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道德责任的完善

2019-07-25 10:16杨芳
大经贸 2019年5期

【摘 要】 从在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保证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才能跳出历史周期率,才能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对于政府及其人员而言,自觉保证清正廉洁是其作为行政人员的道德责任。

【关键词】 公共责任 道德责任 公共伦理建设

一、责任、公共责任、道德责任

权利与义务是密不可分的,权利不可能独立于责任而存在,政府及其人员被赋予某种公共权利即拥有着权力管理公共事务时他同样有着承担相应的公共责任的义务。

学者在将公共责任具体到目前我国政府的"公共责任”内涵中时发现,其囊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职业责任,政府及其官员在其位就要谋其政,为人民服务;二是政治责任,在我国独具特色政治机制下就要求政府有所失职,渎职行为时需向人大交代负责,并接受人大的处置;三是行政责任,当政府官员有所失职、渎职行为时,依照我国的行政组织框架,对上级或者行政组织内部负责,接受行政组织内部的相关惩戒;四是法律责任,受政府外部的司法机构的监督,承担的相应的法律法规责任的追究;五是道德责任,政府及其官员对其失职、渎职行为的道德自省,受到良心的谴责,自己惩罚自己。在我国的官员问责制中就具体表现为引咎辞职,这是一种制度责任内化为道德责任的反映。在上述的对公共责任内涵的阐述中,我们可以发现道德责任是公共责任的一种,其是政府及其官员对自身的一个更高层次的要求,并且也是赋予政府权力的人民对担任公职的人的一种道德层面的要求,因为公共认为只有公正、诚实、正直的人才能担任公职。一般而言,公共管理倫理要求公共管理人员具有一套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即有自己的判断标准,有自己的道德要求。公共管理者确立了怎样的世界观与人生观,也可以说从根本方向和态度上,决定了公共管理选择的方向和道路。由上可知,无论是从政府权力的来源—人民对政府的要求方面还是从公共管理伦理的内涵方面而言,道德责任都是公共责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对公共管理人员是否能负责的履行公共责任,完成人民的期望,为公共谋求利益以及我国政府的以后发展都有着关键的作用。

二、中国目前的公共管理伦理建设现状

在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是一次具有重要意义的行政体制的价值选择,其对我国的整个行政机制、道德观念体系都有着重大影响。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政治制度的确立是离不开经济体制的选择的。选择市场经济主要涉及的是发展生产力的考虑,伦理作为社会的产物,其产生起源于社会生产资料的生产。人类的生存离不开生产,生产则会产生一定的生产关系,其中就必然涉及到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和社会的各种关系和矛盾。伦理规范就是如何处理这些关系、解决这些矛盾的态度和行为,以及对这些态度和行为的看法和评价。发展生产力就是其体制伦理性的主要标志。在不断的过程中,发现市场经济确实是发展生产力的有效工具。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伦理性并不等同于现实的公共管理伦理。在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旧体制的作用被削弱,新的体制尚未建立完全的情况下,我国的公共管理伦理存在着不小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权利交易

(2)渎职失责

(3)权钱交易

在我国由于正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经济体制的发展还不完全,导致出现了经济腐败、寻租行为的现象,这些都严重影响我国经济体制的建设,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以权谋私、渎职犯罪等行为,是行政运作过程中缺乏最基础的公共管理伦理规范和法制秩序的典型反映。由此可知,现阶段的我国存在着公共管理伦理建设滞后的问题,我国仍需在政府道德意识方面进行完善。

三、中国政府道德责任缺失的具体原因

虽然说道德责任是对政府的必然要求,并且道德责任对政府建设和公共利益的实现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客观上来讲,在中国的责任政府的建设、官员问责制度中,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更多地强调政府的政治、行政、法律等责任的完善,相比之下,内化于心具有更高的要求的道德责任建设问题则普遍强调不够导致道德建设中存在薄弱之处。在社会体系中,具体表现为:

(一)缺乏健全的行政道德激励机制

(二)道德监督机制不完善

(三)行政道德责任制度的缺乏

四、政府道德责任的完善

在当今世界,公众总是呼唤着官德的回归,但我们需要了解到官员与政治家也只是公民,不能将其神化,我们在对其的道德素养不能进行完全的放心,指望着官员与政治家个人的道德修养。实际上,健康的道德规范大环境对其是否履行道德责任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要想建立这个良好循环的大环境,则需要政治、经济、法律、文化、道德等诸多方面的相结合以及公民与政治家、官员的相互配合。从公务员自身而言,我们需要加强教育和文化等方面的作用,使其潜移默化着行政人员的自律能力,促使其充分认识到自身所应当承担的道德责任。在文化教育上形成一套良好的公共伦理道德的建设,提高公务员对自身所承担的道德责任有着明确的认知;从外界环境方面,加强法律监督力度,发展公民社会对官员和政治家活动的干预和监督,尤其注重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使得行政人员的不道德行为的成本提高,促使行政人员履行其应该担负的道德层面责任。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度道德化

制度道德化指的是将一定的伦理道德作为尺度和标准,要求权力体制、组织结构、规章制度、程序规则等同伦理道德相挂钩,以其为衡量的一把标尺。将道德与职位升降相关,职位的上升为行政人员的道德行为提供了内在吸引力,职位的下调与罢免则像一把戒尺为其施加了外在的压力。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制度的道德化对个人道德修养的提高有着重要的意义,甚至成为个人道德的前提。对一个国家的行政管理而言,强调在行政制度中体现道德精神,比强调个人是否履行道德准则更为重要。

(二) 道德与法的相结合

将一定的社会道德原则和要求尤其是行政活动中最为常用的基本道德规范同法律相结合,形成相关的道德方面的监督与惩戒制度。在我国具体来说,应制定诸如"党政干部道德法”、"国家公务员伦理行为准则”等法律,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道德仲裁委员会或道德监察局、廉政伦理行为督导办公室等执法、监督机构等一系列道德监督管辖配套机构,形成完善的道德规范机制。

(三)完善伦理教育体系

良好的公共管理伦理,依赖于正确的行政价值观的确立,行政意识、行政理论、行政认知、行政情感、行政态度等行政文化的诸多要素,在我国就是行政人员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并把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和现阶段的历史任务以及本职的行政工作相结合,不断在实践中强化自身的道德自律意识,跟紧时代的潮流不断的与时俱进。同时又要汲取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优秀成分,形成一套具有实践意义的道德观念避免流于形式。

我们可以发现在我国政府道德责任的实现强调与教育、政治、经济、法律等多层面的相结合,需要公民的参与以及制度、法律等的完善,在目前我国政府道德责任的实现配套机制还尚未建立完成,仍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摸索和完善。

作者简介:杨芳(1995),女,汉,安徽省安庆市,研究生,公共管理,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