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贸区绩效梳理与法治化建设

2020-02-25 08:39陈耀东刘子睿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0年5期
关键词:试验区天津

陈耀东 刘子睿

2014年12月12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在广东、天津、福建特定区域再设三个自由贸易园区,2015年4月21日中国(天津)自由贸易实验试验区(以下简称“天津自贸区”)正式挂牌运行。作为承载着全面深化改革、“先行先试”和制度创新的综合试验田,天津自贸区成立至今,诸多制度创新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在“重大改革须于法有据”的法治思维指导下,其从批准设立到规范运行均有地方立法提供法治保障。如何巩固已有改革成果,使自贸区的发展沿着法治化的轨道阔步前行,本文在简要梳理天津自贸区发展绩效的基础上,就自贸区的法治建设略陈管见。

一、 天津自贸区功能区定位与地方立法建设

(一) 天津自贸区功能区定位及其发展现况

天津自贸区分为三个功能片区,即天津机场片区、天津港东疆片区、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其中,天津机场片区定位于打造高端制造聚集区,机场片区的平行进口汽车业务已经成为该区特色业务之一,正在实现由传统单一的线下展示、展销向集线上境外采购、线上金融服务、线上批发零售、统一配送和结算、线下体验、异地交车等功能于一体的电商平台转型。此外,该片区还率先确立了“一中心、多仓库”的发展模式,建成了跨境电商物流中心和海空港查验场站,京东、菜鸟和唯品会等一批龙头企业相继落户,业务量持续攀升。(1)《天津自贸试验区成高质量发展重要引擎四年新注册企业5.3万家推出近400项先行先试改革措施》,载“天津政务网”,http://www.tj.gov.cn/xw/ztzl/zcwjhb/wjjd/201905/t20190508_3654141.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2月14日。天津港东疆片区定位于构筑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该区的融资租赁业务成为全国之最,该区发展形成的“东疆模式”享誉全国,天津港东疆片区的飞机、船舶、海工等跨境租赁在全国占比达到80%以上,成为全球第二大飞机租赁中心。全国首个保税租赁业务公告出台,飞机跨关区监管、外债便利化改革、离岸租赁对外债权登记业务、经营性租赁收取外币租金等多项创新走在全国前列。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定位于建设产融结合试点区,重点发展现代金融、商贸服务、科技及信息技术、专业服务、社会服务等产业。该区承接北京非首都核心功能疏解,全面对接央企资源。目前,由70多家央企在区内设立的投资类企业、供应链金融企业、贸易企业、持股平台等超过400个,总体注册资金超过3 000亿元。其中,央企背景商业保理公司已有16家,占全国央企背景保理公司的一半以上。这三个功能片区各具特色,业务侧重,共同发展,使天津自贸区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天津自贸区自设立以来至2019年中旬,新注册企业共5.3万家。其中,外资企业2 453家,注册资本4 431亿元,用占全市1%的面积创造了占全市约12%的地区生产总值、近10%的一般预算收入、三分之一的外贸进出口额、三分之二的对外投资中方投资额、四分之一的实际利用外资额,成为促进滨海新区乃至全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2)参见前引①,“天津政务网”文。

(二) 地方立法与司法保驾护航

自贸区作为改革试点的特定区域,其运行离不开立法的支持和创新,不仅涉及上位法的支持,而且需要地方立法予以保障。天津自贸区自其设立,出台了一批地方立法和司法文件,为自贸区的规范、有序运行提供了法治保障。较之上海、广东和福建自贸区,天津自贸区的地方性立法工作更加值得推广。

