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公共理性视角下的司法和舆论的关系

2019-07-25 10:16李莉
大经贸 2019年5期
关键词:法治社会舆论司法

【摘 要】 司法与舆论对同一案件的评价方式不同,评价结果不同,分别呈现了法治的国家面相与社会面相。司法与舆论的冲突是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建设进路竞合的必然结果,在遵守各自行为界限的前提下,形成相互沟通的良性博弈机制,是缓解两者冲突的有效出路。

【关键词】 司法 舆论 法律多元 法治社会

一、问题的提出

2017年6月23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山东聊城 “于欢案”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判决认定被告人于欢的行为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撤销一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这一结果因为符合民众对于欢情有可原、应予轻处的期待,因而引来了舆论的一片叫好声,主流媒体也将其视为 “一堂生动法治课”。从这次事件的过程及结果来看,其与之前的许多影响性案件的处理并无多大区别,都是舆论的关注引起了上级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而予以纠错,最终都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舆论的期待。但是对于司法机关而言,这一事件的过程及结果却再一次让其遭遇了 “压力型司法”的被动局面。

针对司法与舆论的冲突,人们有各种不同的观点。我们发现,鲜少有学者以司法公共理性为切入点,分析舆论与司法的关系。之所以选用司法公共理性这一理性形态来研究司法与舆论的关系,乃在于司法公共理性与司法和舆论有很深的联系。

二、司法的理性构建功能

在韦伯看来,行动者确定合理目标并选择合适手段实现这一目标的行为是具有理性的活动。由于行动者存在着不择手段实现目的的偏好,所以在这种理性活动中容易出现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的背离问题。在罗尔斯那里,公共理性是民主国家中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共同理性,而私人理性是公民在私人活动范围内实现某一特定目标的行动理性。现代社会法律规范及其理由已经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和社会行为的评价标准。在公共领域里,权力行使的依据和公共利益的保护必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因此,法律理由是公共理性的主要依据,法律是公共理性的集中体现。

三、舆论的理性价值

“舆论,又称公众意见或民意。是一个社会中多数人对于某种公共问题的意见或态度。此一社会中的多数人是一集合名词,其意见须透过该社会的成员而表示; 而所表示的意见须与某种公共问题有关,方得成为舆论。”司法舆论是公众对司法活动和结果形成的主流看法,因而也是公共理性和公共价值的载体。在司法沟通中形成的司法舆论为法官发现和确立公共理性准备了必要的条件。

四、司法公共理性视角下司法和舆论关系的重塑

(一)司法回应舆论之政治理性的转型

第一,促进司法政治理性的转型,首先需要正确认识司法的政治理性。司法和法律与政治具有天然的联系。“任何国家的司法都应当分担一定的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政治责任。”司法是国家政治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的政治功能要求其实现社会控制、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的职能。司法政治理性的转型首先在于司法理念的转型。

第二,促进司法政治理性的转型,并非简单的“去行政化”。司法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因此司法裁判不可能也不应当脱离政治。司法裁判的政治功能要求法官在裁判中需要进行一定的政策考量与政治性判断,但这种考虑必须建立在坚持依法司法的基础上,不能盲目地应对政治形势的要求,使司法一味服从于政治,以及政治背后的舆论。

第三,促进司法政治理性的转型需要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坚持有限制的能动司法,避免法官在司法裁判中以政策考量取代法律,以政策而非社会大众的共识作为裁量案件的理由和依据,避免因强化审判调解而忽略了司法最重要的审判职能,防止司法审判功能的异化。

(二)司法回应舆论之技艺理性的提升

第一,培养法官的依法裁判意识。“法治秩序需要法律人的法律思维、法律方法和法律行为来促成。”法律是公共理性的集合,是立法舆论的集中体现。培养法官的依法裁判意识,不仅能够保持司法活动的职业性,也能确保法律的自主性。

第二,提高法官的裁判说理能力。司法的公共理性最终体现在法官的裁判文书之中。裁判文书是公民最直接接触法律的依据。司法对舆论的回应主要体现在裁判文书中,一份适用法律准确、说理部分详实的文书,能够将裁判所表达的意见建立在社会大众的重叠共识上,也是司法对舆论的回应。法官裁判说理能力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到社会大众对司法的评价。

第三,培养法官的公共精神。作为一个法官首先应当培养好自己的公共意识和公共精神,并拥有将公共理性融入到司法判决之中的力,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司法裁判的根本目标,将普遍的社会价值观与法律精神相结合,避免一味追求自身的职业性追求精英化而与舆论发生断裂,避免法官将个人道德观念和价值准则作为司法裁判的理由,而使裁判无法获得社会大众的广泛认同。

(三)司法回应舆论之沟通理性的构建

司法与舆论的互动关系需要一个公民能够自由平等地参与言说与沟通之公共领域。司法与舆论的沟通互动,在司法过程中体现司法的公共理性,最终都需要落实到具体的制度运行中去,通过各个制度的有效落实,促成司法参与主体间的良性互动机制,以正当的程序疏导舆论。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我国沟通舆论与司法的重要司法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现阶段,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将陪审制构建为司法过程中的公共领域,是在司法过程中体现司法公共理性的沟通理性特质的重要渠道。

因此,要重塑司法與舆论的关系,以沟通理性构建司法与舆论关系间的制度化渠道,需要在现有陪审制的基础上,完善陪审制以发挥其公共领域作用,使裁判体现舆论,让舆论通过制度化的渠道进入司法,使司法与舆论在司法公共理性的沟通理性的特质下和谐互动。

【参考文献】

[1] 熊伟:罗尔斯论现代法律的合法性[J].盐城工学院学报,2014.4.

[2] 谭奎安:公共理性[M].杭州: 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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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

作者简介:李莉(1995-),女,侗族,湖南怀化,在读硕士研究生,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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