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非法涉枪行为法律责任体系的路径探究

2020-01-07 08:15解永照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裁量权法律责任公共安全

解永照

(山东警察学院 学报编辑部,山东 济南 250200)

非法涉枪行为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治安构成极大威胁,必须进行严厉制裁和打击。我国始终高度重视枪支管理问题,通过颁布和修订《枪支管理法》,为枪支管控和有效打击非法涉枪行为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可以说,我国在打击非法涉枪行为方面成效显著,涉枪违法和犯罪案件较以往大幅减少,但也有新的问题出现。社会的迅速转型和人民生活水平及需求的提高要求我国的枪支管理工作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需求。当前,非法涉枪行为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关于涉枪行为立法与司法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近年来,涉及枪支的“19岁少年网购24支仿真枪案”“天津摆射击摊老太案”“玩具小贩王国其案”等系列案件的判决结果与公众预期产生巨大差距,引发社会公众对法律责任追究公正性和公平性的强烈反响和质疑,暴露出我国非法涉枪行为法律责任体系的欠缺之处。如何保证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力的平衡,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同时,满足人民群众更高层次的生活需求,实现公平正义,是我国当前枪支管理立法和司法工作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针对这一现实需求和暴露出来的问题,有必要对我国现行的非法涉枪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体系进行系统研究,借鉴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从多视角探寻非法涉枪行为法律责任追究的合理路径,对我国的非法涉枪行为法律责任追究体系进行要素补全和结构重整,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非法涉枪行为法律责任追究的制度体系,为解决公安司法实践问题提供有益的理论支持。

一、非法涉枪行为法律责任的追究现状

涉枪行为的概念等相关内容在我国有着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涉枪行为有合法与非法之分,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枪支的制造、买卖直至销毁等所有环节是否经过国家的许可或批准。非法涉枪行为根据案件的性质又分为涉枪违法行为和涉枪犯罪行为,不同性质和社会影响的涉枪案件在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上也有相应的具体规定[1]。

非法涉枪行为法律责任的追究主要依赖于我国现行的《枪支管理法》和《刑法》。就刑事责任追究来看,非法涉枪行为的判定标准较低,刑罚较重。在我国《刑法》有关涉枪行为的罪名中,有4个罪名包含“无期徒刑或死刑”,而构成法定枪支的致伤力标准则较低,容易导致轻罪重刑案例的出现。根据《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法定意义的枪支是需要满足形式要件“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和实质要件“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满足《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条件的枪支构成法定意义的枪支,涉该类枪支的行为才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除该标准外,在定罪量刑的过程中,涉案枪支弹药的数量也被视为重要的定罪依据,但过分看重数量容易忽视其他关键性的影响因素,不利于保障司法的公平正义。总体来看,刑事上对于涉枪犯罪在惩治上还没有很好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没有针对不同的犯罪行为人的具体情况作出具体对待,对于自首并主动上缴所持枪支弹药的应该依法从轻、减轻、免除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涉枪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配置上,在慎用死刑和自由刑的基础上,应设置财产刑和资格刑,制定相对确定的罚金刑。在保留现行的剥夺政治权利刑罚设置的同时,对于涉枪犯罪行为人,需要借鉴域外广泛资格禁止和禁止令制度,禁止涉枪犯罪行为人从事特定职业或者在一定年限内剥夺其持枪资格,并建立资格刑监督考察制度。

此外,我国非法涉枪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覆盖面较小,相关法律法规大多都是针对经过国家许可的涉枪行为,而对于未经国家许可的涉枪行为缺少相应的行政规制。对于情节较轻的涉枪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行政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法释〔2018〕8号),“对于以收藏、娱乐为目的,涉案枪支致伤力极低,主观上难以认识到系枪支,行为人系初犯、偶犯等情形的,应当体现从宽的精神”。该批复下发以后,对于多起涉及气枪的非法持有枪支、非法买卖枪支案,各地检察机关按照批复的精神,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的,都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但是,这些行为只是情节轻微,而不是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严格意义上只是在刑事处置程序上被除罪化了,实质上已经符合犯罪的实质和形式要件。按照刑事犯罪设置对于行政违法的覆盖原理,其确定已经构成了行政违法。因而,该批复只是规定对某些类型的涉枪行为免予刑事法律责任追究,责任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但现实却是,不论《枪支管理法》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和气枪铅弹,且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都没有设置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2]。在刑事责任缺位的情况下,行政责任应当进行更积极的补位,才能避免一些免予刑事追究但应予以行政责任追究的严重涉枪行为落入制度设置的衔接罅隙。

