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合同制度, 回应社会需求

2020-02-26 03:38潘家永
江淮法治 2020年20期
关键词:承租人利息物业

文/潘家永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因此民法典合同编具有重要地位。 合同编包含3 个分编, 共526 条, 可以说是民法典分则各编中的 “重头戏”。那么, 合同编在填补现行相关法律空白方面有哪些新规定和亮点呢?

◆进一步规范网络交易

总体上说, 合同编的很多规则都适用于网络交易,如格式条款、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规则。除此之外,民法典还就网络交易中的特殊问题作出规定。一是明确了网络交易中的合同成立时间。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 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意味着, 网络用户在网站上选择特定商品或服务并提交订单时,合同就成立,商家不得以没有存货等理由而取消订单,否则就构成违约,除非另有约定。二是就交付问题作出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这就意味着,在买家签收之前,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家承担,从而强化了对消费者的保护。

◆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

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民法典完善了国家订货合同制度。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据此,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需求下达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负有订立合同的义务。

◆增设情势变更制度

国际上普遍认可情势变更制度。在合同订立后,如果交易基础发生了重大变化,基于诚信原则,法律应当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以免对一方当事人过分不公平。为此,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增加规定: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 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例如,当事人签订了建筑承包合同,约定了完工验收的期限和违约金,但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无法按期完工,这就构成情势变更。

◆禁止高利放贷

高利放贷是民间借贷领域的突出问题,近年来,“校园贷”“套路贷”等频发,高利贷问题引起广泛关注。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这是国家从法律层面上对高利贷作出禁止性规定, 表明了国家鼓励人们投资实体经济,有利于推进公平放贷。何为高利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民间借贷利息划出了 “两限三区”,其中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 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因此, 超过这一利率属于违法的利息之债即高利贷, 法律不保护。 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 为合法利息之债; 超过24%但未超过36%利率之间的,为自然利息之债,债务人可以自愿清偿,但债权人请求强制履行的,法院不予支持。

◆未约定保证方式,“一般保证”优先

保证合同中的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者的重要区别为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即债务到期时,债权人需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在未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前,不得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替人还钱。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 保证人则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有权在债务到期时一并要求保证人承担还债责任。 按现行担保法的规定,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这对保证人过于苛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改变了这一立场, 规定在这种情形下应当按照一般保证处理。 这就减轻了保证人的责任,有利于防止债务风险的扩散, 维护经济社会稳定。

◆增加规定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为加大对弱势合同当事人一方的保护, 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 保护承租人的利益, 民法典在保留合同法所规定的 “买卖不破租赁”和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等内容外, 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即 “租赁期限届满, 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向霸座者说“不”

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旅客霸座、 霸铺等干扰交通运输正常秩序的问题, 民法典细化了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 超程乘坐、 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 应当补交票款, 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 旅客不支付票款的, 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据此,承运人有义务提醒旅客配合安全运输,旅客有义务按照客票指示入座, 即便高铁一等座有空座位,也不能越级乘坐,否则应补交票款。

◆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不得断水断电等

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 民法典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 并作出以下规定: 一是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 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是业主享有知情权, 物业服务人应定期报告服务信息, 包括服务的事项、 负责人员、 质量要求、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履行情况, 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 三是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 供水、 供热、 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这些规定强化了对业主的保护,为老百姓解决物业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从而为实现良好的社区治理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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