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值班律师制度的新思考

2019-09-10 03:16韩大娜
炎黄地理 2019年3期
关键词:辩护人认罪认罚刑事诉讼法

韩大娜

摘 要:我国值班律师制度自2006年发展至今,已经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2018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的将值班律师的地位规定为“法律帮助”。与国外值班律师制度产生及实践发展背景不同,我国值班律师制度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等新形势下迎来的发展契机,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思考将其定位为辩护人且赋予其相关权利,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以期推动值班律师制度走向新的发展进程。

关键词:值班律师;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辩护人

值班律师最早在英国出现,其相关制度及司法实践也随后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得到发展。值班律师指由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在刑事案件中免费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指导服务或其他应急性法律服务。我国自2006年开始试点律师值班制度,经过12年的探索发展,极大地推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人权保障的实现意义重大。结合我国现行的诉讼体制及立法规定,深入分析值班律师实践中面临的多重难题,进而尝试提出相关对策,提高值班律师制度的实效性。

1 值班律师制度的回顾

相较与国外的值班律师制度,我国值班律师制度晚,经历了自萌芽至发展完善的演变过程。2006年至2008年,河南省修武县成为全国第一个值班律师制度试点地区,由县司法局统一对值班律师进行管理监督,并专门设立有四个办公室供值班律师办公使用,值班律师的主要职责只是解答来访者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基础的法律事务。此次试点工作为全国推行法律援助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借鉴。之后,上海、湖北等省市也相继结合各地法律援助的实施情况,开始探索各自的值班律师制度。2014年8月,两院两部出台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称为《速裁办法》),值班律师制度首次被纳入到刑事速裁程序,但其未涉及值班律师制度具体的细节措施。2016年11月,颁布的《试点办法》将速裁程序纳入认罪认罚制度中,创新性的对有关值班律师的工作形式和职责要求进一步的予以明确,改变了以往速裁程序中先申请再通知值班律师的做法。2017年8月,《值班律师意见》的出台,具体明确了该制度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的方向和标准。2018年10月,修改颁布的《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将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相关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值班律师制度在刑事案件初期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利益保护方面的重要性也逐渐显现。

2 值班律师制度运行中面临的问题

2.1值班律师参与案件的身份定位问题

值班律师从事法律援助时需要一个清晰的诉讼身份定位,否則,在工作时会因此超越权限或者缩小权限。《工作意见》只是简单规定值班律师不出庭辩护,却没有对其进行合理的解释。2018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认同了《试点办法》规定的法律帮助者的定位,将值班律师的职界定为“提高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在用语上与“辩护”进行了区分。立法者对于值班律师的职责定位为提供初步、及时的法律帮助,可以有效缓解委托辩护和传统的法律援助辩护率低的难题,更加接近实现认罪认罚案件“有效帮助”的目标。但是,如果值班律师不具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益的维护者即“辩护人”的身份,其工作场所又设在法 院和看守所,有可能会与相关工作人员形成特色的利益共同体,充当办案人员的说客,尽力去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处理,这样就会使得原本就处于弱势一方的被告人的诉讼地位更加不利。且值班律师因无法享有辩护人的相关诉讼权利,就无法通过查阅卷宗了解案件具体事实、证据情况,也不能提出有效的法律帮助意见,最终不能协助当事人同公诉机关进行“控辩协商”。

实践中,速裁程序案件通常不涉及庭审环节,在一些被告人认罪的简易程序案件中公诉机关会提出相关的量刑建议。被追诉人往往迫于公诉机关的压力,即使对有关的量刑建议存在异议,也不能为自己争取合法的权益。此时,在庭审中缺少值班律师帮助,被告人只能在庭审过程中自行辩护,导致控方主导庭审的局面出现,被告人的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辩护律师与值班律师在身份取得方式上及参与刑事案件的权利来源上有本质的差别。最新的刑事诉讼法将值班律师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援助律师,但是并不代表值班律师就是一般的辩护律师,如果认罪认罚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自愿认罪认罚并且放弃行使“自行辩护权”,值班律师又因其不享有辩护人的地位,就会导致在此案件中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没有申请法律援助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阶段都无法获得“辩护”,这就有悖于《宪法》、《刑事诉讼法》对其辩护权保障的趋势。

2.2值班律师的具体职责规定不明确

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以往在立法中有所规定,但却未涉及具体权利,导致值班律师在实践中权利容易遭受侵犯。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36 条规定了约见制度,办案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需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之提供便利。法院、检察院、看守所等办案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约见值班律师时应当及时安排约见的时间和地点等,保障被追诉人获得及时的法律帮助。同时,第173条第3款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依照前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其中的“必要的便利”也可理解为包括会见、阅卷、核实证据等。自此,值班律师拥有了解案件情况的权利。实践中会见权往往是单向且被动的,值班律师想要主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就比较困难,信息沟通的不畅,往往导致值班律师不能掌握案件的最新进展。此外,值班律师会见时,被告人被羁押在看守所这个特定场所,在会见到空间上存在不便,加之会见按规定只能是一次且时间有限制,侦查机关如果又迟迟不予安排会见,客观上导致了值班律师会见难,难以保障认罪认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以至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作用被大打折扣。此外,速裁程序中的案件绝大部分属于轻微刑事案件,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值班律师要在全面了解案情及程序的基础上,衡量认罪、认罚的价值,同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进行监督。如果不阅卷,单方面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或者仅通过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和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了解案件事实,而无法接触案件相关的证据及量刑情节等材料,就不无法在事实、证据、定罪、量刑等方面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也无法对检察机关专业的量刑建议施加影响,进而影响了援助的质量,不能有效保障被诉人合法诉讼权利。尤其是在代理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申诉、控告时,阅卷权能否得以切实保障则显得尤为重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孙谦副检察长指出的,辩护律师的参与对于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平公正落实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应当赋予值班律师通过适当方式行使阅卷、会见的权利,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更全面有效的法律帮助。1此次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追诉人约见值班律师的权利和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情况的权利,更加明确了值班律师在保障被追诉人权利的目的,在对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程序选择自主性、量刑协商公平性等方面意义重大,但是此次法律规定的较为粗疏,具体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权利还有待今后的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进一步细化。