1. 地方条例统领天津自贸区法治建设

从目前的实际立法情况来看,天津自贸区的发展主要是通过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条例的立法形式来统领自贸区的法治建设。天津自贸区的法治建设最先依靠天津市政府的政府规章形式,即2015年4月17日颁布,同年4月21日实施的《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天津自贸区管理办法》)予以规范,而后由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12月24日发布并实施的具有地方性法规性质的《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天津自贸区条例》)予以规范。在新旧法的衔接上,《天津自贸区条例》第58条明确规定条例生效之日《天津自贸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这就使新法完全取代了旧法,妥善处理了新法与旧法的衔接关系,有效避免了相同事项由不同立法规定、适用中容易产生法律冲突等现象的发生。在自贸区的地方立法实践中,虽然上海、广东和福建三省也是采用先由地方政府出台“管理办法”,后由当地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条例”,但是却没有如天津那样“条例”生效即废止“管理办法”。(3)广东和福建两省的“管理办法”和“条例”仍然处于有效状态,而上海市的“管理办法”在“条例”实行8个月后废止,但废止作出的主体是上海市政府而非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如果政府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并存,且因为涉及的事项大多类似,增加了适用法律冲突等风险,立法现状上存在值得商榷的现象。(4)参见赵玄:《自贸区法治保障的地方立法比较与思考》,载《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18年第1期。

考虑到自贸区并非一个单独的行政区域,也会与所在区域的区(县)级政府在管辖范围上存在重合,例如天津自贸区和天津滨海新区的区域范围就不完全一致,但二者存在交集。故此,2015年5月21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对《天津滨海新区条例》进行了修订,第18条明确规定要对落在滨海新区范围内的自贸区予以支持,(5)第18条规定:“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和发展。自由贸易试验区应当建设成为贸易自由、投资便利、高端产业集聚、金融服务完善、法治环境规范、监管高效便捷、辐射带动效应明显的国际一流自由贸易园区。”这无疑使天津自贸区的建设与发展得到了进一步的法治保障。

2. 批量规范性文件出台促进改革创新

在上述两个条例的统领下,天津自贸区在行政、外贸与海关、金融以及司法等领域又出台了一批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司法文件,对天津自贸区的改革创新起到了促进和保障作用。

第一,天津自贸区在行政领域出台了若干规范性法律文件,以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达到“简政放权”的目的。例如,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8月8日发布并实施的《关于加强市场和质量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就明确提出要“研究制定天津自贸区企业登记管理若干规定”;之后,该委于2015年4月又出台了《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天津自贸区企业登记通知》)。天津市政府2019年11月29日发布并实施的《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明确提出开展“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上述文件从不同方面响应国家近年来一直进行的“简政放权”改革工作,不同程度上减轻了企业成本,提高了行政机关工作效率,使天津自贸区进入了更加高效、健康的发展轨道。

第二,天津自贸区在外贸与海关领域制定了若干规范性文件,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并且提高海关领域的管理、服务效率。例如,天津自贸区于2015年年底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出台《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反垄断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反垄断办法》),将反垄断和公平竞争审查纳入重点工作。与现行《反垄断法》相比,其对垄断和公平审查的执行等方面更加细化,标准更加明确,在我国《反垄断法》的修订中,立法机关已经明确要将竞争中性和公平竞争审查纳入其中。(6)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将《反垄断法》修订工作列入了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将《反垄断法》修订列入了立法计划。参见《竞争政策指导意见酝酿出台》,载“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fortune/2019-06/12/c_1124610343.htm,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3月7日。《反垄断办法》规范了市场经营秩序,对天津自贸区的平行进口汽车业务起到强有力的保障作用。天津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15年3月27日发布并实施的《天津边检服务保障天津自贸区建设发展的六项措施》,明确提出大力支持天津自贸区建设和创新的举措,例如,积极参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试点和推广工作,逐步实行“无纸化通关”,不断提高通关效率等。天津市政府2015年7月31日发布并实施的《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优化口岸服务、创新口岸服务机制、提升口岸发展环境、加强口岸工作组织领导等措施,显现出对于《国务院关于印发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的贯彻落实。外贸和海关领域的创新改革,助力了天津自贸区与外资的交流互动,提高了对外贸易的便利化。

第三,天津自贸区在金融领域制定、出台了若干政策性规定,保证金融创新的同时兼顾交易的安全性。例如,天津市政府2015年1月28日发布并实施的《关于加快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创新融资租赁业务模式。之后,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创新了“交付监管”模式,其运行类似于“支付宝”,是针对租赁公司之间的SPV股权交易和大额租赁标的设计的资产交易模式,其为交易各方提供了安全且有保障的交易平台。虽然该业务没有突破现行《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但是其业务监管模式的创新仍然具有很强的推广价值。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在2019年9月19日发布《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细则》),分账核算业务始于上海自贸区,天津自贸区在2019年年底成为继上海、海南之后第三个上线“FT账户”体系地区。《细则》对天津自贸区内分账核算业务的合规性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包括自由贸易账户风险管理、开立原则、分账核算管理的审慎合格标准、业务审慎合格分析及验收等。这样的细化规定充实了我国分账核算的监管规定,为其他地区开展分账核算业务提供了宝贵经验。

