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20-02-14 22:17王霆煜张靖茹姜雨格
江西农业 2020年15期
关键词:保险公司山东省农民

王霆煜 张靖茹 胡 硕 姜雨格

(山东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山东泰安 271000)

山东省是农业大省,为缓解自然灾害对农业经济造成的冲击,率先开办农业保险来降低风险损失。近年来,农业保险业务呈现逐年减少的趋势,已不能满足农业发展的需求,需要不断完善农业保险机制,以降低农民在生产中的自然风险,保障农民的收益。在全国农业保险工作整体向好的背景下,山东省结合当地农情,不断发展完善地方优势农产品保险,切实发挥农业保险强农惠农的作用,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的保障范围。

与2019年相比,山东省的农业保险补贴种类增加了29个,鼓励各地产品创新,对“保险+期货”、价格指数、收入保险等重大创新性保险产品进行奖励,加快构建“一县一品”农业保险新格局[1-5]。山东省各地区积极响应,乳山市在2020年4月新增4种地方优势特色险种,用农业保险支持农业生产,同样,滨州市在2020年5月也完成了第一次农业保险申请,采用以奖代补的形式,助力农业生产。烟台市的长岛海洋牧场“保险+信贷”试点是全国唯一获批的海洋类牧场保险试点,也是山东省第一个政策性渔业保险。

1 山东省农业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1.1 农业保险供需矛盾突出,需求不足 山东省从事农业的劳动者多为中老年人,基本上以散户的形式存在,这部分农民普遍受教育程度低、保险意识薄弱,不愿承担保险费用,认为自己受到自然灾害影响的可能性低。而且农业保险自身仍有问题,如落实财政补贴措施仍缺乏具体方案,农业保险产品面向农民的宣传不到位,农业保险公司不能及时、准确地解决保险理赔问题等,这些都使得农民对新出台的保险不够信任,具有一定的抵触情绪[6]。

1.2 农业保险在产品和服务运行推广方面存在局限性 “保险+期货”作为新的尝试,尚未发展成熟,农产品期货期权种类不够完善,对冲风险的金融工具较单一,不具有全覆盖性,无法切实准确地降低灾后损失,并且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容量还有待考察。农业保险创新产品和服务涉及不同的市场,例如保险公司如果不能和农业信息采集部门及时联系,建立农业信息共享体系,必然会影响保险科技在农业保险中的应用。

1.3 农业保险赔款与损失不适应 农业生产的抵抗力较弱,极易遭受自然灾害侵袭,使农民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而自然灾害发生的地域范围大,时间无法预测,很难提前防范,所以需要通过农业保险进行赔付,以减少经济损失。但是农业保险具体的承保责任范围无法划分清楚,理赔过程中也无法准确定损,再加上各县的标准不同,导致最后损失的结果不一样。同时,保险机构目前对种植作物和养殖业的统计数据不够完善,难以确定准确的保险费率及其具体价值。对于自然灾害频发地区,虽然费率过高,但出险率和赔付率也高,农民必然会积极投保,从而会给保险机构带来的巨大亏损,而对于具有稳定收入的地区,由于农民丧失投保积极性,导致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增加,进而造成费率居高不下。在费率过高、理赔定损难的情况下,农业保险赔款与农业损失无法相互适应,对农业保险的稳定性产生了消极影响。

1.4 农业保险相关政策制度不到位 为了确保能够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功能,财政部颁布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政策。但是政策落地需要各地区的实施配合,部分地区存在违反监管要求等问题,应当快速整改,完善当地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操作,以保障农业保险业务能够顺利开展。同时,尽管国家出台了《农业保险条例》,但是针对新推出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无法及时更新相关法律条文,使一些创新产品无法得到法律保护,这样风险将集中在保险公司身上,使保险公司承受较大的压力,难以激发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农业保险的推行也遇到一定的阻碍。

