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保护与责任追究

2019-12-20 18:25包林芳江苏大学京江学院
新商务周刊 2019年6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义务

文/包林芳,江苏大学京江学院

1 背景与现状

网络传播正日益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并逐渐形成了自身的文化并以极快的速度发展,作为新兴的媒体传播形式和交流沟通方式,它没有约定俗成的行规和自然而然的规范,人们在看到网络传播带来的信息革命、思想革命的同时,又不由得对其带来的负面影响而担忧。一些泄露他人隐私,通过网络媒介进行性、暴力等等有害信息的传播现象也是屡见不鲜。许多人担心会成为一个新的垃圾信息场,会成为自由泛滥后不负责任的失控世界,会成为言论自由滥用,胡乱攻击的场所,会不会因为过于自由而有脱离现有政策、法律与法规的危险,成为造谣、中伤、诽谤、谩骂以及反动言论的温床。从目前发展趋向来看,这种担心不无道理。对于信息网络传播者来说,法律对他们应该负的责任义务尚未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现实中,ICP被侵权的纠纷案例却愈演愈烈,是应当在法律上明确其义务的时候了。

2 追溯网络传播混乱的根源

网络传播带来的这些负面问题的内在根源是什么?我认为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互联网传播最引人注目的一点是,它赋予普通受众自由发布信息的权利,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发布信息。但“自由”是一把双刃剑,它既满足了人们言论的需要,又使之成为造谣、诽谤、滥用职权和不良信息的滋生地。网络传播中的侵权问题和内容泛滥问题,是对道德伦理底线的质疑。消极问题的根源在于:

(1)网络匿名,在我国,大部分的网络传播是以匿名的形式存在的。起初是为了保障新闻自由、出版自由和表达自由。网络的匿名性使作者可以摆脱世俗道德的束缚畅所欲言,使内心压力在文字中得到宣泄释放。匿名的权利被滥用,从而使不良信息无限放大广泛传播,对社会产生极其不良的影响。

(2)自我表现的需要,这是自我表现的一个平台,首要的动因是利用网络平台来表达个人的情感、思想。这种纯感性的宣泄方式使博客内容往往带有极端性和偏见性。正是由于有自我表现的需求,才使得博客中很多侵权事件、垃圾信息的出现。

(3)“把关人”的缺失,博客是一个高度开放的网络空间,几乎没有了传统媒介中版面和时间的限制,网络传播具有双向互动的特点。因此,博客写作没有传统媒体的监督审查和监管体系,而所属托管网站在现有条件下又很难扮演传统媒体的审查职能,加之一些网站经营者根本就没有认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所以很容易出现隐私披露、谩骂与虚假信息发布等问题。

(4)媒体的推波助澜,某些网站和媒体推波助澜、误导舆论的责任也不容逃避。那些制造噱头迎合读者观众低级趣味的媒体正是将其推到了一个显著的位置上。

3 探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保护责任追究的进程

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这次著作权法的修改,被认为是为了适应计算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迫切需要而进行的。经过5年时间的漫长等待,这部在2001年就已经摆到议事日程的法规终于出台,可见这部法规的制订和颁布过程之艰苦和谨慎。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只有那些经过讨论并正式颁布实施的规则才可以被作为法律引用,这一点对于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稳定性是很有帮助的。但是,由于立法速度慢于网络世界的技术发展,我国的网络领域经常会处在一种类似于“法律真空”的状态。2006年5月10日,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该《条例》共27条,自2 013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27条,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避风港原则、版权管理技术等一系列内容,更好地区分了著作权人、图书馆、网络服务商、读者各自可以享受的权益,网络传播和使用都有法可依。

4 网络信息传播下的责任义务

在面对如今这样混乱无章的互联网网络信息传播下,我认为,ICP作为邻接权人应当负有以下的义务:

①提醒义务,网民在被批准注册BBS,聊天室或者个人网站的申请时,ICP应提醒用户遵守法律法规,特别是要注意尊重他人的著作权,人身权等。

②监督义务,ICP对于其传播的信息,在合理的限度内有定期查阅并监督的义务,在发现或被告知其提供的信息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停止侵权内容的继续传播。

③技术义务,即ICP有义务尽最大可能实施一些行为以阻止侵权的发生或为以后取得侵权的证据提供方便,例如过滤那些显然具有侮辱性、攻击性的语言及在向他人提供个人主页空间时记录其真实身份。

④上载他人作品,应当征得著作权人得许可,并支付相应报酬,在上载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如果没有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应当支付报酬。

⑤在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人的网址注册资料的情况下,负有提供该注册资料的协助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5 结语

国务发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出台与实施,意味着我国的网络信息传播开始迈入规范化发展的轨道,是我国网络信息产业发展历史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条例》进一步完善了著作权配套法规,为著作权人与公众利益之间、著作权垄断与信息分享之间的博弈提供了良好的平衡点,适应各方利益博弈,为产业加速发展,促进信息网络繁荣做好了法律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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