第四,天津自贸区在司法领域制定了若干指导意见,以规范自贸区内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一致性。例如,早在2011年11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意见》)和2014年1月发布的《关于审理动产权属争议案件涉及登记公示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动产产权权属争议登记公示意见》),就创造性地充实了现代物权法的体系,为自贸区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奠定了规范基础,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7)参见陈耀东:《充实现代物权法内容体系》,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8月7日。之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相继在2015年2月3日发布并实施了《天津法院服务保障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旨在通过司法审判职能保障自贸区建设,助力良好的司法环境;2015年11月26日发布并实施了《关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自由贸易区法庭受理案件范围的通知》,对案件受理的范围、管辖案件标的额以及上诉法院进行了规定;2019年12月31日发布并实施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一)》,旨在针对当下天津地区融资租赁的发展现状,根据现行实定法规定和审判实践,对于一些热点问题进行裁判观点的总结和统一。该通知对诉调对接机制的建构、诉讼保全担保形式、租赁物权属审查以及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等问题进行了规定,不仅为天津地区的融资租赁纠纷统一了裁判尺度,也为其他地区的融资租赁案件审判提供了示范。

二、 天津自贸区的制度创新与法治保障

(一) 行政领域的改革

近年来,行政领域改革一直是我国的重要任务,自贸区能否高效运作,自贸区的企业能否通过简化办事流程等举措降低成本,相关部门能否提高行政效率都有赖于行政领域改革。天津自贸区通过相关行政制度的改革创新,极大地提高了行政效率,助力自贸区的发展。天津自贸区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商事登记以及“证照分离”等方面均有所创新,为其他自贸区做出了表率。

天津自贸区在行政审批方面,推动民办非企业的设立登记实现了“多项合一”,(8)“多项合一”改革涉及的主要领域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医疗机构及养老机构。按照原来的程序,设立开办这类机构,需要先申报机构设立许可,再进行民办非企业登记,两个步骤加起来需要报件20余个,用时1个多月。改革后,企业需要提交的报件缩减到13个,且由两次提交申请变成一次报件,20天左右即可完成。该做法属于全国首创。《天津自贸区企业登记通知》第12条规定进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9)“三证合一”,就是将企业依次申请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为一证,提高市场准入效率;“一照一码”则是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通过“一口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结果互认”,实现由一个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改革后,2016年10月1日又将社会保险登记和统计登记纳入其中,推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这样,企业注册登记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即可,避免了重复办理审核、审批,真正实现了“一表申请、一门受理、一次审核、信息共享”。此后,天津自贸区又在此基础上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在天津滨海新区全面推行中心商务区网审系统;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片区推行全国首创的“税务综合一窗”模式;(10)即办事人员不必自行区分国地税业务,只要在单一窗口经由窗口办理人员通过一机双系统实时切换,就可以办理所有涉税事项。东疆保税港区开发运行的“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平台,与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等机关共享信息,实现“一网一门一次”,形成了行政服务一体化的体系。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天津自贸区和滨海新区根据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天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于2017年12月正式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证照分离”改革前,企业若想经营需要同时兼具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导致实践中经常出现“准入不准营”的困境;(11)参见赵义怀:《“证照分离”改革:“加减乘除”中的变与不变》,载“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2019-12/18/c_1125358870.htm,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3月7日。“证照分离”改革后,更多市场主体持照即可经营,激发了市场活力。(12)以最早开展试点的上海为例,“证照分离”使得上海近年来纳税主体数量,就业人数以及外商投资实际到位金额均持续增长。参见前引,赵义怀文。

“自贸区这个改革开放‘高地’,高在‘放管服’,高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高在新动能的培育,高在整个市场环境的开放、公平和公正。”(13)程子彦:《李克强总理和上海自贸区的“四年四约”》,载《中国经济周刊》2016年第 47 期。天津自贸区上述行政改革和创新,极大地响应了“放管服”号召,通过下放审批权限,提高监管效率等方式,便利了办事人,减少了行政成本和企业的经营成本,为自贸区和区内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 外贸与海关领域的创新