我国法律没有设置专门的涉枪违法犯罪民事责任及其追究机制,尤其是在程序设置上基本是空白。在追究涉案当事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应当关注涉案受害人员民事权利的保障。建议设置面向社会公众的枪支性能司法鉴定机构,为合法使用枪支的公众(依法配枪的国家公务人员、猎民、牧民等)提起基于枪支故障而引起的损害赔偿之诉,清除程序上的障碍。法律在涉枪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及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民事责任机制之外,没有设置涉枪行政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附带追究机制,未设定行政机关为受害人追求违法行为人民事责任强制提供协助的职责,这就导致涉枪违法犯罪民事责任追究在现实中遇到较大障碍。

综上所述,我国非法涉枪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难度较大,在民事追偿、行政处罚和定罪量刑的标准和过程中容易出现两难的情况。因此,我国非法涉枪行为在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在整体上,还需要协调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的关系,补全与重整涉枪行为的法律责任体系,充分发挥行政责任、民事责任追究机制,起到阻遏责任追究过度升级的作用,体现刑法的谦抑性,既严厉打击涉枪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又能充分保障涉枪受害人员的生命、财产权利,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二、非法涉枪行为现实案例中的相关问题

近年来,我国在治理枪患方面成效显著,广大民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得到极大保障,但仍有不少非法涉枪案件发生,某些涉枪案件在审理判决方面还引发社会的高度关注。典型的案例,如天津大妈赵春华因摆射击摊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一案[3]。该非法涉枪案件曾引发社会各界人士对我国非法涉枪行为法律责任追究问题的关注,并有不少人对裁判结果提出质疑,认为相关罪名的入刑标准过低,而涉案人员并非恶意进行违法活动,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法律责任追究过于严苛,有失公平正义。针对这一社会焦点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也给予高度的重视,表示在非法涉枪案件的定罪量刑过程中必须坚持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尽可能避免“唯数量论”等片面化的审理思路,最大限度地符合一般社会认知。

众所周知,法律法规的出台和修订需要充分结合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现实,以此保障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当前我国在枪支管理和对非法涉枪行为法律责任的追究等方面的工作,仍然存在某些问题,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点:

第一,非法涉枪行为法律责任不明晰,追究难度大。以赵春华非法涉枪行为案件为例,涉案人员的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程度是此案引发社会争议的重要原因,同时也是此案定罪量刑的关键所在。对此,大致有三种不同的观点[4]:第一种观点从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的角度出发,认为所有公民必须严格遵守现行的枪支管理标准,司法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对非法涉枪行为加以制裁,完全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第二种观点认为,赵春华并非故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尽管其涉案枪支符合法律规定的制裁标准,但出于民众的一般性认知,其行为并不构成故意犯罪。因为赵春华并不知晓她所贩卖的玩具枪属于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枪支,也不知晓自身的摆摊行为涉嫌违法犯罪,所以按照真枪的标准对其进行定罪,不免有悖于社会常理和人之常情。第三种观点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赵春华的行为的确构成非法涉枪的犯罪行为,但念其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度相对较小,理应从轻量刑。上述观点虽有不同之处,但均不无道理,其争议的核心问题在于一般性社会认知与当下司法审判的关系平衡,也可以理解为维护公共安全与坚持司法正义的关系问题。在非法涉枪行为的司法审判过程中,主要存在两大难题:一是对涉案枪支的界定,涉及是否入刑的问题;二是对涉案人员的判定,涉及定罪量刑的问题。这两大难题给司法机关增加了审理难度,容易导致公共安全与司法正义处于两难的境地,而社会大众淡薄的法律责任意识往往会造成此类案件的频发。况且,考察涉案人员自身的认识性问题,难免会带有较大的模糊性,往往不足以形成客观有效的法律依据。因此,司法机关应当明晰各类非法涉枪行为所对应的法律责任,做到有理有据,公平公正。

