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先军
摘 要:刑事执行检察派出院制度经过60多年的发展,在设置模式、运行机制与组织方式等方面呈现出了显著特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派出院设置方式、条件的调整,既承继了历史经验,也契合了检察组织方式整体发展实际,但也有一些“美中不足”之处。为了更好地促进刑事执行检察权价值目标的实现,需要优化刑事执行检察各主体的权力科学配置,完善检察官办案组织,健全案件承办确定机制与案件评鉴制度,更加充分地发挥派出院在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 刑事执行检察 派出院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所有历史上有意义的理论都与事实相符,只不过程度有别”。[1]从历史主义的角度,这种程度的差别往往取决于传统范式下“解谜”的程度及新的范式构建的进程。回顾检察历程,在司法改革不断深入、检察机构重构的历史阶段,刑事执行检察理论体系走上了转型创新的新时期,在当前与今后一段时期或许都将处于“解谜”“常规科学”解构的新阶段,以解构与建构的视角来看待刑事执行检察派出院建设与发展中的问题,对检察机关派出机构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的样本意义与示范价值。
(一)对等监督是刑事执行检察派出院职权设置与调整的基本出发点之一
传统理论认为,对等是权力制衡的决定性因素,而监督则要具有优越地位,才能保障监督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