1. 大力发展汽车平行进口业务

2019年全年,天津口岸平行进口汽车10.4万辆,同比增长26.83%,进口总量占全国进口总量的66.12%,继续保持全国第一。(14)《天津口岸平行进口车突破10万辆消费者扫码就能查信息》,载“北方网”,http://news.enorth.com.cn/system/2020/01/21/037941986.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2月15日。这不仅得益于国家层面的支持,更有赖于天津地方立法的法治保障。

2016年2月22日,商务部等8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的若干意见》,天津自贸区正式成为汽车平行进口的试点区域。在该意见的指导下,天津于2016年5月率先开展平行进口汽车保税仓储,并允许试点企业入区保税仓储的平行进口汽车提前报关。2017年3月31日,天津市政府公布了我国第一个规范平行进口汽车的规范性文件,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拟定的《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该文件创新使用智能化监管、(15)《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规定:“建立……服务和管理平台……该平台通过对接商务、口岸、海关、检验检疫及试点对象的相关系统,及时掌握试点对象每台平行进口汽车的车辆信息、通关状态、销售及售后情况,为政府有效监管提供信息化保障。”信用监管、(16)《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的试点对象直接退出的情形之一就包括“严重失信”的试点对象。动态调整机制,(17)《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试点对象注册资本、固定资产等信息发生变动,与申请试点资质时不一致的,应重新申请,按照认定标准重新进行资质认定。”首次规范试点对象的经营行为,以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18)《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23条规定:“试点对象……销售平行进口汽车产品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特别明示和提醒,明确告知消费者责任主体及相关售后服务等信息。”在第6章“监督管理责任”中,分别对于协调小组、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委、天津海关、天津检疫局、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管委会和协调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进行了具体的职责划分和要求,这使得涉及平行进口汽车业务的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职责明确,为天津市汽车平行进口业务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2018年,天津滨海国际汽车城与阿里巴巴共同推出的汽车新零售电商平台上线。现今,全国各地的消费者都可以通过新零售电商平台购买平行进口车,新平台还进一步打通了内地经销商和口岸经销商之间的对接途径,使整个销售链条更加稳固。此举拓宽了平行进口车的交易方式,便利了全国消费者;而且,电商平台的运用也令相关的监管部门能及时、全面地了解平行进口汽车的商业现状,让监管更加高效、全面,进而提升了整个平行进口汽车行业的透明度和市场秩序的安全性。

2. 创新海关注册和检验检疫制度

2016年11月11日起,天津自贸区的外贸企业可通过“关企合作平台”办理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登记或变更业务,并借此查看海关向企业发布通知公告和业务提醒。再如,天津检验检疫局上报的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分线监管、预检验和登记核销管理模式(19)保税展示交易监管新模式是指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可以采取预检验模式,出区时分批核销登记,直接展示交易。和国际航行船舶检疫监管新模式(20)国际航行船舶检疫监管新模式是指对停靠自贸试验区出入境船舶,突破“锚地检疫、靠泊检疫和电讯检疫”限制,实行诚信申报假定,对于申报无疫的出入境船舶给予直通放行便利。两项制度被纳入到了国务院2016年11月10日印发的《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中新一批19项改革试点经验之中,天津自贸区在2017年推出的“空检海放”“直通到关”(21)即通过空运的方式,对货物的小样进行检测检疫,待全部货物到达港口后,检测检疫已经完成。的新举措,大大减少了货物的等待时间,使得如奶粉一类的货物报关速度提升一倍。此外,天津自贸区也通过技术改进提高了外贸效率,(22)例如,2017年5月天津港保税区在航空物流领域首次应用RFID(射频识别技术)实现了快速分拨,运用该技术,从法兰克福夜间空运来的货物,经天津发往河北省周边地区,从过去的一周时间缩短为24小时。为自贸区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持。