第二,枪支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制度有待完善。从我国现行的《枪支管理法》的具体内容上看,该法的覆盖面相对较窄,仅有50条具体的法律规定,且大多数条文重理论原则而轻实际操作,在具体的非法涉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难以有效发挥应有的参考作用[5]。同时,从我国目前的枪支管理法律体系来看,公务用枪管理受重视程度明显高于民用枪支,在民用枪支的管理问题上缺乏足够配套的法律法规,对于民间非法涉枪案件的审理难以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这既不利于确保枪支管理的公共安全,也不利于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此外,有关枪支的法定概念和具体分类也存在疏漏之处。如《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但某些发射器等枪械可能没有和上述定义完全符合,容易造成疏漏[6]。同时,在枪支的使用方面也缺乏相应的具体规制,这就导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因此,应当尽快通过立法明确公务用枪、民用枪支使用的原则、标准和基本条件,使依法使用枪支的行为受到法律保护,违法和滥用枪支的行为受到法律追究,最大限度平衡公共安全与司法正义的关系。

从各方争议的内容来看,公共安全与司法正义似乎产生了某种难以调和的矛盾。但从问题实质上来说,这两者并无根本性冲突,都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共安全与社会治安,毕竟没有人希望自己生活在枪患严重的社会中。因此,司法机关不能因某种社会舆论的偏向而罔顾事实,应当严格依法审判,始终坚持尊重事实、合理合法的基本原则。与此同时,也应当看到我国当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缺陷和不足,及时加以健全和完善,努力实现公共安全与司法正义的双向进步,确保人民群众的权利和自由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

三、完善非法涉枪行为法律责任的现实路径

完善非法涉枪行为法律责任,对于维护公共安全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在立法上要加强枪支管理立法,健全枪支管理制度;在司法上要合理规制法官和检察官的司法裁量权,平衡公共安全与司法正义的关系。综合以上两方面的工作,完善非法涉枪行为的法律责任工作,需要根据现实情况对相关涉枪行为案件采取具体的鉴定与审判标准,区分不同涉枪案件的性质与社会影响程度,以确保每一个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实现法律精神与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同时也能够确保广大社会公众感受到应有的公平正义。

(一)加强枪支管理立法,健全枪支管理制度

加强枪支管理立法,是广大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根本保障,既能有效约束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又能提高社会的公正程度。因此,加强枪支管理的立法工作,是完善非法涉枪行为法律责任的根本出路。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当务之急是尽快健全和完善我国现行的《枪支管理法》,对相应的法律条文进行查漏补缺,加紧完善枪支概念、枪支分类、枪支使用、法律责任等法律规定。在涉及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等重要的概念事项之时,应当通过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执法和司法的公正性与正当性,做到有法可依,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首先,应当明确枪支的法律概念,消除概念的模糊性。法律法规的严谨性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必须严格区分一般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更加明确各类枪支的严格界限,明确玩具枪、仿真枪和真枪之间的区别,参考和运用相关的法律规范对不合理的数值或鉴定标准加以调整。在制定和修改标准时,必须充分结合我国社会的现实情况,做到科学合理。

其次,在明确枪支概念的基础上,对枪支进行科学分类。从目前的枪支管理和使用的情况来看,合法枪支应当分为军用枪支和民用枪支,并分别加以管理。军用枪支应当由军队管理,民用枪支必须由公安机关进行统一监督管制,不可将二者混淆。为有效保障合法枪支的使用需求,必须严格界定军用枪支和民用枪支的使用界限,不断细化各类枪支的具体分类标准,严格管控合法枪支的生产和使用情况,对使用人员进行充分的思想教育和管理规制,确保枪支使用和公共安全的高度统一,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的枪支分类管理制度加以完善。

