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研究

2019-10-20 07:39车岩伦
知识文库 2019年6期
关键词:经营者市场经济法律

车岩伦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构建了一个全新的网络经济业态。网络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竞争也是网络经济环境下不可避免,其严重程度甚至会超出传统市场竞争。互联网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既有传统形式,又有一些独特的新形式。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对于互联网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缺乏必要的约束力,急需要进行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主旋律”。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经济已经成为当今市场经济的主要形式之一。与传统市场竞争相比,互联网环境下的市场竞争激烈程度更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所引发的危害性后果更加突出。互联网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更加多样,既有传统市场不正当竞争的类型,又有一些新的形式。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对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约束力不强,还有一些领域存在“真空”状态,急需要进行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1 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含义和特征

1.1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含义

“不正当竞争”是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产生和出现的。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带有典型的不确定性,因此法律上对其进行定义的过程中大都采取概况式、描述式或者举例式相结合的方法。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不正当竞争法》制定时间相对较晚,其中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为“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违反该法规定,并对其他经营者的权益同时有所损害,干扰了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并列举了数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类型。应当说,这些规定基本上可以涵盖传统的市场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与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比,互联网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其明显的特点,传统的定义已经不能完全加以概括。虽然形式有所不同,但是互联网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本质没有改变。参照现有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将互联网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定义如下:在以互联网信息技术作为媒介的市场环境下,经营者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而采取的一系列违法手段、损害他人利益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从法律的视角进行解读和分析,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是各类网络经济活动的经营者,客体是侵害了网络经济消费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破坏网络市场经济秩序,而这种行为从本质上说是一种违法行为。

1.2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

一是虚拟性。由于互联网经济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虚拟经济,那么在互联网环境下所产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带有强烈的虚拟性特点。在利用互联网进行经营活动的过程中,经营者只需要通过简单的注册就可以实现网络销售、发布商品信息以及进行消费评论等,即使是个人注册信息是虚假的也难以被有效识别和监管,这就使得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高度的隐蔽性。

二是危害性。与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比,互联网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性更强。不法分子充分利用了互联网虚拟性特点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消费者往往更加难以有效防范。此外,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传播范围广、速度快,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范围更大、影响程度更深。

三是高技术性。互联网经济以电子信息技术作为主要载体,而这项技术的科技含量很高,因此就决定了在互联网环境下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样具有很强的高技术性特点。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环境下特有的域名、链接、网页等技术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较比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科技含量更高,具有更为鲜明的高技术性特点。

四是法律适用的特殊性。虽然互联网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自身独立的特点,并与传统的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着较为显著的差异,但是其本質上依然属于法律中规定的违法行为,这个本质是不会改变的。虽然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适用主体、范围、责任认定等的规定比较模糊,体现出了其法律适用的特殊性,但是通过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2 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危害

网络经济绝非法外之地,互联网环境下的市场行为也需要得到有效监管,市场秩序需要被有效地维护。互联网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市场竞争主体、客体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影响,让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遭受了严重的破坏。此外,这种行为严重损害社会公平正义原则,对现行的《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制度体系造成严重挑战。

3 如何加强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建设

为了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建设,一要采取适合国情的互联网立法模式,在对《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订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础上,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同步修订,形成“一法为主、多法为辅”的法律制度体系。二要进一步强化执法程序,针对现阶段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取证难、执行难等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管辖主体、增加电子证据收集法律规定。三要强化宣传,引导全社会树立网络风险防范意识,不给不正当竞争行为留下生存土壤。

(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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