这些创新举措极大地降低了企业成本,提高了通关便利化和检验检疫的高效化,而且,便捷化的制度也吸引了更多外贸企业选择从天津自贸区入关,推动了天津自贸区的发展。

(三) 巩固发展融资租赁等优势金融项目

天津地区的融资租赁业务一直是地方特色,2011年国务院就批准了东疆保税港区开展租赁业务创新试点,在天津自贸区成立前就已经取得了瞩目成果。(23)截至2015年4月,总部在津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达288家,约占全国的15%,注册资金总计约1 000亿元人民币约占全国的20%,业务总量达7 000亿,占全国的27%。参见郑蕾、刘辉群:《融资租赁:中国(天津)自贸区发展的特色牌》,载《现代商贸工业》2015年第11期。2012年商务部允许天津开展商业保理试点业务,天津成为全国第一批商业保理业务的试点地区。2015年1月,天津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快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该意见对于融资租赁的业务种类、登记方式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为后续深化发展奠定了基础。该意见提出“支持资信良好和业务成熟的融资租赁企业在东疆保税港区设立项目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结合《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变迁,从1993年版《公司法》第23条和第78条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的实缴制,到2005年版《公司法》第26条和第81条的实缴制规定,再到现行的2014版《公司法》第26条和第80条的认缴制规定,从法条变迁的内容不难看出,实行认缴制后,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不再登记实收资本;取消了出资年限和强制验资的要求,这使得公司可以解放因实缴制而占用的资金,减少了公司的运营成本,让公司能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实际经营之中。这样,天津自贸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借助“认缴制”能够更好地激发自身活力,企业可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业务经营中;而资信良好和业务成熟这两项限定条件的设定,又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盘活融资租赁公司和保护融资市场秩序稳定的双重效果。

此外,天津市确立的租赁物登记对抗制度也为日后的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意见》和《动产产权权属争议登记公示意见》明确了动产抵押的统一登记平台,创设了“委托公示”“委托登记”“自愿登记”三种登记公示方式及其法律效力。上述司法文件弥补了物权法动产融资利用方式的不足,使企业的大宗动产可以发挥更为重要的资金融通功能,对我国现代物权法体系中动产和不动产的协调发展具有积极意义。(24)参见前引⑩,陈耀东文。天津市政府2013年出台的《天津市动产权属登记公示查询办法(试行)》,天津市金融局等部门2011年出台的《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在天津市范围内建立了租赁物登记对抗制度,有效避免了租赁物权属纠纷,降低了租赁业务风险。鉴于租赁物登记对抗制度的价值,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将向全国推广。(2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使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通知》(银发〔2014〕93号)。

天津自贸区成立后,其融资租赁业务一直是法律政策支持的重点。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天津自贸区总体方案》)中,专门对融资租赁创新发展提出要求,包括建立中国天津租赁平台,推进租赁资产登记、公示、流转等试点。2015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被称为“金改30条”),其中第17—20条对天津自贸区的融资租赁业务给予了强力支持,包括扩大项目类型,租赁业务中灵活使用外币等措施。(26)该意见第17条规定:“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租赁公司利用国家外汇储备,开展飞机、新型船舶、海洋工程结构物和大型成套进口设备等租赁业务。”第18条规定:“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第19条规定:“支持租赁公司依托自贸试验区要素交易平台开展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跨境租赁资产交易。”第20条规定:“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租赁公司在境外开立人民币账户用于跨境人民币租赁业务,允许租赁公司在一定限额内同名账户的人民币资金自由划转。”这些规范性文件也为近年来天津自贸区设立自由贸易账户、首创船舶离岸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等进行了规范指引和法治保障。

三、 天津自贸区专业化仲裁机构和审判机构的创设

《天津自贸区总体方案》明确规定天津自贸区的发展要“先试先行”,并且要“扩大投资领域开放”“推动贸易转型升级”,这使得天津自贸区在发展过程中不仅涌现出大量新兴企业,而且外资企业的注册数量也越来越多。随着外贸、金融等领域新业务的不断出现,新类型纠纷也随之增多。在法律的框架内,追求高效发展,寻求快捷的纠纷解决方式,节省纠纷解决中的成本成了各方的共识。鉴于此,天津自贸区必将积极探索创新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助力整个天津自贸区的繁荣发展。

