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多元情境调节变量的合同柔性双刃剑效应及其边界条件研究

2020-05-20 13:12陈思颖
管理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机会主义合同条款承包人

严 玲 陈思颖 王 帅

(天津理工大学管理学院)

合同柔性作为建设项目组织中重要的激励机制,成为项目参与方在缔约后应对项目不确定性的重要合同治理策略[1]。合同柔性对承包人行为的影响表现出一种双刃剑效应,既能激励尽善履约行为,又有可能诱发机会主义行为。然而,关于合同柔性双刃剑效应的机理却很少有文献证实,也很少讨论在何种情况下合同柔性对承包人履约行为的影响是积极还是消极。忽视这一问题,必然会使发包人在试图采取合同柔性策略时心存疑虑,而较低的合同柔性可能会造成项目缔约后参与方应对不确定性执行效率的降低,以及项目价值增值路径的丧失。在涉及识别双刃剑效应及其边界条件的相关文献中,调节变量的引入尤为重要[2,3]。大量研究表明,在合适的项目组织情境因素条件下,建设工程合同柔性能确保承包人实施正向履约行为,或者抑制(或削弱)其机会主义行为[4,5]。基于此,本研究在项目情境治理理论指导下,识别出环境不确定性、合同条款清晰度和承包人公平感知3个变量,来分析合同柔性双刃剑效应治理的边界条件,明确情境因素对合同柔性与承包人履约行为关系的调节作用。

鉴于此,为了明确合同柔性在何种条件下能促进承包人正向履约行为,且能避免诱发承包人机会主义行为,需要检验合同柔性产生双刃剑效应的内在机理及其边界条件。以期通过本研究,进一步深化合同柔性与项目绩效“倒U”型关系的最佳平衡范围的研究进展,同时为不确定环境下建设项目合同柔性策略促进项目绩效提供理论依据。

1 理论背景

1.1 合同柔性构念界定及相关研究进展

合同柔性被视为合同的内生属性,其内涵和维度划分主要有两种观点:①认为合同柔性就是通过预设合同柔性条款来实现合同价格或缔约方收益的调整;②将合同柔性按合同缔约阶段划分为合同条款柔性和合同执行柔性。但是,合同执行柔性内涵界定过于强调合同执行中的应变能力与关系注入,却脱离了合同的作用,而且合同执行柔性尚需进一步深入研究其具体可操作的表现形式。为了应对合同柔性构念界定相关研究中存在的问题,课题组从合同治理理论出发,认为合同柔性是与全过程风险分担治理过程匹配的多维构念,其构成指标需要覆盖风险分担和再分担机制的实现,将合同柔性划分为3个维度[4,6~8]:针对风险初次分担的合同价格柔性,应对缔约后风险再分担的控制权柔性,以及应对合同外发生的风险的再谈判柔性。

在集成化的建设项目管理模式下,柔性合同普遍存在,业主在合同缔约与执行全过程中,为实现风险的动态调整而注入了合同柔性,尽管能激发承包人的正向履约行为,却无法阻止承包人选择机会主义行为,合同柔性对承包人履约行为的影响表现出双刃剑效应。依据交易成本理论,合同就是确保参与方免受机会主义危害的一种治理机制,因此,合同柔性事后治理的逻辑,应该是如何力图避免合同事后执行陷入承包人机会主义履约困境[4]。但是,交易成本理论忽略了承包人的社会偏好,与控制承包人机会主义行为相比,激发和诱导交易方合作行为对实现项目成功更为重要和合理[9]。可见,建设工程柔性合同有可能存在双刃剑效应,但是现有文献对此缺少必要的实证研究,回答在何种情形下合同柔性能激励承包人正向履约而不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就显得尤为重要。

1.2 情境式项目治理理论

近年来,情境式项目治理理论的发展也越来越强调,项目交易行为的预测需要考虑制度和治理结构等情境因素的影响。大量文献对项目本质的研究,从临时性契约组织发展到社会网络组织,大多数项目组织都是由相对永久的组织形式组成的[10]。由此,项目治理研究开始关注项目组织的高度情境敏感性,深入考察项目实施环境对项目治理与合作行为之间关系的作用,形成了情境式项目治理理论框架,同时考虑权变因素的影响。合同柔性实质体现了信任和合作关系对契约治理功能的补充,也具有情境敏感性,即业主进行合同柔性策略选择时,要考虑环境因素或变数,寻求项目组织机制与情境之间最大的一致性[1]。

