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闯红灯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2019-09-10 07:22李红波
新长征·党建版 2019年11期
关键词:肇事罪小胡信号灯

李红波

前些年,网络上有个说法叫“中国式过马路”。说的是很多中国人过马路并不看红绿灯,只要凑够了一撮人,红灯亮时也大摇大摆地横穿走过,司机们无奈,只能停下车来。这些人一方面缺乏规则意识,陋习难改,另一方面也觉得机动车不能也不敢撞他。长期以来,提起交通肇事罪,人们很自然地想到是驾驶员闯祸撞人了,似乎行人永远是受害者。其实不然,有的时候,行人闯的祸也不小,同样也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被告人。

2017年7月25日晚上8时30左右,小胡与朋友聚会结束,步行回家。小胡当时的状态是手机不离手,眼不离手机。途经一个路口时,小胡并没有理睬红色交通信号灯正在闪烁,径直横过马路,与一辆正常行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小胡自己受伤送医救治,摩托车上的乘客小张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小张是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面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很快就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书》,认定小胡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道,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导致事故发生,行人小胡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摩托车司机老王脚穿拖鞋,与乘客小张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也有一定过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因小胡闯红灯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且造成一人死亡,小胡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吗?他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闯红灯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小胡无视交通信号灯是红灯状态,低头看手机过马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罪,就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小胡的行为恰恰符合该司法解释列举的情形。法院认为,小胡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小胡已经与被害人小张的家属达成和解协议,支付了部分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小胡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行人闯红灯过马路,几乎每时每刻都在发生。人们司空见惯,习以为常,往往都是等到发生了交通事故才后悔不已。然而世界上没有后悔药,心存侥幸只会害人害己。套用电影《流浪地球》里反复出现的一句话告诫大家: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走路不规范,亲人两行泪。(作者单位: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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