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探《精神卫生法》下高校心理危机干预模式

2020-04-15 07:18殷菲
知识文库 2020年4期
关键词:精神障碍危机辅导员

殷菲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颁布与实施为高校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效的规范了高校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方式。因此,作为高校的辅导员以及心理从业人员,有必要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相关法律条文,领悟法律精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进行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经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3 年 5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正式实施,该法的实施主要为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利益,其主体上涵盖有政府、家庭医院、学校教育系统、公安系统、居民或村民委员会等不同社会单元,其内容上覆盖了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本法的颁布不但弥补了相关法律上的空白,也让精神卫生工作有法可依。

经对学校相关数据的调查统计发现,近年来,心理健康问题已经成为大学生休学退学的首要原因。学校教育系统作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涉及的主体之一,其中高校心理健康咨询中心以及学生辅导员在学校中主要承担着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的双重任务,其工作内容也在精神卫生领域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辅导员作为心理健康问题学生的第一发现人和责任人,其进行心理危机干预的时间和方式对于心理危机事件的处理结果起着最根本性的作用。

学校对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是指学校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来帮助危机的当事人尽快恢复心理功能或安全度过危机的助人的过程。心理危机干预主要包括危机早期的预防预警、危机干预实施过程和危机后干预处置三方面的工作,重点关注对象为有自杀或伤害他人倾向或行为的学生;确认存在严重心理疾病或精神障碍的学生;因学业、毕业、就业、家庭纠纷、个人感情危机、人际关系冲突、经济困扰、躯体疾病、灾难事件或其他应激因素等引发剧烈情绪波动和言行异常的学生;出现严重饮食、睡眠障碍的学生等。当一些心理危机问题发生后,面对大学生可能存在的身心状况及其家庭状况,如何进行及时有效的介入,成为高校辅导员工作中的一项重难点。针对学生在危机过程中的心理动态和身体状况,辅导员需要及时掌握,及时帮助学生及其背后的家庭渡过难关,及时治疗,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保持校园的安全、稳定、和谐。

1 下面以一个重度抑郁症学生的心理危机案例进行分析:

1.1 案例描述

小L同学是一名来自广西农村地区的学生,家里有父母和一个正在读大学的哥哥,家庭经济困难。由于在2019年2-3月份,即放寒假期间学生被发小欺骗导致欠债近万元。2019年4月,在开学一个月后,辅导员与学生的交流中发现该生近一个月来情绪低落,对任何事物都提不起兴趣,有自杀倾向,可能患有抑郁症。

辅导员及时将学生情况反馈到学校心理咨询室,并预约咨询。经过学校心理咨询中心的咨询后,心理咨询室建议转介到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在家长的授权下辅导员陪同学生来到上海市精卫中心诊断,医生的初步诊断为:抑郁发作,医生的处理意见是:患者有消极意念,存在自杀风险,建议住院治疗。由于学生本人拒绝入院治疗,并且辅导员与学生家长在经过多次的沟通之后家长拒绝来校处理学生事宜,并且家长对学生有辱骂等不理解行为,半个月后,学生到精卫中心复查被诊断为重度抑郁,学生轻生意愿强烈。学校一面通过辅导员安抚学生情绪,一面组成以学校心理咨询老师、二级学院领导以及安保处领导的家访团来到学生的家中对其父母进行家访,经过学校老师的详细解释和劝说后,学生家长意识到孩子问题的严重性,随学校老师一同来校带领孩子办理休学手续并将孩子带回家乡医院进行治疗。

1.2 案例分析

本案例属于严重的心理危机、校园危机事件,心理危机是个体面对一些意外事件产生心理状态的严重失调,心理矛盾激烈冲突难以解决下产生的危机事件。本案例中,小L同学由于被发小欺骗导致损失上万元,对其本来就贫困的家庭造成很大的冲击,更使其联想到自己从小就由于家庭条件差、学习成绩不好、身体瘦弱曾遭受校园暴力、打工被骗等行为,对自己产生很大的否定情绪,认为自己干什么都干不好,对自己充满了否定,找不到生活的乐趣,对任何事物都提不起兴趣,意志消沉。

