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落实“一号检察建议”为契机努力预防和减少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2019-08-13 09:13:32余川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9年6期

余川

摘 要:本文以朱某某猥亵儿童案为例,分析了当前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存在的客观证据少、弱化传来证据的证明力、证据规则缺乏少年司法视角、取证程序、场所、方式方法不符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等实践困境,结合宁夏检察机关在落实“一号检察建议”中的具体做法,提出了落实“一号检察建议”应当坚持源头预防和从严打击相结合,以学校完善管理制度和司法机关着力解决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两个层面来落实建议。

关键词:一号检察建议 宁夏检察机关 性侵未成年人

(一)基本案情

2016年9月24日、26日,朱某某先后两次在银川市兴庆区口腔牙科诊所内,利用给被害人王某某(7岁半)治疗牙病之机,将王某某带至诊所二楼拍片室内,用手摸王某某阴部,对其进行猥亵。

(二)指控与证明犯罪

兴庆区人民检察院、银川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害人母亲赵某某于2016年10月3日带被害人王某某看牙,因孩子害怕不愿意去看牙,经父母追问,孩子将两次看牙时被朱某猥亵的事情告诉父母。王某某的父母很气愤,佯装到诊所继续给孩子看牙,与朱某某发生争吵后报警。本案的发案过程自然。被害人父母一方与朱某某之前素不相识,没有矛盾和利益冲突,排除诬告陷害的可能性。被害人王某某能够准确描述该案发地点位置并在其后指认了该位置就是朱某某的作案地点,其对被猥亵的关键事实陈述清楚,所做陈述符合被害人实际年龄对行为的认知判断程度。……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