(一) 专业化仲裁机构的设立

《天津自贸区条例》规定“支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天津仲裁委员会等仲裁机构,在自贸试验区设立机构,开展仲裁业务”。在天津市政府的支持下,2016年4月22日,贸仲委/海仲委天津自贸区仲裁中心在天津揭牌。此举不仅可以充分发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多年来的品牌优势和业务经验,为天津自贸区甚至整个环渤海地区的当事人提供国际化的商事、海事仲裁法律服务,还可以通过完善合同争议解决条款,选择与国际接轨的纠纷解决方式,让企业进一步提高国际化水平;也会吸引更多外资企业进入天津自贸区,对于企业的规范经营,风险规避和长远发展,以及天津自贸区的国际化提升和高效解决纠纷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天津自贸区成立之前,早在2008年和2012年天津就分别设立了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和天津海事仲裁中心。2017年2月28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涉外、涉港澳台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理指南》(以下简称《审理指南》)。《审理指南》结合相关法的规定以及天津法院审理案件的实际,明确了涉外、涉港澳台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适用范围;就司法审查的原则,各类司法审查案件应提交的材料,人民法院相关部门间移送案卷材料,约定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的处理方法,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否应受仲裁协议约束,对公共政策的严格认定等问题均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审理指南》积极回应了友好仲裁、合并仲裁、开放名册等自贸区仲裁规则的创新内容,进一步规范了天津自贸区领域的仲裁案件,有效促进了天津自贸区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实现了司法审判与仲裁的良性互动,为推进“一带一路”自贸区的国家战略提供了司法保障和服务。

(二) 从自贸区法庭到自贸区法院

2015年12月24日,天津滨海新区法院挂牌成立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庭(以下简称“自贸区法庭”),该法庭以国际化理念为引导,集中管辖涉自贸区的金融纠纷、知识产权、房地产及与公司、贸易、投资、票据、保险等有关的民商事案件,为天津自贸区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司法支持。“自贸区法庭”注重提升审判的专业化,不仅从法院内部遴选理论扎实、业务过硬的审判人员,还注重吸收外部专家,如金融、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领域的专家,以利于案件审理的专业化。此外,“自贸区法庭”还创新诸多措施以提高案件的审理效率,例如根据案件的新颖、复杂程度筛选案件,实现繁简分流;率先探索试行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1+1+1”新的审判模式,让法官减少事务性工作而专心进行案件审判;建立数字化审判法庭,以及网上立案、远程作证和电子送达等举措。(27)参见滨海新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多措并举开放创新为天津自贸区发展提供司法保障——记前进中的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庭》,载《天津人大》2016年第10期。这些司法审判创新措施规范了天津自贸区案件的审判流程,提高了案件审判效率,使天津自贸区的营商环境得到坚实的法治保障。

2019年11月7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天津自贸区人民法院正式成立并于2020年1月1日开始工作。以此为契机,天津自贸区法院在进一步优化调整审判内设机构,探索设立融资租赁法庭、金融法庭、知识产权法庭等六个专业化法庭的基础上,紧密围绕天津自贸区建设的总体目标,立足自贸区法院职能定位,努力提升审判的专业化和高效化程度,致力于建设成为开拓创新的现代化法院。这无疑会使天津自贸区内的法律纠纷得到更加科学、高效、专业的审理,为天津自贸区创造更优的司法环境。

四、 天津自贸区未来发展的法治化进路

(一) 提升改革措施的法治化与科学化水平

2019年年底,天津自贸区管委会在全国率先开展法定机构改革,(28)此前广东自贸试验区的前海片区管理局和上海自贸区的陆家嘴金融管理局都是片区层面上的法定机构。而内地第一家法定机构为2008年6月成立的深圳市城市规划发展研究中心,其依据为2007年深圳市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关于推行法定机构试点的意见》。由于法定机构的这一概念起源于英美法系,能否真正适用我国的立法体系仍需实践检验;同时,法定机构作为改革创新的产物,在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尚未有明文规定,只能以地方性立法作为依据,这就更需要在立法层面避免与上位法产生冲突。从各地实践看,以我国香港地区的法定机构为例,这些机构只在香港特区层级上与其他部门产生关系,以香港特区法律为依据,并接受香港特区法院的终裁,但目前我国的法定机构,无论是深圳的城市规划发展研究中心,还是广东自贸区的前海管理局,都面临着深圳市人民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和中央政府的管辖问题。前海管理局作为企业化运作的管理机构,除前海管理局领导具有一定级别外,管理局整体的行政级别并不明确,这使得其与市内其他行政部门、与省级行政部门乃至中央政府部门对接时极易出现错位,增加行政体系中沟通和协调的成本。(29)参见吴燕妮:《论自贸区法治建设进路——以深圳前海为例》,载《开放导报》2019年第1期。此外,公益性目的与逐利性经营间的矛盾和官僚主义与契约合作间的矛盾也是法定机构改革试点中不能忽视的问题。(30)参见彭箫剑:《法定机构的价值定位与制度改进》,载《行政与法》2019年第1期。

