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 民生保障服务领域数据优先向社会开放

2020-02-26 03:38郭宏颖
江淮法治 2020年20期
关键词:沈阳市资源共享政务

《沈阳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条例》 经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查批准, 于2020 年10 月1 日起施行。 这部地方法规的出台,为该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 法治政府建设和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新的法治保障。

条例对通过共享平台优化营商环境作出了规定, 明确政务部门通过共享平台获取的文书类、证照类、 合同类政务数据资源, 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效力, 可以作为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依据。政务部门办理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凡是能够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政务数据资源的, 不得要求重复提交, 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例对政务数据资源开放和开发应用作出了规定, 明确政务数据资源有序向社会开放, 信用、交通、 医疗、 就业、 社保、 教育、 环境、 气象、企业登记监管等民生保障服务相关领域的政务数据资源, 将优先向社会开放。 政务部门在依法利用和保障安全的条件下, 可以通过政府采购、 服务外包等方式, 开展政务数据资源市场化开发应用, 推动数据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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