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的国际经验与启示

2019-09-20 05:10韩烨
北京教育·普教版 2019年8期
关键词:督学督导人员

韩烨

发达国家在长期的教育发展探索中,逐步形成了具有本国特点的教育督导制度。其中,教育督导队伍作为履行督导职能的主体,对学校教育教学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很多发达国家通过构建专业化的督导队伍,完善督学聘任及管理制度,进一步提升教育治理水平,确保教育督导对学校办学行为和教育质量发挥问责、评价的作用。

督学职能保障机制

1.机构纵向层级化

根据督导机构与教育行政部门的所属关系,发达国家的教育督导机构分为独立型、准独立型和依附型三个类型。

其中,独立型督导机构单独设置,独立于教育行政部门之外,以英国、新西兰为代表;准独立型督导机构是教育行政部门的下设机构,能独立开展业务工作,以荷兰、俄罗斯为代表;依附型督导机构与教育行政部门合二为一,教育行政部门兼有行政与督导的职责,以美国、加拿大、德国为代表。发达国家在州、省、学区不同层级设置了履行教育督导职能的部门或人员。与我国督学责任区对学校实施的督导“承包制”不同,英国是由中介性质的全国性督导机构来负责实施督导队伍管理及其评价活动的。其他国家的基层督导人员大多属于政府部门行政人员,按照不同的督导对象或专题类别定期入校开展评价工作。

2.督学履职明确化

发达国家的督导人员在办公场所、编制、待遇等方面均有充足的条件保障,且督学与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能有着明确划分。各级督导人员拥有业务独立性,他们各司其职、互不干涉,能够根据学校情况和自身专业自主决定督导方式。究其原因,这些国家的督学职能、督导流程以及评价标准都通过法律予以明确,督学的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很多国家的督学职能并非全能,如德国、美国的督学人员主要参与学校教学指导及教师的录用、分配、晋升等工作。此外,一些国家的督学团队并非固定不变,如法国的督学根据实际需要,经常临时组建督导小组。

督学构成与准入机制

1.招考公开严格

发达国家多通过严把“入门关”来保证督导队伍的质量。美国、英国、法国建立了教育督导人员资格证书制度,由省部级教育部门颁发。法国根据应聘的岗位级别,采取不同的督学资格认证方式。如国家总督学的选聘采取“推荐—审议”的方式。候选者须具备较高的管理能力、写作能力、分析能力、沟通能力,以及正直公正的良好品行。地方国民教育省督学则通过公开招考竞争上岗,以笔试、面试、实习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遴选。

2.准入渠道多样

发达国家为督导人员提供了多样化的专业成长与流动路径。日本的学校教师、管理干部与督学之间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流动、转岗晋升,通过搭建学校和督导人员的流动路径,加强校领导与地方教育局的互动,降低官僚行政化的负面影响。法国要求应聘者必须通过资格考试取得能力认证之后,才能进入实习考核阶段。英国为保证督学队伍的质量和水平,建立了每三年注册一次的退出机制。大多數国家的地方督学与教师数的比例设定在1:150-1:300之间,且督学工资普遍不低于中小学教师工资。

3.督学构成多元

英国为了保证督导的客观性和独立性,公开聘任教育界之外的督学。这些督学大多没有学校管理或教学方面的经验,他们是来自社会各界或社区的志愿者,基于兴趣参与对学生、家长的问卷调研及座谈工作。日本非常重视学校的自我评价,作为评价学校的重要行为主体之一,学校、家长、社区、企业代表等相关利益者,发挥着促进学校自律、持续改善、不断发展的督导职能。

专业发展与培训机制

培训是督学聘任的必要环节。发达国家的督学培训大多分为上岗培训、职前培训和在职培训几种。在实行上岗培训的国家中,法国将培训设置在资格准入阶段,内容包括了解相关政策文件、评估流程及掌握报告撰写方法等。督导培训共计三年,按照“基础学习—实操见习—认证实习”的流程进行,每一环节均设有考核,合格后方能继续参训。英国、荷兰实行职前培训,将培训设在督学上岗后任职初期,内容涵盖督导理念、历史发展、评估方法、角色互动等。