事实上,影响合同柔性与承包人履约行为关系的情境因素,可以分为环境因素、交易关系因素和组织因素3种类型[10]。其中,环境不确定性是影响建设项目组织绩效和行为的重要情境因素,契约交易各方倾向于签订更高水平柔性合同的原因,在于市场或资源环境的不确定性强导致交易风险增加[11]。交易成本理论认为,合同是管理整个交易过程的最重要的一种方式,而合同条款清晰度是描述合同设计特征的核心变量,合同条款清晰度越高,越容易规范承包人的履约行为,越能有效抑制承包人机会主义行为[6]。公平理论则将公平感知作为组织间的关键情境氛围因素,认为公平性会影响组织间合作行为的效率[12]。

2 概念模型与研究假设

2.1 模型构建

本研究基于项目情境治理理论和合同柔性事后治理的逻辑,探讨合同柔性双刃剑效应治理的边界条件,概念模型见图1。基于哈特的契约参照点理论,不完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人会有完美履约和敷衍履约两种状态。其中,完美履约是一种正向履约行为,包括按照合同文本中约定的字面要求执行,以及本着契约精神执行合同,对项目绩效具有正向作用,甚至能实现项目的价值增值。而承包人敷衍履约,实质上是一种弱机会主义行为,表现为隐瞒信息、随意承诺、违背合同或协议,以及利用合同漏洞牟利4个方面[13],对项目管理绩效造成折损。由此,建设工程合同柔性双刃剑效应治理的关键在于获得合同柔性边界条件,而在合适边界条件下,合同柔性针对承包人履约行为的正向作用,更有机会成为合同柔性激励的占优策略选择。本研究梳理了项目情境治理的环境不确定性、合同条款清晰度、公平感知等关键因素作为调节变量,提出一系列基本假设,拟检验自变量合同柔性与因变量承包人履约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情境因素的调节作用。

图1 研究理论模型

2.2 合同柔性的双刃剑效应

相较于严格控制的刚性条款,价格柔性赋予了承包人合理获得损失补偿的机会。如SONG等[14]的研究以公平感知为中介,发现合同柔性对承包人合作行为的促进作用;合同规定的为项目价值提升做出的额外贡献(如优化设计等)能够提供相应的奖励,以激励承包人高效率履行合同。控制权柔性对承包人履约行为的影响体现在两个方面:①能够及时应对风险、减少项目损失,有利于项目工期及成本目标的达成;②相机转移的控制权柔性能够使风险被合理分担,最有能力应对的承包人能够通过应对风险、减少损失、创造价值等额外努力获得相应奖励。在面对重大风险事件时,再谈判柔性使承包人安心工作,并与发包人协同互助;同时,再谈判机制的设定体现了业主对承包人的信任,使承包人降低因事前合约基础内容无法改变而采取投机行为的可能性。随着双方深入合作,信任关系进一步影响承包人合作行为[15],在互惠心理作用下,承包人愿意根据所掌握的风险信息与业主谈判,为项目的成功付出努力,促使项目目标的达成。由此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合同柔性能够激发承包人正向履约行为。

假设1a价格柔性能促使承包人正向履约行为。

假设1b控制权柔性能促使承包人正向履约行为。

假设1c再谈判柔性能促使承包人正向履约行为。

合同价格柔性一方面给予承包人不确定性发生时弥补损失的灵活应对手段;另一方面,不确定性、人的有限理性和自利动机,以及信息不对称又会诱发机会主义行为[16]。合同控制权柔性为承包人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更便利的条件,承包人利用信息优势,向业主提出无理变更要求,以获取超额利润;承包人利用推迟决策权,扩大专业工程暂估价范围,欺骗发包人获利;或利用业主基于善意信任赋予的终止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不确定事件时,将终止权作为一种手段,采取“敲竹杠”行为,迫使发包人妥协,以获取利益。再谈判柔性为建设项目发承包双方提供了应对不确定性的最灵活手段,大量学者把再谈判看作是一种关系交换[14],强调通过行为规范建立和维持关系。虽然相关研究证实,信任能够促进沟通、解决冲突、灵活应对意外事件,但事后再谈判柔性为承包人预留了大量可投机的空间,承包人能够利用信息优势,通过再谈判渠道,变更合同条款,为自己谋私利。由此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2合同柔性能够引起承包人机会主义行为。