就天津自贸区的法定机构改革而言,一方面需要通过地方性立法将法定机构的宗旨定义为高效率地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将事务范围限定为政府做不好、民间做不了的事,(31)参见前引,彭箫剑文。让法定机构成为应有之义的法定机构;另一方面,在现行法律框架未专门规定法定机构的情况下,应提高地方立法的科学化,要防止地方立法与其他调整法定机构的上位法产生冲突,避免法律适用的错乱,避免法定机构运行时成本的增加。

(二) 自贸区“先行先试”应率先践行税收减免

我国实行课税法定原则。(3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尽管我国近年来的减税降费等举措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税收政策创新并未实现大的突破,从税收角度而言,具有改革创新空间的自贸区应有所作为。有学者指出,现阶段我国自贸试验区并未成为税收优惠的洼地,爱尔兰增值税税率约为12.5%,而天津自贸区增值税税率达到了25%,这导致自贸区内销售商品价格与区外商品售价并无很大差别,故而对吸引国际贸易和投资实体优势有限,因此可考虑在天津自贸区先行先试减税降费。(33)参见赵文霞、杨经国:《自贸试验区创新成效及进一步开放创新的对策建议——以中国(天津)自贸试验区为例》,载《现代管理科学》2019年第11期。也有实务界人士,类比域外的自由贸易区的税收政策,得出天津自贸区仍可在该方面进一步深化改革的结论。(34)参见马庆强:《国外自贸区发展经验比较及上海、天津自贸区建设政策探讨》,载《上海经济》2016年第2期。2019年9月,天津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发展行动方案》(以下简称《天津自贸区创新发展方案》)第48条提出要“支持天津港探索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第90—95条规定了“探索促进国际业务发展的财税措施”。鉴于此,有必要给予天津自贸区更大的税收权限,并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如此方能从税收角度进一步提升对外资的吸引力度,助推天津自贸区的发展。

(三) 注重金融领域效率与安全的统一

近几年,天津自贸区在金融领域的一系列改革创新,使我国的企业更具国际竞争力,域外企业也因自贸区改革所带来的便利而被吸引。但同时,由于金融领域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因而须强化风险的防范意识。例如,在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中,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规则调整,该领域的风险不断加剧,如经营性风险、经济环境风险、政策风险等;而监管部门的多头监管、职权分散的现象也不利于风险规避。以天津自贸区的保理业务为例,我国为了支持自贸区的发展,在上海自贸区试点后推广至全国,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但是保理业务涉及贸易融资、商业信用、应收账款管理和信用风险担保等,本身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和风险。而随着天津自贸区融资租赁和保理业务的发展,由此产生的纠纷显著增加,这就更需要重新审视相关的制度创新。

在规范层面,天津有关部门近年来开始强化金融监管。2019年4月24日,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天津市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第7条就对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商业保理业务进行了限制。(35)第7条规定:“商业保理公司原则上应当设立为独立的公司,不得混业经营。商业保理公司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商业保理’字样。”无独有偶,上海市作为最早试点改革商业保理业务的地区,也出台了类似规定,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2019年5月30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三类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对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进行分类监管。《天津自贸区创新发展方案》中则专门提及要大幅放宽金融业的外资准入和业务范围的限制(第58—65条)。在融资租赁领域,目前我国主要由调整融资租赁交易的行为法(如《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和调整融资租赁行为的监管法(如《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组成。作为与证券、信托、基金相并列的几大类金融产品,未来的中国有望跻身世界第一大租赁强国。因此,建议国家尽快制定专门的调整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法》,以更好地规范、协调融资租赁领域中的具体问题,以使全国范围内的融资租赁业务能更加规范地发展。这意味着自贸区的制度创新,尤其是金融领域未来的法治建设,一定要注重商事交易的安全和市场秩序的稳定,不能片面追求交易效率。2018年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就明确提出了“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的目标和要求。从上海自贸区成立以来的经验来看,包括天津在内的自贸区还将面临诸多艰巨挑战。自贸区在发展中必须综合统筹,本着梯次、稳健推进、有序渐进、风险可控的原则在自贸区内创新探索,构建“安全阀”,避免出现系统性风险和违法行为。(36)参见盛斌:《天津自贸区:制度创新的综合试验田》,载《国际经贸》2015年第1期。