1.5 农业保险内部机制混乱 一方面,农业保险理赔程序烦琐,自然灾害影响范围大,在多个地区同时出现灾情的情况下,短时间内无法准确核实各个地区的灾情,而且理赔程序过于复杂,导致理赔周期过长,使农民丧失对农业保险的信任,降低了投保积极性。经营地位急剧下降,并且农业保险人员的工资水平低于其他险种从业人员,导致保险人才流失。此外,由于山东省缺乏专业的农业保险培训项目,导致山东省的农业保险人才缺失。

2 推动山东省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

2.1 普及农业保险专业知识,增强农民的保险意识 相关部门应该积极提高自身的专业性,充分解读农业保险创新产品的具体规则,为普及农业保险奠定基础。各部门领导要提高运用保险解决农经济问题的能力,积极进行农业保险创新产品的宣传和普及,引导农民认识保险、了解保险、参与保险,切实增强农民的保险意识。

2.2 加大科技投入,拓宽农业保险试点区域 截至目前,山东省在人工智能领域的技术尚未成熟,仍存在许多问题,在实际运用方面也无法充分发挥作用。在卫星遥感技术方面,卫星的实际覆盖率和分辨率都较低,无人机航拍技术在分析过程中也存在着差异,风险地理分析系统需要与大数据互联网相融合。这些不足都要求政府需加大对农业保险相关的科技投入,积极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加大研发力度,并结合农村发展目标,推广相关的农业保险创新产品与科技结合的试点方案。在原有的试点基础上,应结合当地实际增加特色农业保险产品种类,扩大风险保障覆盖面,降低承保费率,以减轻财政补贴的压力。保险公司在与农民签订合同后,应该对农民负责、对公司负责、对社会负责,及时做好信息的收集反馈工作,为农民解疑答惑,对农业保险的发展情况进行分析,促使农业保险创新产品质量不断提高,延长农村保险业务的发展年限。

2.3 规范农业保险市场,完善财政补贴制度 政府应明确保险费用,根据当地经济科技发展状况、灾害发生频率、地方经济实力等条件规定参保范围、理赔定损及赔偿额度相关条款,确保各级责任到位,保证理赔能够切实履行。同时,要建立完善的立法监督机制,积极探索关于农业保险创新的管理机制问题,将农业保险指导工作落到实处,对农业保险的相关法律进行监督,为农业保险创新提供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各级政府要给予农业保险足够的重视,将其作为各地区经济发展的重点,确保各项政策落地。对于创新型农业保险产品,政府也应根据产品和服务的费用,给予农业保险公司相应的财政补贴。

2.4 拓展农业保险的再保险途径,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农业保险公司应在原有“以险养险”的机制下,积极探索再保险机制的其他渠道或者模式,使农业保险不再受到区域的限制,真正起到分散风险的作用。同时,拓展农业保险的再保险途径需要制定法律法规来保驾护航。一方面要,对农业保险创新产品给予产权保护,防止各地的保险机构不顾实际情况生搬硬套,从而造成农业保险创新产品泛滥,出现失信行为;另一方面,对于农业保险的理赔工作,应设立代表农民、国家和农险公司各方利益的第三方机构,对中央赔款补贴金额进行分配和公开,充分减少保险公司和地方政府骗取中央财政补贴的现象。并对受灾地区的补贴进行不定时检查,以防农民的补贴金不到位,甚至出现克扣挪用等违法行为,保证农业保险能够切实发挥作用。除此之外,对各级政府涉及农业保险的领域一定要作出明确的规定,防止政府过多干涉影响保险市场的自我修复机制。

2.5 扩大农业保险的人才培养计划,简化理赔程序 政府应大力培养农业保险复合型人才,号召全国高校开设相关的课程,并增加社会实践课程,同时提高农业保险行业的待遇,以调动高校学生的积极性。开展的问题,减少理赔过程中不必要的程序,加快理赔进度,切实让农民感受到农业保险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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