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背景下巡回审判制度的完善

2019-09-10 07:22崔晓明王野
辽宁经济 2019年2期
关键词:司法改革制度完善

崔晓明 王野

〔内容提要〕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的诉讼需求呈现多元化。在此背景下,历史悠久的巡回审判作为一种高效便民的审判方式,正焕发着新的生机。推动巡回审判工作实现新发展,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本文通过分析巡回审判制度在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必要性,剖析该制度在现阶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以期完善巡回审判制度,确保巡回审判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

〔关键词〕司法改革 巡回审判 制度完善

巡回审判制度内生于我国社会现实需求当中,为交通不便的、经济落后的地区提供了诉讼便利,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司法便民,深入到人民群众中去,用调判结合的结案方式,在办案过程中融入情理风俗,以通俗易懂的释法析理,充分地满足人民群众的诉讼需求。运用巡回审判,将人民群众的纠纷矛盾化解在当地,提升诉讼效率,切实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同时做到在审判的过程中宣传普法,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结合。

为顺应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部署,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巡回审判制度的丰富和发展。从第一巡回法庭的成立到第六巡回法庭的揭牌,完成了从选择试点向全局性构建的转变,每一步都具有中国特色的智慧,形成了覆盖面广、因地制宜的司法新格局。

一、巡回审判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价值分析

1.巡回审判契合司法为民理念。巡回审判制度的初衷就是与“司法为民”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也与当今的司法理念相契合,从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的角度出发,在践行着司法为民的理念。人民法院运用巡回审判,力行司法民主,走出法庭,胸怀服务人民的精神,深入纠纷发生地去了解案件真相,倾听当事人的诉求,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尊重、及时高效地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为落实和促进司法民主创造了有利的契机。

2.巡回审判兼顾公正与效率。公正和效率是司法审判追求的重要目标,二者不可或缺,巡回审判正好实现了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结合。巡回审判一般就地调查了解案情,就地开庭公开审判,审理过程公开透明,提升了当事人对处理结果的认可度,有利于实现案件的实质正义。除了能够保障实体结果的公正外,巡回审判的价值还体现在提高案件的审理效率。巡回审判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就地收案或立案、就地开庭、当庭调解、当庭宣判。这样不仅能够节约诉讼时间,简化诉讼程序,还能够在第一时间定纷止争。

 3.巡回审判搭建普法宣传平台。巡回审判可以有效贯彻“谁执法谁普法”的精神,发挥了以案说法、普法宣传的作用。民众知法懂法守法,不但可以切实有效提升法律素养,还能够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另外,在巡回审判实践中,各地方法院利用巡回审判平台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如法制讲座讲述以往巡回法庭办理的生动案例,制作内容丰富的普法小册子供民众取阅,现场播放法律咨询问答短片等,在轻松愉快地过程中提高民众的法律素养。

4.最高法院巡回审判的价值延伸。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巡回法庭是巡回审判的新形态,继承和发扬了巡回审判的价值内涵,延伸了独有的价值功能。一是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司法独立。巡回法庭通过跨域审理来实现司法去地方化,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确保司法权的行使不受干预。二是确定法律的统一适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巡回法庭在巡回区域内,下移审判重心,发挥指导特性,统一裁判标准和尺度,抑制由裁量权的滥用,缩小地区之间判决结果的差异,确保审判权的科学合理运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二、现阶段我国巡回审判制度存在的问题

巡回审判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价值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在肯定巡回审判价值优势的同时,也应看到该制度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

1.巡回审判制度尚未法治化。巡回审判制度作为一项广为使用且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制度,在科学性和严谨性上都需要与时俱进地完善。当前,我国人民法院实施巡回审判的依据虽众,但多是原则性、框架性的规定,并且统一的规范程序缺失,受案范围界定不清,不具备全国范围下的可操作性。这就导致各地法院对于巡回审判工作开展的较为随意,缺乏程序的合法性,具体操作无章可循,出现了审判秩序混乱庭审现场失控,甚至法院工作人员受到人身伤害等现象,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性。

 2.巡回审判制度缺乏实质化。个别地方法院对于巡回审判价值内涵理解不到位,以应付和走过场的心态对待巡回审判工作,盲目追求巡回审判的外在形式,不但没有解决实际问题,还导致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并且,巡回审判中纠纷解决方式过于单一、原始,对于地方社会治理的资源利用不够充分,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于司法服务的需要。同时,巡回审判制度的配套制度并不完备,缺乏对巡回审判工作的有效监督,这就给冤假错案和以权谋私带来了一定的滋生空间。

三、完善我国巡回审判制度的建议

加強巡回审判制度的建设,使其规范化运行,为司法改革探索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因此,面对现阶段巡回审判制度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1.制度上细化。要想赋予巡回审判制度“灵魂”,就需要在立法上将巡回审判制度、巡回法庭具体化、固定化,制定巡回审判制度实施细则及法律明文规定,规范其正常运行。进一步界定巡回审判的受案范围,建议适用案件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将死刑复核案件授予对应区域的巡回法庭负责,减轻最高人民法院大量的办案任务,缓解办案压力。

2.程序上规范。规范适用巡回审判特点的诉讼程序,对巡回审判实质化尤为重要。在具体巡回审判周期的设定上,必须从客观实际出发,结合辖区面积收案情况统筹制定。完善巡回审判办案档案管理工作,案卷统一进行编号备案。巡回审判程序一律适用简易程序,制定统一的巡回审判工作规则,细化审判流程,明确审判责任。巡回审判由主审法官负责,查明事实,适用法律,作出判决,配备书记员以及司法警察,维护审判活动的有序开展。

3.方式上创新。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探索信息化建设和巡回审判方式的现代化深度融合,用网上立案,视频接访、视频询问,庭审直播等打造“互联网+巡回审判方式”的新形态。同时,利用地方资源,推动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探索司法审判走群众路线上的新方式,找寻基层社会治理的新方法,形成高效便民的纠纷解决机制,降低诉讼成本,让司法服务暖人心、接地气,“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4.配套制度上完备。强化巡回审判制度的监督管理,制定科学合理的奖惩措施,确保司法权依法规范公正运行,从而保证该制度运行的生命力。巡回审判大多发生在司法资源匮乏的地区,不少案件由主审法官独任审理,这就对审判的监督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巡回审判过程中要做到全程留痕,加强动态监管,将巡回审判工作纳入审判业务考核,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加强监督程序的严格性周密性,对巡回审判工作和法官的公正性、廉洁性实行常态化监管,防止司法腐败,确保巡回审判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得到更广泛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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