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互联网时代刑法解释的限度

2020-05-08 08:43向沁
大经贸 2020年2期
关键词:限度互联网

【摘 要】 刑法本不是完美的,正因为刑法存在缺陷,所以需要对其进行解释。刑法解释有多种方法,如扩大解释、缩小解释、比较解释和类推解释等。在互联网时代刑法解释应当遵循应有的限度,比如严格把握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不同的互联网犯罪应当适用不同的刑法解释方法等,才能更好的维护刑法权威和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关键词】 互联网 刑法解释 限度

一、互联网金融面临的刑事风险

互联网就像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滋生了新的刑事风险。如果不加以控制,任由其肆意发展,会导致难以预料的后果。由于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未预见一些可能出现的新经济形式,加上互联网平台自身的技术、个人信息保护、风险防控存有缺陷等原因,互联网金融犯罪存在诸多刑事风险,正因为其存在诸多刑事风险,才需要刑法加以应对。

(一)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风险

非法经营罪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我国的经济秩序。我国刑法规定,没有经过许可经营专营、专卖及限制买卖的物品,或者是买卖进口出口许可证或者原产地证明,以及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从事资金结算支付业务,经营期货、证券、保险等业务的,以及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都构成都构成非法经营罪。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出现了许多的金融机构,如果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或者是许可证从事证券、期货以及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都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涉嫌构成洗钱罪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平台,注册使用便捷、高效,资金迅速到账,且互联网平台往往不会去管资金的来源、交易的合法性等。这使得许多犯罪分子将互联网平台作为洗钱工具,不仅隐蔽,而且较之其他洗钱手段更为安全、高效,使得国家需要打击洗钱犯罪的风险上升。

(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风险

在互联网平台上,有的网络集资公司没有获取批准便经营融资服务,又或者是虚构借钱项目如设计相应理财产品,通过公众购买相应理财产品,获取大量资金,将该资金用于发放贷款或者将停留于平台的大量资金用于其他商业活动,都可能会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当然,互联网平台范围广、使用人数多,所面临的的刑事风险也不仅是上述刑事风险还包括可能涉嫌集资诈骗、盗窃、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挪用资金等多方面的刑事风险。

二、适用刑法解释的必要性

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是完美的,刑法也同样不可避免的存在缺陷,适用刑法解释能尽量让其变得完美。第一,刑法具有滞后性,立法者不可能在立法时穷尽所有的犯罪现象,将其全部规定在刑法的犯罪规定内,因此在出现新的犯罪问题、犯罪形式时就需要法官对相关犯罪规定进行司法解释。第二,刑法作为专门的法律规定,规定较为笼统、用词专业,法官在适用刑法时就需要对专业词汇进行解释说明,又或者是对某些存在多种含义的词语进行解释说明,选择最为合理的词语释义明,以便更好地适用刑法。

在互联网时代,虚拟财产的出现、个人信息含义出现新的变化、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界限的模糊性等等,都需要对相关问题一一进行解释说明,以便更好的适用刑法,打击相关领域内的犯罪,保障合法权益。

刑法解释是刑法适用生命力的体现。我国的刑法解释大体有文理解释(根据刑法相关条文的字词应有含义解释)、扩大解释(扩大刑法相关条文的字面应有含义)、缩小解释(缩小刑法相关条文的字面含义)、类推解释(将不符合刑法相关条文的含义解释为刑法相关条文的应有之义)、比较解释(参考外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从而更好的解释我国刑法相关条文的规定)等等。其中,除类推解释以外的解释方法,都可适用于刑法的解释。类推解释之所以不能成为刑法的解释方法主要在于其不符合我国刑法的设定理念,扩大了刑法打击犯罪的犯罪圈,同时不利于保障人权。面对互联网平台的犯罪络绎不绝,手段、方式不断更新,为了更好的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有必要对其进行刑法解释。

三、刑法解释的应有限度

(一)当前刑法解释现状

我国在面对互联网犯罪方面主要是适用扩大解释方法。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种:

第一,扩张兜底犯罪的适用范围。如,非法经营罪中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对该项兜底性条文规定,就可把许多新出现的金融机构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是在网络上恶意诽谤他人,有偿帮助他人进行“水军”行为等行为视为非法经营罪。再如,帮助淘宝店铺刷好评为店铺积累信用吸引客户、帮助商户对有竞争关系的商户进行恶意差评等行为都可解释为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二,扩张相关犯罪概念的适用范围。网络犯罪和传统犯罪相似,但是又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在对互联网犯罪进行适用时,有从行为对象、行为方式、行为场所等概念进行扩张解释。在行为对象上,如将财产性利益视为财物,在网络平台上会存在大量的虚拟财产,尽管有的学者认为虚拟财产不应当视为财物,因为其不具有劳动价值。但是大部分学者都认为虚拟财产属于财物,因此能够成为网络侵财的行为对象。在行为方式上,传统的盗窃、诈骗犯罪往往是发生在现实生活里,即物理空间内,而当此类犯罪发生在互联网平台上,对其进行扩张解释,认为利用网络进行盗窃、诈骗也属于盗窃、诈骗罪,有利于打击新形式的传统犯罪。如行为人以商品订单存有问题,发送链接给买家,让其支付小额订单,实则扣除大额金额的行为,也是构成盗窃罪的,原因在于行为人并没有大额金额的处分意识,符合盗窃罪要求的秘密窃取的场所特征。在行为场所上,传统的行为场所往往都是现实生活里的场所,如抢劫金融机构、入户盗窃等等,但是网络平台是否属于行为场所,如网络平台能否看作公共场所。根据刑法规定,在互联网上,恶意起哄进行闹事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也是将网络平台扩张解释为公共场所的。

(二)刑法解释的限度

1.严格区分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

如上所述,我国在面对互联网犯罪方面,主要适用的是扩大解释方法。但是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之间界限区分,如果把握不好两者之间的界限,类推解释便会损害我国刑法所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律的规定,任何人的行为都不能被看作是犯罪。但是如何把握好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之间的界限,首先应当坚持“一般人的可能预测性”和“法条用语的可能性含义”。“一般人的可预测性”是指,在对互联网犯罪进行刑法解释时,应符合一般人的可预测性,认识到该行为能否被法律评价,能不能做该类型行为的自我判断。如在互联网活动中,人们是能够认识到不能利用平台漏洞或者是游戏规则进行取财的,而如果行为人恶意利用这种游戏规则获取不法钱财,或者是商家雇佣专门人员利用平台规则恶意进行好差评等都是可以扩张解释为相关犯罪的。如果不坚持“一般人的可預测性”,那么这样的刑法解释也是不符合时代要求的。法律本就是正义和公平的象征,在进行刑法解释时应当符合一般人的可预测性。“法条用语的可能性含义”是指在互联网时代进行刑法解释时,不能随心所欲解释,必须符合该条法律规定的最大字面含义的框架内进行解释。例如将虚拟财产解释为财物是符合法条用语的最大含义的,因为虚拟财产也具有法律所要保护财物的经济价值、使用价值。

2.区分不同类型犯罪的刑法解释方法

网络犯罪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根据侵犯的法益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可将网络犯罪分为:第一,和传统网络犯罪社会危害性相当。在这种网络犯罪中,社会危害性相当,那么主要可以适用扩张解释或平义解释额解释犯法。第二,比传统犯罪社会危害性严重,此时应当适用扩张解释的方法,如在网络上诽谤他人比现实生活中诽谤他人的社会危害性更严重。原因是在互联网平台上传播速度更快、传播范围更广阔。第三,和传统网络犯罪相比,社会危害性小,甚至已经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比如在过去社会中的投机倒把罪随着社会的发展已经被淘汰了,在现在社会中,网络集资平台集资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就应当进行缩小解释,慎重把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表现形式,否则就属于类推解释了。因为经济社会变化迅速,对互联网金融犯罪应当保持前瞻性和警惕性,因此更应使用缩小解释或出罪解释的方法。

3.坚持刑法的谦抑性理念

互联网时代,特别是许多新兴经济形式,国家的监管固然必不可少,但是不能造成“一管就死”的局面发生。在解释互联网犯罪出现的新类型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其次,互联网犯罪发生在互联网平台上,能够通过平台自律或者是互联网规则管制的,能够通过行政法规或者是民法进行规制的,都无需采用刑法进行规制。一直以来,刑法都是保护法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不能适用刑法去规制本不应归属于刑法规制的范围。

【参考文献】

[1] 欧阳本祺.论网络时代刑法解释的限度[J].中国法学,2017(3):164-183.

[2] 王华伟.网络时代的刑法解释论立场[J].中国法律评论,2020(1):96-108.

作者简介:向沁(1997—),女,汉族,云南昭通人,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17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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