3 值班律师制度的展望

3.1明确值班律师的辩护人化

面对值班律师在履行职责中的诸多问题,当务之急是应当对值班律师进行正确的角色定位,将其定位向辩护人地位发展。有学者认为从词义解释角度考虑,值班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相当于“律师辩护”,且其享有的基本职责与辩护人的基本职责无本质差别,值班律师可以弥补委托辩护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在帮助被告人行使权利方面的不足,也属于辩护的一种类型。在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景下,值班律师定位可以向辩护人发展。西方国家发展起来的值班律师工作职责主要是提供初步性、应急性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必要时提供辩护与代理服务。我国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需求和刑事辩护全覆盖目标大环境下才对值班律师制度加以借鉴,其功能定位不同于域外已有的值班律师的功能定位。纵观我国律师辩护制度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律师的辩护权延伸至诉讼全过程,体现了立法者人权保障意识的不断提高及向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公正审判标准的接近。因此,认罪认罚案件也应实现辩护制度的“全覆盖”,律师的法律帮助服务也应纳入“辩护制度总,值班律师也应当被定位为“辩护人”,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的法律帮助也应视为“辩护活动”。值班律师如果能够向辩护人地位发展,同时赋予其相关权利,重视值班律师在刑事诉讼早期阶段提供法律帮助,作为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第三种力量,最终实现值班律师在补充委托律师和传统法律援助律师不足的角色定位。

3.2规范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

立法在身份定位上将值班律师界定为“法律帮助者”,针对目前目前案情简单、情节轻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值班律师尚可以不查阅案卷,仅通过当事人和相关司法人员了解案件情况。然而,面对疑难对复杂的案件,尤其是自愿认罪认罚的案件中,值班律师提供就不再是简单的法律咨询等工作,需要通过查阅司法机关制作保存的卷宗材料,全面的掌握案件事实及证据,及时与被追诉人沟通信息,核实存疑证据,从而理清案情,实现值班律师实质性的法律帮助时功效。因此,在立法中要明確赋予赋予值班律师阅卷权,公安司法机要在阅卷的时间和地点上做出合理安排,保障值班律师及时阅卷及与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效的沟通,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此外,随着科技的进步,卷宗电子化无疑可以有效提高值班律师的阅卷效率。公安司法机关可以建立卷宗电子网络系统,实现电子卷宗的共享。通过浏览电子宗卷值班律师可以随时随地了解案情,节省诉讼资源的同时提高诉讼效率。

在刑事案件中会见权与阅卷权同等重要,立法也应当赋予值班律师会见权。侦查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值班律师提出申请时应及时安排值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避免会见权的单向性和被动性。此外,为保障值班律师权利的有效实施,还需要在细化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及明确规定值班律师会见权的基础上建立值班律师权利救济机制。应由法院要对侵犯值班律师会见权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并进行惩处。法律援助机构应对值班律师培训内容进行细化,建立奖惩机制,在其会见权被肆意剥夺不能有效行使时,积极采取救济措施,保障值班律师行使权利。

3.3完善配套措施

刑事案件在诉讼过程中有赖于值班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及委托辩护律师的有效的参与,因此有必要建立三方之间的衔接机制以确保其合理的分工和有序的衔接。首先,职责分工上,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负责提供法律咨询、阅卷、会见等辩护服务;针对不认罪案件值班律师负责为没有获得其他律师帮助时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等法律帮助;委托辩护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仍然提供传统刑事辩护服务。其次,适用范围上,值班律师负责为认罪认罚案件及不认罪案件被追诉人在未获得指定法律援助律师和委托律师帮助提供法律服务。随着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的推广,不认罪案件今后或许会实现审判阶段法律援助辩护全覆盖,在审判阶段未委托辩护律师的被追诉人也可由法律援助律师提供辩护服务。最后,不同程序的衔接上,不认罪案件在法律援助律师办理过程中,如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继续由法律援助律师提供辩护帮助。认罪认罚案件中,若被追诉人在审前阶段撤销或者反悔认罪认罚,仍然由前期提供法律帮助的值班律师办理此案件,如果在审判阶段则应当转为传统法律援助律师提供法律辩护。在程序流转中,值班律师、辩护律师、传统法律援助律师交接工作时,应当委托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制作书面辩护意见报告转交给接替的律师,同时及时通知办案机关和法律援助部门,保障后续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有效性。

为了实现认罪认罚案件辩护全覆盖目标,可在今后立法及司法实践中探索建立值班律师资源库,完善遴选程序、业务培训、经费保障等配套制度,以便解决值班律师人员不足、专业性缺乏、财政经费紧张等多重现实问题,实现值班律师作为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的第三种支柱力量地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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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波.论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制度的功能定位[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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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姚 莉.认罪认罚程序中值班律师的角色与功能[J].法商研究,2017(6).

注释:

[1] 孙谦.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刑事公诉[]].法学研究,20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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