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条例》 经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查批准, 于2020 年10 月1 日起施行。 这部地方法规的出台,为该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 法治政府建设和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新的法治保障。
条例对通过共享平台优化营商环境作出了规定, 明确政务部门通过共享平台获取的文书类、证照类、 合同类政务数据资源, 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效力, 可以作为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依据。政务部门办理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凡是能够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政务数据资源的, 不得要求重复提交, 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例对政务数据资源开放和开发应用作出了规定, 明确政务数据资源有序向社会开放, 信用、交通、 医疗、 就业、 社保、 教育、 环境、 气象、企业登记监管等民生保障服务相关领域的政务数据资源, 将优先向社会开放。 政务部门在依法利用和保障安全的条件下, 可以通过政府采购、 服务外包等方式, 开展政务数据资源市场化开发应用, 推动数据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