1.3 诱因分析

由于从小给生活的环境以及家庭生活中,该同学存在感都比较弱,久而久之内心的自我认同感都比较低,加之发生了被欺骗产生大额欠债行为也为自己的家庭更增添了经济负担,并且被父母责怪后内心极度否定自己。其家庭中父母文化水平低,家庭经济条件差,加之哥哥的表现一直比该同学好,赢得父母更多的关注和爱护,对该同学的关注也比较少。辅导员在了解该同学的时间后,及时给与鼓励和帮助,及时对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并转介到心理咨询室。

2 介入危机干预

2.1 重视学生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以科学的精神卫生观念对待心理危机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十六条中的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精神卫生知识教育;配备或者聘请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并可以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学校根据法规要求配备了3名具有资质的心理健康教育老师,成立心理咨询室,在各二级学院配备了心理咨询老师,并对在职的所有辅导员老师定期进行心理健康、心理健康危机干预等方面的培训。因此,我们在发现学生可能出现心理健康问题之后,辅导员第一时间进行情况的掌握和学生心理上的安抚,立即联系学校的心理健康咨询室进行转介,心理咨询室第一时间接待了该同学,并对其做进一步心理疏导和评估,经过评估发现学生疑似精神障碍后,心理咨询室及时联系辅导员建议转介医院就诊。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还规定指出:“学校和教师应当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沟通学生心理健康情况。”因此,辅导员在转介医院之前与学生的父母取得联系,将学生的实际情况向父母反映,并征询他们的意见,是否陪同孩子去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診断,得到父母的授权同意后,辅导员陪同该同学来到医院进行诊断,并将诊断结果及时反馈给父母。由于家长的文化水平有限,不能理解抑郁症的发病原因和发病表现及严重后果等原理,家长反而对学生进行辱骂,导致学生在半个月之后的复诊中被发现病情由原来的中度抑郁发展成重度抑郁,尽管学校老师与家长反复电话沟通,仍然得不到家长的支持,学生也在家长的不理解中病情进一步加重,因此,学校决定组成家访团,到学生的家中当面与学生家中沟通学生的病情,并安排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对学生家长进行病情的解说,使得家长理解到学生的病情,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参与到学生的心理危机干预中来。

2.2 保护学生合法的受教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四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面对存在严重心理问题、疑似精神障碍疾病或精神障碍疾病的学生时,由于这些学生的学习或生活会因为心理问题、精神障碍受到影响,同时也为校园安全带来一定的隐患。这些学生作为学校心理危机干预的重点人群,一些学校处理此类情形时,强硬要求家属帮当事人做休学或退学处理,然而一些家属十分珍视孩子上大学的机会,不愿意办理休学或退学。从《精神卫生法》的条例来看,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学校不能因学生存在精神障碍疾病就无理拒绝学生接受教育

2.3 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明确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單位、病例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的除外。”学校在进行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时要对于学生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然而,由于高校对于学生主要承担的是教育与管理原则,并非专业的治疗机构,在心理危机干预中对于符合心理危机的学生需要及时上报,并且对于存在危机的学生需要安排相关人员协助监护,但是,学校在出必要的监护人员以及上报相关领导外,能够严格按照法律要求,注意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注意信息的保密。

2.4 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学习和宣传

由于部分大学生对心理方面疾病的不理解、不重视,在自身遇到这方面的问题时不能够及时有效的进行求助,导致问题更加严重,高校则有必要组织学生进行心理健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学习,帮助全面树立学生正确的认识,提高学生对于心理健康以及精神疾病的认识程度,也提高学生对于精神卫生法的认知。在遇到心理危机时能够及时辨别,及时寻求帮助,及时治疗,及时治愈。

同时更要加大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及心理健康知识在家长中的宣传力度,案例中的家长正是由于对心理疾病的认识不足,导致不能理解学生,不能重视学生的病情进一步造成学生产生更加严重的问题,学校可以利用新生入学、学生节假日返乡等时间段来进行相关资料的发放,向家长更多的宣传心理疾病的变现、危害以及家长应提供的帮助,进一步提高家长的认识程度,督促学生家长按照法律规定自觉履行监护责任。

(作者单位: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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