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有法律法规的思考

2019-04-29 00:01陈鹤瑞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法律

陈鹤瑞

【摘 要】对我国银行业来说,近年来,随着产品和服务的多样化、个性化和专业化,金融服务收费、金融产品、等各类金融消费的纠纷不断增多。如何有效地维护金融消费者在行业中的合法权益日益突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话题更为突出。虽然金融消费者作为参与者直接参与金融服务活动,但現行法律法规对其身份的界定和保护措施的可操作性仍存在不足和不足。如何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全面有力的法律支持,日益突出。

【关键词】消费者;法律;金融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9)06-0007-01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对金融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国内外市场的共同竞争给经营者带来了巨大的压力。法律是稳定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它不仅惩处金融企业的违法行为,而且客观地指导行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纠纷的处理。本文首先对金融保险业的经济发展进行了分析,认为不完备的法律制度制约着金融经济的发展,并从四个方面提出了保险赔偿法律制度创新应注意的操作风险,并对保险赔偿法律制度创新提出了建议。保险赔偿法律法规的研究,希望对相关研究有所帮助。

一、现有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1.概念性缺失。

金融消费者概念是普通消费者在金融业领域的具体延伸。我国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94年颁布、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法只是针对一般商品和服务的法律规定的一般规范。金融消费者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不同于普通消费者。本法未对金融消费作出明确规定。对于电子商务领域的新兴消费者、网络金融消费者、通过银行电子渠道销售金融产品等产品的消费者,其权益没有明确的界定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地位尚未确定,缺乏对金融消费者身份的界定。

2.局限性明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日常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把主体称为“消费者”本身是非常模糊的,对主体的身份没有明确的定义。经过十多年的司法实践,我们形成了以自然人为法律保护对象,忽视制度消费者的做法,法律的局限性明显。

二、对于现有法律法规完善的思考

1.树立现代监管理念。

金融消费者保护是当代金融法制的新本质。我国金融立法应明确基本概念和目标,以消费者主权为基本价值观,以消费者保护为制度目标,理顺和落实这些原则,促进各方的共识。金融监管机构应更新监管理念。既要培育公平竞争秩序,促进金融体系安全稳定运行,维护宏观消费者的根本利益,又要通过直接调控和限制手段维护微观消费者的特定利益。同时,金融监管机构也应注意监管成本与监管效益的平衡,避免过度监管成本再次转移给金融消费者。推动我国金融法制由经营者主权向消费者主权转变,金融监管机构由多个角色向监管机构转变,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

2.明确主要权利。

(1)知情权。

金融产品和服务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理解为一种信息产品,而消费者信息保护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核心。缺乏专业知识的消费者很难获得金融服务的真实信息,甚至很难理解主要信息的含义。因此,在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过程中,应注意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和产品,规定不同层次的信息获取义务和信息提供义务,以更加灵活地保护消费者。

(2)隐私权。

在当前大数据、云数据、网络消费普及、个人信用得到充分重视的环境下,各类信息数据和个人信用记录对消费者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在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既要强调个人和财产隐私权,又要注重保护个人和家庭信息隐私权。个人信息一旦泄露,不仅会造成金融机构声誉风险,还会给金融消费者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带来巨大麻烦和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在法律法规中,要明确各金融机构保护消费者隐私的义务和责任,制定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

(3)后悔权。

目前在保险行业中,消费者的后悔权己经得到一定程度的体现。目前由于网贷平台、P2P理财平台雨后春笋般大量出现,许多金融消费者对于投资有了新的渠道。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应该对该类型的消费给予一定的后悔权保护,例如在消费者购买网络理财产品后一定时间内,可以无条件申请退出,销售方应配合消费者的退出行为,对于该段时间的投资销售方可不支付利息,但也不能收取相应的费用。

(4)公平权。

金融消费的公平与自由贸易主要体现为各种金融产品的公平与非歧视性购买、获得信贷支持等。目前,大多数银行为公务员、事业单位正式员工、大型国有企业正式员工等提供独家贷款产品,这些类型的消费者可以更方便、更优惠地获得银行信贷。然而,对于农民、工人、私营企业、自由职业者和其他类型的消费者来说,银行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更为复杂,要求的负担也更为沉重。保险方式也更加严格。中国的法律法规应加大对弱势消费群体的保护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开发更多适合各类消费群体需要的产品和服务,使各级消费者平等、充分地获得信贷,同时应明确对弱势消费群体的惩罚性责任。

3.完善救济机制。

(1)建立网络仲裁机构。

目前,许多金融消费者通过互联网购买金融产品和服务。对于在网上信用平台和P2P平台上购买的部分产品,消费者不与对应方见面,交易很可能在不同的地点进行。发生纠纷后,金融消费者沟通协商不方便。建议建立网上仲裁机构。金融消费者可以通过视频和图片上传相关信息和证据。在线仲裁中心联系双方协商调整。消费者不必亲自去仲裁中心。一方面,它可以为消费者节省时间和经济成本,另一方面,它可以鼓励金融消费者采用这种更方便的方式。维护权利。

(2)简化小额诉讼流程。

为了案件审理便捷、迅速和更为经济,建议简化小额金融纠纷额度诉讼程序,区别于传统金融法庭,设立专门的小额金融纠纷法庭,由专人审理小额金融纠纷案件。

总之,金融消费者保护本质上是国家为金融产品和服务交易中的一方纠正金融交易中不平衡的权利义务而提供的最低限度的公共权力保护。公共权力的保护是以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为基础的。金融消费者享有的民事权利来源于对法律的捐赠和确认。法律法规是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基础。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支持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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