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是否具有隐私权和名誉权

2019-12-03 03:21付金
法庭内外 2019年9期
关键词:传谣老赖名誉权

付金

黄女士驾车与赵先生等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受伤和相关车辆受损,法院判决黄女士赔偿。后赵先生死亡。随后,赵先生之子赵某在新浪微博发布了《发生车祸后的第776天》视频。黄女士认为,自己在已经赔偿49.6万元的情况下,赵某通过该视频误导公众称黄女士“一分钱未赔”。后来,此视频被岳某转发后迅速成为舆论热点,有关黄女士的个人隐私信息被大量传播,她也因此被媒体冠以“教科书式的耍赖”称号。这种情况使黄女士及女儿社会评价急剧降低,无法工作和正常生活。于是,黄女士将岳某以及新浪微博运营方诉至法院,认为其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隐私权。最近,法院判决驳回了黄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那么,“老赖”有隐私权和名誉权吗?

对于有能力偿还债务而拒绝偿还的债务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律专业术语,长期以来,失信被执行人被媒体、群众俗称为“老赖”。“老赖”一词,虽具有负面评价之意,但属于对有能力偿还债务而躲避偿还债务失信行为的客观评价,并非刻意贬损。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6条,失信被执行人被曝光的内容,限于个人身份信息和其尚未履行生效判决的履行情况以及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如上文中的黄女士已经被依法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交通肇事及未还清债务的情况不属于其个人隐私。此项内容公布于众后,网友的集体声讨,社会信用评价降低,甚至其本人及其家属的工作生活受到影响,都是其规避执行的失信行为所应承担的后果。而这也正是失信被执行人制度的价值所在。

但失信被执行人超出未履行生效裁判事实之外的隐私和名誉,仍受法律保护。如网友编造失信被执行人生活作风有问题的情节并公布于众,或侵扰被执行人及其家属住处,甚至偷拍或所公布的失信行为不完全属实等行为,均超出了失信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裁判的相关事实范围,侵害了其名誉权。

互联网账号主体享有网络言论自由的权利,即自行发布或转发符合法律规定的图文、视频等。但网络言论自由,也有法律限制。互联网账号主体明知消息不属实而发布或转发,侵害特定他人的合法权益,则为网络侵权。根据《刑法》第291条有关规定,互联网账号主体明知消息不属实而发布或转发,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则为造谣传谣。如散布虚假地震伤亡或虚假区域疫情消息,造成了不特定多数人恐慌,扰乱了社会秩序,则为造谣传谣,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何判断对其所发布内容不实性是否“明知”?明知,是指事实上的明知和尽到了注意义务后的推定明知。如自媒体账户主体明确陈述,自己知道消息不属实而转评,则为事实上的明知。如自媒体账户主体转发了关于超市售出鸡蛋均为塑料假鸡蛋的消息,即使其陈述不知道消息不属实,但按照具有一般生活常识、生活经验的理性人经过思考后可以判断,塑料制作食用鸡蛋消息不实,法律推定其明知。

网络监督是社会监督中范围最广、时效最长的方式,也有助于催促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偿还债务。但网友对其个人隐私的过度挖掘,不实消息的频繁转发以及侮辱性的网络评论等行为,很容易让网络监督异化为网络暴力。降低网络暴力伤害,一方面需要自媒体运营平台对不实消息举报的及时处置,有效缩小不良影响范围,另一方面,也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对造谣传谣等网络违法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促进网络空间风清气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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