假设2a价格柔性能诱发承包人机会主义行为。

假设2b控制权柔性能诱发承包人机会主义行为。

假设2c再谈判柔性能诱发承包人机会主义行为。

2.3 情境变量的调节作用

下面选取环境不确定性、合同条款清晰度和公平感知,作为合同柔性与承包人履约行为之间的调节情境变量,探讨这些边界条件在合同柔性抑制或促进承包人履约行为过程中的调节作用。

2.3.1环境不确定性的调节作用

作为交易成本理论的重要分析维度之一,环境不确定性被认为是,因缺乏信息而导致的对项目技术方法、最终产品、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事件等变化的不可预测性。项目与环境的互动关系密切,承包人需关注和分析环境变化所传递的信息,采取合适的行动,使自身生存发展或实现项目价值。由此可见,环境不确定性是探讨合同柔性对承包人行为影响的重要情境变量,也是合同柔性治理的目标。

不确定性的强弱反映在项目管理人员在当前环境中有无足够信息决策,有无办法预测其变化的复杂与动荡程度。关于环境不确定性对行为的影响存在以下两种观点:①环境不确定性虽然会对项目顺利进行构成威胁,但同样也为承包人带来了创新和展现实力的契机[17]。确定的环境中,承包人利用原有知识,按部就班地通过字面履约行为即可实现项目目标,此时承包人尽善履约行为对组织绩效的作用可能不甚明显;而在不确定环境中,若要达到如在平稳环境一般的项目绩效,就需迫使承包人通过额外的努力来实现,这赋予了承包人新的挑战和价值追求,即保护项目免受侵害,主动控制风险,防止风险回流,达成业主满意的项目绩效。由此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3环境不确定性能够强化合同柔性对承包人正向履约行为的正向关系。

假设3a环境不确定性程度越高,价格柔性越能促使承包人正向履约行为。

假设3b环境不确定性程度越高,控制权柔性越能促使承包人正向履约行为。

假设3c环境不确定性程度越高,再谈判柔性越能促使承包人正向履约行为。

②高度不确定性环境中的交易更容易发生意料之外的突发事件,这可能导致工期延长、成本增加等问题。此时,承包人会利用合同柔性,夸大由不确定事件造成的后果,以获得基于发包人信任的超额补偿。有研究证实,意外的突发事件会为承包人提供利用合同漏洞的重新谈判机会[18],阻碍项目顺利实施,违反交易双方的关系规范。此外,不确定环境下,合同柔性能够诱发承包人难以被发现的弱机会主义行为,特别是在不确定事件信息方面具有优势时,承包人更可能采取不端行为或隐瞒信息来实现自我收益最大化。由此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4环境不确定性能够强化合同柔性对承包人机会主义行为的正向关系。

假设4a环境不确定性程度越高,价格柔性越能诱发承包人机会主义行为。

假设4b环境不确定性程度越高,控制权柔性越能诱发承包人机会主义行为。

假设4c环境不确定性程度越高,再谈判柔性越能诱发承包人机会主义行为。

2.3.2合同条款清晰度的调节作用

在交易过程中,项目的参与方总会关心对方行为的可预测性。有效的合同能够通过设定详细的合同条款来引导各方合适的行为秩序。EISENHARDT[19]认为,设计清晰的合同有利于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利益平衡,并可有效控制承包人行为,且详细的合同条款更易规范承包商行为选择,减少因承包商不履约而造成事后成本增加的风险。部分学者认为,当合同条款足够清晰明确时,可以有效抑制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人的“敲竹杠”行为[6]。此外,合同条款清晰度还可以明确双方权责义务及共担风险,压缩投机空间,提高交易双方满意程度。同理,合同柔性条款描述详细与否,合同双方理解是否一致,同样影响承包人行为选择。合同中详细的柔性条款是合同预设的事后调整机制,会激发承包人信任感知,从而开启双方良性合作,激励承包人履行其应尽的合同义务,甚至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主动承担更多的工作,最终实现项目绩效增值。由此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5合同条款清晰度能够强化合同柔性与承包人正向履约行为的正向关系。

