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残疾人教育的理念创新与着力点*

2020-01-03 01:00孔凡斌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残疾儿童特教残疾

孔凡斌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5)

残疾人是一个庞大的群体。据调查,目前我国残疾人总人数 8500余万人。残疾人教育是个现实而重要的议题,美国的一项研究表明,对一名残疾人教育投资的投入、产出比介于1∶4~10。因此,提升残疾人的文化程度,让其学会谋生技能,授人以“渔”而非“鱼”,才是减轻其家庭和社会负担的根本之道。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之后,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教育问题,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性文件,1994年颁布了《残疾人教育条例》,2007年参与签署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也是中国到目前为止批准时唯一没有提出任何保留的国际人权公约。为适应新形势并与公约接轨,2017年,我国修订了《残疾人教育条例》,并辅之以系列政策性文件,如《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等。此后,中国残疾人教育事业迎来飞速发展时期,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显著提高。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66.6万人,比2013年增加29.8万人,增长81%;残疾人非义务教育亦同步发展,2018年,全国共有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班)133个,在校生19475人;2012年至2018年,全国共有6.22万残疾考生进入普通高等院校学习[1]。这一系列成就得益于残疾人教育的理念创新与制度完善。

一、残疾人教育的理念创新

(一)融合教育

关于残疾儿童教育,我国之前一直是侧重于特殊教育,即残疾儿童一般进入特校就读。残疾儿童在特校就读固然是因材施教,但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不利于这些孩子今后融入社会。2017年,修订后的《残疾人教育条例》明确提出,要“将对残疾学生的教育最大限度地融入普通教育”,“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并详细列举了推进融合教育的具体措施。融合教育指的是将残疾儿童和普通儿童放在同一所学校、同一间教室一起学习的方式,它强调提供残疾儿童一个正常化的教育环境,而非隔离的环境,在普通班中提供所有的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措施,使特殊教育及普通教育合并为一个系统。目前在我国,融合教育的主要方式是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融合教育已是世界潮流,亦为《残疾人权利公约》所确认。推进融合教育的意义在于:残疾儿童少年身居正常而非隔离环境,能接受正常教育,发展正常的人际交往能力和竞争能力,也及早学会融入社会;普通学生也能在与残疾儿童的交往中,学会接受多样化世界,发展爱心和责任意识等。

实施这一新的教育理念以来,融合教育成效显著。比较2013与2019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数字就可以看出这一点:特殊教育普通高中班(部),2013年是194个,2019年锐减为103个;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班),2013年是198个,2019年锐减到145个。在普通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数由2013年的19.1 万增加到2018年的 33.2万,增长73.8%[1]。近 10年来,残疾学生在普通学校就读的比例均超过50%。可见,越来越多的残疾儿童已进入普通学校接受教育。

(二)入学“零拒绝”与教育全覆盖

修订后的《残疾人教育条例》第7条明确规定:“学前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入学,不得拒绝招收”。对难于接受普通教育的学生,则送到特殊教育学校入学;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校的学生,由学校送教上门。通过这些不同的措施,可望全面杜绝适龄残疾儿童失学的情况。为保证适龄儿童全入学,该条例规定了残疾儿童入学登记制度、残疾人教育投入保障制度等一系列配套措施。

现行《义务教育法》中,残疾儿童被定义为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三类。《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时,在送审稿中提及将残疾人的外延由这传统的三类扩展到脑瘫、孤独症、自闭症、多重残疾等残疾类型。虽然在后来正式发布的《残疾人教育条例》版本未见列明此条款,但《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已经对残疾人定下了广义概念:“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人保障法》是上位法,因此可以理解为,新《残疾人教育条例》已经将盲、聋哑和智障残疾之外的脑瘫、孤独症、自闭症、多重残疾等残疾类型也纳入残疾人教育的保障范畴。同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2009年)提出,“积极创造条件,以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在残疾人教育层次方面,新《残疾人教育条例》健全了残疾人教育体系,不仅保障义务教育,还包括学前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乃至向终身教育延伸,对各层次的教育保障都作了详尽规定,这就做到了残疾人教育的全方位覆盖。2014年,全国基本实现30万人口以上的县独立设置一所特殊教育学校的目标;截至2016年,全国三类(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义务教育的入学率已经达到90%以上[2]。

