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婉婷
摘 要:当前,我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机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健全、家校护苗行动难见实效、社会保护网络存在漏洞等问题。可从加害者、被害者的角度分别探寻完善对策,加重法律惩罚力度,建立性罪犯预警机制,同时加强未成年人的性权利保护,构筑专业化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网。
关键词:性侵未成年人预防机制 预防性侵害缺位 性犯罪预警 未成年人保护
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使命的接班人。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层出不穷不断刺痛社会的神经,不仅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而且逐渐成为社会的“毒瘤”,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机制,构筑专业化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网刻不容缓。
(一)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健全
1.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惩罚力度较小。与国外相比,一方面,我国在立法上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呈现刑期较短的特征。如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第1款、第2款的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仅在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基础上从重处罚;《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第1款、第3款规定,猥亵儿童也仅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基础上从重处罚;再如上我国刑法虽然有设置再犯的加重处罚以打击再犯,但性侵犯罪再犯率极高,一般的再犯处罚对防治性侵未成年人再犯效果甚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