为了保障金融安全,可以借鉴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的做法,如建立健全司法大数据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通过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手段,(37)参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全面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有效规范自贸区内金融类企业的行为,并震慑有过严重违法行为或失信行为的金融类企业。这样,可以有效优化整个天津自贸区金融行业的环境,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交易安全。

(四) 推进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与法治化

1. 关注司法审判中的合法性

自贸区法院的裁判不仅肩负着维护公平正义的神圣使命,更要服务于整个自贸区的发展,正因如此,天津滨海新区法院专门成立自贸区法庭,后又升级成立自由贸易试验区法院。自贸试验区法院在探索改革创新的同时,一定要严格依法审判,只能对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以及允许法官自由裁量的实体和程序事项进行创新,不得与现行法相悖、不得损害国家的司法权威,保障自贸区案件的公正审判,进而促进自贸区公正、公平法治环境的形成。

2. 发挥非诉专业调解的作用

调解作为我国特色的“东方经验”,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不仅可以让当事人心平气和地解决纠纷,更可以节约当事人成本和司法成本。近年来,我国其他自贸区非诉专业调解得到了广泛运用,如在法院内设调解中心、(38)2017年11月28日,广州市南沙自贸区法院成立多元调解中心,下设商事调解、知识产权、劳动争议、少年家事四个调解工作室。探索诉讼、仲裁全过程调解,引入商事调解组织、(39)2019年4月28 日,四川自贸区法院组建商事争议调解中心,对纠纷开展行业调解、委托调解、司法确认等工作。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建立自贸区民商事纠纷特邀调解组织名册、聘请台湾籍调解员等。(40)参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课题组:《检察机关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参与社会治理的路径——以检察机关服务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展开》,载《天津法学》2019年第4期。引入并发挥非诉专业调解机制的积极作用,在自贸区具有广阔的空间和光明的前景。天津自贸区的融资租赁业务开展已久,且该类纠纷涉案标的一般较大,采用调解等非诉方式解决,将极大减轻当事人双方的经济成本。对此,建议天津自贸区通过制定地方规范性文件,在整合现有自贸区调解力量的前提下,在自贸区设立专门的非诉专业调解中心,可下设诸如知识产权纠纷、金融纠纷等各类型纠纷调解中心,发挥调解方式的优势,更便捷地化解当事人的争议。

3. 设立专业化、民间化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

2019年9月,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发展措施》在“打造国际产融合作示范区”中提出,应“研究探索专业化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培育具有区域乃至全球影响力的仲裁中心”。

鉴于天津自贸区的融资租赁业务在国际上具有较大影响力,已经具备了设立国际租赁仲裁中心的现实基础,故此建议将天津自贸区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组建为专门解决国际租赁纠纷的“国际租赁仲裁中心”。未来,“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租赁仲裁中心”应走民间化道路,可以尝试将现行普遍的由政府牵头组建仲裁机构的方式,改为由商会、律师事务所等民间团体、非营利法人负责筹建,由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构代表政府进行登记设立。社团法人式仲裁机构符合天津自贸区的发展现状,有利于仲裁机构的民间化,不设任何行政主管,可与政府和行政机关彻底脱钩。(41)参见黄亚英:《商事仲裁前沿理论与案例》,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56页。

天津自贸区与我国其他省市的自贸区一样,在制度创新的改革中,必然会遇到现行立法体制的阻碍。从自贸区的发展历程来看,法治化之路是自贸区制度创新的重要任务。在不触动现行法律秩序的前提下,在创新与守成之间的法治化之路,仍将是自贸区建设中的长期而艰巨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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