(三)社会形成合力

残疾人教育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新《残疾人教育条例》特别强调保障残疾人教育是政府、社会、家庭和学校的共同职责。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接受教育,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有尊重和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义务;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入学,不得拒绝招收;社会各界应当关心和支持残疾人教育事业;教育督导机构负有监督残疾人教育实施情况的职责;国家扶持民办特殊教育机构,允许社会力量办学;就政府来说,首先是保障经费投入。残疾人教育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和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按规定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职业教育;该条例并规定了各级政府在推进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推进无障碍校园环境建设以及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减免学费并给予资助等方面所负有的职责。该条例第八章并明确了各方若不作为或违法,将追究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二、残疾人教育存在的问题

《残疾人教育条例》修改后,确立了新理念新制度,开创了残疾人教育的新局面。但由于各种原因,在应然与实然之间,还是存在不小的差距。

(一)学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仍有待提高,教育的延伸度也不够

“全国仍有近三成的适龄残疾人未能人学,远低于普通小学99%、普通初中97%以上的净入学率,与《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规定的到2020年,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5%以上的目标还有较大差距。所以,今后的重要任务就是通过多种方式提高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解决实名登记的8万多名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有学上’的问题。”[3]仅仅湖北,今年就有2438名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需要解决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入学问题[4]。

2018年,全国有11154名残疾人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1873名残疾人进入高等特殊教育学院学习[5]。而当年全国高等院校录取790.99万考生,残疾人占比仅为0.0016%。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年鉴》显示,以 15岁以上已办理证件的残疾人为例,2016 年我国仍有5949267名残疾人是文盲,其中大部分集中在中、西部地区;残疾人接受高级中等教育的比率也很低,2012年至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结束后,残疾儿童进入高级中等教育(包含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中专)的比率基本维持在30%左右,而非残疾儿童进入高级中等教育的比率基本保持在85%以上[6]。

(二)融合教育程度仍有待提高

我国推行融合教育的时间不长,从新旧《残疾人教育条例》对比就可以看出这一点。近三年来,全国只有略超50%的残疾学生接受随班就读的融合教育方式,还有将近一半学生在特殊教育学校学习,这与美国95%、意大利99%以上的残疾学生在普通教育环境中接受教育相距甚大。国家财政对融合教育投入也严重不足,2007年以来,特殊教育预算支出总额,特教学校占了96%以上,而普校的众多残疾学生只能分享不到4%的份额[7]。事实上,普校承担着近半数残疾学生的教育任务,这个经费分摊的比例是极不相称的,普校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经费严重不足。社会的文明程度及对融合教育的认识也有待提高,2012年9月19日,搜狐新闻报道“深圳自闭症男孩欲上学 19名家长联名拒绝其入学”; 2014年12月15日,腾讯网报道珠海“学生家长联名反对自闭症中学生与自家孩子同班”;2015年11月12日,《京华时报》报道“河南濮阳市家长联名拒收智障儿童上学”;类似事件屡见不鲜。

(三)残疾人教育发展不均衡

首先是区域发展不平衡。在22所残疾人高等院校中,位于东部省份的有12所,占54.5%,中部省份4所,占18.2%,西部和东北省份各3所,各占13.6%,新疆、西藏、宁夏、青海、甘肃、贵州等西部边远和欠发达地区没有一所残疾人高等教育院校[8]。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也存在分布不均衡的问题。其次是不同类型残疾人的教育机会存在较大差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年鉴》显示,每年未入学的学龄残疾人数最多的是智力残疾儿童和肢体残疾儿童,精神残疾最少。以2014年为例,全国未入学学龄残疾儿童总数为80977人,其中未入学的智力残疾儿童、肢体残疾儿童均达到了2.5万人以上,两者合计占到66%;未入学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精神残疾类儿童分别占未入学学龄残疾儿童总数的4%、5%、5%和4%,多重残疾儿童未入学人数也较多,达1.3万多,占16%[7]。残疾人接受教育的层次也极不均衡。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全国残疾人口中,小学、初中、高中、大专以上(含大专)文化程度的残疾人数分别是2642万、1248万、406万、94万,分别占残疾人总数的比例为31.8%、15%、4.8%、1.1%。可见,残疾人群体的文化程度分布呈金字塔型,受过高等教育的是凤毛麟角。

