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对我国信用建设的启示

2019-07-25 10:16高航
大经贸 2019年5期

高航

【摘 要】 良好的信用环境能够推动经济的腾飞,但是信用问题一直制约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本文立足于国内现状,通过对中国征信业以及美国征信业发展历史的研究,探讨中国《征信业管理条例》与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的异同之处,从《公平信用报告法》中找到一些经验启示,从而推动我国征信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 《公平信用报告法》 信用建设 征信事业

一、研究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水平大幅度上升,无论从城镇建设,还是金融行业的建设来看都是极其迅速的,但是这种迅速的背后却隐藏着道德缺失和信息不对称等弊端。虽然近年来我国一直在鼓励信用系统的建设,但实际上进展缓慢,我们需要更具实质性、急切性和有力性的措施,来早日促成我国信用体系的成熟和完善。政策法律就是极其重要的环节。

我们反观美国,它作为全球征信行业发展最成熟的国家,从征信行业开始建设到现在的一百多年时间里,它打造了全套完备的征信系统、监管体制和法律条例。其中最具有影响力的是《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我们国内的经济条件以及环境虽然和美国不一样,但是我们可以借鉴FCRA的优势之处,以期对我国征信事业建设有所助益。

二、中美两国信用管理的不同之处

(一)征信法规监管的目的不同

我国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和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相比,都能够为两国征信行业的发展提供最根本的保障制度。但是两者的目的还是有所差异的:

《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主要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隐私权和支持征信行业发展。然而出于对征信机构发展限制和成本的考量,这两大目的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矛盾性。同时,FCRA具体指导了信用报告机构收集和验证信用信息的方法,并概述了可以披露信用信息的原因和情形,由此平衡了立法倾向对消费者隐私带来的隐含风险。在促进征信业发展的同时,保护消费者免受错误信息的侵害。

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一条就点明了本条例的根本目的性所在:“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中最重视的一点,这是基于我国法律领域尚缺乏完备的个人隐私权保护法案的国情而确立的。

(二)两部法律中信息收集范围

我国的《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不能够采集和严禁采集的内容范围,但是美国则是采用排除法来界定数据征集范围。事实上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中也有部分是规定具体哪些个人信息是不能够进行收集的,相比中国《征信业管理条例》而言,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更具有人文关怀。在《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中有规定信用主体血型、宗教、个人身体状况以及一些疾病方面信息都不能被收集,因为美国对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是极其重视的。我国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使用“个人审批制、企业备案制”的原则,是立足于我国国情的,在中国隐私权尚未得到极其重视的环境中走美国的路子是行不通的。

(三)中美征信体系引导主体的异同

在中国的征信体系中,政府起到了主导作用,由政府负责经济生活的运作。而且我国征信机构的相关规定和改革,一般都是由央行和国家发改委作为主要发起者,这样是极其符合我国当今国情的。以政府为主导,方便管理,而且能够让征信机构的可信度上升,让人民承认、认可征信机构发出的征信报告,而且我国现在也在尝试着让个人企业去开展征信业服务,这也暗示我国征信业今后的努力方向,是由政府为主导转变为市场主导。

美国的社会征信体系是由市场主导的。追溯到上世纪70年代,美国就有了第一家民营的信用机构,而且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美国的征信机构高达1000多家,不过之后又经历了整合的阶段,就有了现在的美国征信体系,我们可以说美国的征信机构是伴随市场而产生的,如果让它脱离市场,必然也是行不通的,可以说美国的征信体系也是立足其基本国情的。

三、对我国征信行业的启示

(一)立足我国国情,尊重个人隐私

美国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私人征信机构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在征信业务中很有可能有一些不法子趁虚而入,违反社会秩序,破坏社会治安,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基于此,我们要明确在征信体系中,哪些信息是合理的,可以被运用在征信体系中的,哪些信息是侵犯个人隐私的,是不能被随意的信息共享的。基于此,我们更要找到适合自己的征信方法,不但要提高银行系统效率,更要保护公民隐私权不受侵犯。

(二)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我国应该建立完善本国的通用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这样每一个征信机构在进行信用调查时,就可以直接从信息库中提取信息直接使用,而不是再次重新调查。这样不但可以大大提升效率,而且也能够防止信息壟断。建立全社会统一的信息库也可以发挥全社会的共同监督作用,推动信用提高。

(三)利用市场化的手段推动信用建设

我国征信业起步较晚,基础较差,同时为了方便管理,提高征信可信度,我国的征信体系也是以政府为主导建立的。仅仅依靠政府力量是不够的,以后要尝试让个人企业去开展征信业服务,具体来说,要大力促进政府信息公开,降低征信机构信息采集的难度和成本;鼓励全社会积极使用信用报告,扩大市场需求;鼓励征信行业适度竞争,促进征信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中国现代信用观的诠释及其构建——基于道德、经济和法律的视角[J]. 翟相娟.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01)

[2]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国内外经验、共性特征及启示[J]. 周阳,杨瑜娴.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1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