组建联盟,开展在职培训。英国、法国、荷兰实行不定期的在职培训。荷兰督导局设立了一支专业团队,专门负责组织和实施督学研修活动。美国的督导人员按照各自区域或专业方向组建督导联盟,定期参加督导专业协会、教师教育协会组织的研讨会,还通过学习专业期刊、咨询专业组织等多种途径提升自身专业水平。

督导工作模式

1.“评价项目”模式

加拿大的教育督导模式是各省以学生的学业表现为评价对象,通过科学的评估监测,研制和开发适合本省学生的测验项目,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提升中小学生读、写、算的基本技能。例如,卑诗省运用数据驱动模式,构建“学生信息制度、系统性评价、结果管理、有效报告、权威型校领导和收入补助”六大层面的改善框架。

2.“走进课堂”模式

教学督导是美国服务性督导的重要开展形式。美国的教学督导人员通常分为全能型和专业型。全能型督学的督导范围涉及不同学科、年级,专业型督学则针对某一具体学科和固定年级开展督导工作。美国的督学与校长、教师联系紧密,在课前、课中、课后三个阶段对教师进行个性化指导。他们并不对教师的教学能力或行为水平做出合格与否的判定,而是让教师立足自身实际,在尊重需求的前提下引导教师最大程度地发挥能力。其督导结果用于计算和发放教师工资,与教师、校长的评先评优、职称晋升挂钩。

3.“规范化流程”模式

英国和日本对学校实施全方位的督导评估,具有流程化、规范化的特点。其一,评价主体标准一致、指标多级,形成了完善的评价指标体系;其二,以“自我评价—相关利益者评价—专业督导评价”的流程开展督导活动,评价周期根据学校情况各不相同。荷兰、英国的常规督导多年开展一次,但会根据督导的对象类别和需要程度进行频度与周期的调适。

督学考评制度

荷兰构建了以内部监督、学校评价和外部评价为主的督学考评制度。内部监督,主要由督导局的质量主管对督导机构及其人员进行监督评价,包括召开督导小组内部评价研讨会,以问卷的形式掌握督学沟通情况,并由分管领导对本级督导人员进行年度评价。学校评价,学校定期对督学进行书面评价,并将结果寄至督导工作组领导处。外部评价,除了荷兰认证委员会对教育督导局进行认证评价之外,指导委员会还会定期与督学工作组讨论督学发展,并有权对任何督学的工作提出质疑。

对我国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的启示

研制法规条例,加强顶层设计。一是从国家层面完善教育督导相关政策,从法律层面提高督导人员的权威性。二是引导各省、地市根据实际,研制并完善各级各类学校评价指标和督学工作手册,尤其在督学职责、评价标准、工作规程、结果运用等方面提供相应依据。三是厘清并明确教育行政部门与督导部门各自履职的对象及业务范围,给予督学更多督导自主权,加强其自行做出专业判断的专业性及权力。

扩大准入渠道,完善聘任制度。在制度建设上,构建国家统一的督学资格认证制度,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督学职级制或聘用退出机制,使我国教育督导队伍实现从岗位需求到职业发展的转变。在选聘范围上,实行社会公开招考,让更多有识之士加入到督导队伍中来。在准入渠道上,扩展督导人员与学校的人事交流路径,打通任职制度壁垒。

转变学校理念,丰富评价方式。一方面,督促学校开展有效的自我评价,提升学校在发展中的自主性和自律性。适当引入家长、师生、社区代表等相关利益者参与学校评价,发挥不同视角评教育的优势,将多种评价方式与外部督导评价有机结合起来,发挥最大效能。另一方面,为避免督学与学校在评价中相互掣肘,应完善责任区绩效考评制度,将区域内学校发展的进步程度和督导人员的绩效考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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