明晰枪支的法定概念和科学分类,是健全我国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基础和前提。在之后的修订和完善过程中,需要严格区分公务用枪和民用枪支的界限,根据不同的使用标准和法律规范进行整改和调整。首先,要继续规范公务用枪管理。在必要时可借鉴我国当前在公务用枪管理方面出台的各项法律文件,尽可能制定出台专门的《公务用枪管理法》,以此对公务用枪管理进行细化。此外,在对非法使用公务枪支的法律责任设定方面要更为全面,形成参考性强、具体完备的公务用枪管理法律,使所有接触枪支的公务人员能够首先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清楚的认识,避免出现因工作失误导致的违法现象。其次,在完善公务用枪管理的同时,也要加大民用枪支的立法力度。在我国当前社会生活和生产需求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应适当修改有关民用枪支使用法定范围和种类的规定,充分考虑射击运动的发展以及公民娱乐需求的满足等现实情况,出台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并针对社会中出现的各类现实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二)规制自由裁量权,平衡公共安全与司法正义

公正司法是完善非法涉枪行为法律责任的把关环节,对于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正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各级各地方的法官、检察官在法律素质方面水平不一,其工作经验和所处的社会环境等多种因素,对其对非法涉枪案件的认识和审理过程都有或多或少的影响,尤其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难免会有疏漏之处。必须明确的是,法官、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有其存在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但这种公共权力必须限定于合理的法律框架之中,不可过分影响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为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罪责刑相适的基本原则,法官在对非法涉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的影响因素过于复杂,往往会影响到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而自由裁量的过多标准很容易对案件的审理过程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亟须出台严谨、科学的指导性意见,并严格规制法官、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尽可能缩小自由裁量的范围,以最大限度维护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凸显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公平正义。

立法和司法是互为一体、互相统一的环节,立法正义是司法正义的前提和基础,二者的完善是实现“良法”和“善治”充分结合的根本保证。因此,从司法正义的角度上来说,更应当加紧完善我国枪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弥补当前部分法律的模糊性与滞后性,使我国的司法工作更加贴合社会民情,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也可较好地避免自由裁量权被滥用。同时,必须高度重视有关非法涉枪行为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具有普遍的、较强的约束力,在某种意义上也相当于立法。做好司法解释工作能够对法律法规进行重要的补充和完善,在必要时可提供有效的参考依据。出台合理的司法解释,有利于弥补法律漏洞,统一司法标准,能够让社会大众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

合理规制自由裁量权,要求法官、检察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正确区分不同非法涉枪行为的严重程度。对此有学者指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同性质的非法涉枪行为进行不同的定罪量刑。如涉案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无意购买了符合法定枪支概念的玩具枪等行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依法从轻量刑;但对某些故意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且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非法涉枪行为,必须依法加以制裁,消除社会安全隐患[7]。因此,法官、检察官在进行定罪量刑时,既要查明涉案枪支弹药的数量等客观因素,也应充分考虑涉案人员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明确构成枪支违法犯罪的基本条件,做到公正司法。

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素质同样是影响案件审理的重要因素,完善非法涉枪行为法律责任离不开法官、检察官自身素质的提升,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同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此,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在各级法官、检察官的选拔和任用环节,严格控制准入的条件和标准,同时要加强法官、检察官选拔流动机制的建设;第二,要加强法官、检察官的入职和工作培训,通过多种方式不断强化法官、检察官的法治思维和审判能力,提高法官、检察官的法律素养;第三,要强化法官、检察官工作的责任和服务意识,努力培养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精神。司法人员在社会大众心中往往扮演着惩恶扬善的重要角色,其职业道德水平不仅能够体现出个人的基本素质,更象征着法律的神圣价值与基本精神。从这个意义上说,提高法官、检察官的基本素质,对规制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具有重要意义,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确保自由裁量的结果与公平正义的理念追求相统一。因此,法官和检察官应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也要充分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确保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公平公正,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8]。

最后,完善法官、检察官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建设是规制其自由裁量权的重要保证。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机制是确保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根本保障。为此,必须建立自由裁量行为监督机制。在法院和检察院内部,要高度重视程序的公正合理,从起诉到审判的全过程要严格按相关规定进行层层规范和审查,确保自由裁量权的合法合理;在面对社会公众质疑时,要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开透明,积极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和建议,通过各种渠道向公众展示工作的进展程度,保证自由裁量权运行的有效性和正当性,以此减少工作上的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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