三、完善残疾人教育的着力点

为落实残疾人教育的新理念,全面、普惠提升残疾人教育,修改后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及相关政策性文件规定了一系列制度,如残疾儿童入学登记制度、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制度、个别化教育制度、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制度、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制度、特殊教育教师制度、考试的合理便利制度、残疾人教育投入保障制度、残疾学生资助制度、入学争议解决制度等,应该说,相关的法规和制度已经比较齐备了。现在的问题是怎么具体落实这些制度,以彻底解决残疾人教育方面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当前的着力点应该是这几个方面。

(一)加强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数据管理

各地县级教育、残联系统要认真核对“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与人口出生数据对接,形成入学安置的基础性数据。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登记信息和基础性数据核对后,形成义务教育入学安置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名册,并及时登记残疾学生辍学、返校、转学等学籍状态,跟踪掌握残疾学生在学情况。对于确实无法上学的,可以采取送教上门的办法。如此,彻底解决全国8万多适龄儿童失去受教育机会的问题。

(二)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提高特教教师特教津贴比例,特教工作更艰苦,更需要耐心和爱心,目前的特教津贴比例15%过低,不利于吸引优秀人才投身于特教事业;将特教津贴范围扩大到从事残疾人中高等教育的教师;建立独立的特殊教育职称评聘体系,使特殊教育成为有吸引力的职业;师范院校应当开设特教课程,在教师资格考试中增加特殊教育内容,使教师都能掌握特殊教育基本知识,为更多残疾孩子进入普通学校、进一步推进融合教育打好基础。

(三)政府要加大对特殊教育的财政投入

我国财政性特殊教育经费约占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总额的0.5%[3],这个比例与我国庞大的残疾学生数量严重不匹配。政府的首要职责应该是给社会弱者托底,维护社会公平。目前特教经费应该向西部欠发达地区倾斜,实施中西部农村地区特教教师定向培养计划、东西部特殊教育协作等专项措施,以解决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普通学校招收的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应该按残疾学生生均经费(而不是普通学生生均经费)拨款。另外,毋庸讳言,有相当一部分残疾儿童失学是因为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良,对这种情况,《残疾人教育条例》已经规定了减免学杂费和资助制度,这时候就需要政府和学校对残疾儿童监护人做好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

(四)教育要以市场就业为导向

鉴于残疾人学习上有一定困难和普遍家庭经济状况不佳这一现实,笔者认为目前侧重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是比较现实可行的。在办学理念上,应该以市场就业为导向,推广校企合作。国家本有规定,每个企业必须按职工总人数的1.5%接纳残疾人就业,大中专院校可以与企业合作开展订单式培养。“互联网+”是很适合残疾人就业创业的领域,也能提供很多就业岗位。很多企业家也热心残疾人就业,比如京东、淘宝客服大量招收残疾人,那么残疾人在选择专业方向上就可以尽量扬长避短。

最后,关于融合教育的问题。2016年,教育部印发《普通学校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指南》(教基二厅〔2016〕1号),要求招收5人以上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设立资源教室,配备专兼职教师。教育部的本意是着力扩大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规模,支持普通学校融合教育支撑系统建设。笔者认为这个制度目前落实的现实可能性不大,主要原因如下,第一,普通中小学资源配备本身有困难。第二,“设身处地”为残疾人着想过多,效果适得其反。某些普通学校会以“缺乏专门资源教室和专门教师”为由而拒录残疾人。第三,在人工智能时代,残疾人的很多生理缺陷可以借助现代科技予以弥补。比如对于盲人来说,文字可以转化为语音;对于聋人来说,语音可以转化为文字,现在科大讯飞、音书、微信都有这个功能;对于肢体残疾人来说,可以借助假肢或轮椅等克服困难。这些问题,也可以在普通学校借助同学的帮助或招募志愿者来解决。第四,从心理上说,残疾人最需要的是不被歧视和排斥,不愿意被贴上“残疾人”标签。而“特殊照顾”的结果,实际上是把残疾学生与普通学生隔离开来,这与融合教育的内涵是相悖的。就残疾人自己来说,由于其身体受限,要想取得与普通人一样的成就,注定其必然要比普通人付出更多的艰辛和努力,这本身就是残疾人自强的应有之义。残疾人自己也应该有这个心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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