罪,防止出现网络环境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四、结论

总之,随着我国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环境知识产权犯罪不断涌现新形式,不利于我国和谐社会建设,但同时为我国刑法立法提供了有利机会。我国在利用刑法立法保护网络环境知识产权方面还存在着诸多弊端,但笔者认为经过我国有关部门的不懈努力,本文中提到的问题必将得到妥善解决,但需经过较长的时间。当前互联网已经进入社会各个领域的应用当中,网络环境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不断出现,但通过我国刑法立法必然会逐步消除这种行为,因此有关部门不能一味强调网络技术发展中的不足,而应该致力于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知识,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林孟.论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兼论网络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法制博览.2013(5).

[2]马成坤.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的刑事法保护问题研究.法制博览.2015(2).

[3]王建、廖勇.论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刑事保护问题.兰台世界.2011(27).

猜你喜欢
网络环境刑法知识产权
过度刑法化的倾向及其纠正
重庆五大举措打造知识产权强市
关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几点思考
试论高校图书馆在网络环境冲击下的人文建设
网络环境下的大学生道德与法治教育浅析
网络环境下的商务英语课程资源库的建设研究
网络视域下初中作文教学初探
刑法适用与刑法教义学的向度
论刑法总则
释疑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