假设5a合同条款越清晰,价格柔性越能促使承包人正向履约行为。

假设5b合同条款越清晰,控制权柔性越能促使承包人正向履约行为。

假设5c合同条款越清晰,再谈判柔性越能促使承包人正向履约行为。

假设6合同条款清晰度能够弱化合同柔性与承包人机会主义行为的正向关系。

假设6a合同条款越清晰,价格柔性越能抑制承包人机会主义行为。

假设6b合同条款越清晰,控制权柔性越能抑制承包人机会主义行为。

假设6c合同条款越清晰,再谈判柔性越能抑制承包人机会主义行为。

2.3.3公平感知的调节作用

项目组织间公平感知对承包人的行为选择具有重要影响。在建设项目领域,相较于业主,承包人通常具有信息优势,项目组织间的公平性能够引导承包人表现超出角色之外更积极的行为。当承包人因做出对项目有利的行为而得到发包人公平回报后,就会产生公平感知,例如,AIBINU等[20]已验证程序公平感知促进索赔中合作行为的重要作用;LV等[21]证明,工程合同争议谈判中,公平的程序被认为是获得与之相对应的回报的有力保障,对承包人合作行为的影响更显著。由此可见,承包人公平感知对于形成良好的组织间关系至关重要,是促成合作行为的重要变量。同理,合同柔性所蕴含的合同事后调整机制能使得承包人获得更多的利益,就更愿意积极履约,而承包人公平感知越强烈,越能增强项目各方为项目付出额外努力的意愿,有效抑制道德风险问题,促进更多合作行为[22]。由此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7公平感知能够强化合同柔性与承包人正向履约行为的正向关系。

假设7a承包人感觉越公平,价格柔性越能促使承包人正向履约行为。

假设7b承包人感觉越公平,控制权柔性越能促使承包人正向履约行为。

假设7c承包人感觉越公平,再谈判柔性越能促使承包人正向履约行为。

根据社会交换理论,如果一方感知到了公平,那么该方会对未来结果持乐观态度,并对这种特殊关系投入更多精力,从而表现出较少的机会主义。例如,不公平的价格补偿引发双方利益冲突时,承包人便存在更大可能放弃机会主义行为。程序公平除了有利于强化双方承诺、保持合作关系外,也能减少机会主义行为的关系风险。合同柔性中程序条款的不公平也会引起双方信任破裂和相互猜疑,而合理、公平的适应性程序设计,会使风险在双方之间公平分享,承包商也不必担心无法妥善应对风险带来的损失,自然能够降低承包人的投机心理,减少机会主义行为出现[23]。合同柔性执行过程中,互动公平感知可促进交易双方之间的人际关系质量,强化信息共享并使交易过程透明化,有助于减少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由此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8公平感知能够弱化合同柔性与承包人机会主义行为的正向关系。

假设8a承包人感觉越公平,价格柔性越能抑制承包人机会主义行为。

假设8b承包人感觉越公平,控制权柔性越能抑制承包人机会主义行为。

假设8c承包人感觉越公平,再谈判柔性越能抑制承包人机会主义行为。

3 研究方法与数据分析

3.1 变量测量

表1 合同柔性、承包人履约行为以及多元情境调节变量的测量题项

本研究测量题项主要以国内外研究中的成熟量表为基础(见表1)。其中,合同柔性测量量表借鉴严玲等[24]的研究;承包人履约行为测量则主要选取了王雪青等[25]对角色内和角色外行为及LUO[23]关于弱机会主义行为的测量量表;情境变量中的环境不确定性的测量主要借鉴了许劲等[26]和YOU等[27]的研究,合同条款清晰度主要借鉴NING[28]的研究,承包人公平感知则采用了杜亚灵等[29]的测量量表。量表开发过程中还对相似性概念的测量题项进行了情境化处理。研究问卷采用Likert 5级量表,对本研究所需6个构念进行测量,并通过小样本测试,删除对量表贡献过小的测量指标,最终形成8个变量32个测量题项的大样本调查问卷。

3.2 样本与数据收集

问卷发放以项目为调研单位,对承包方进行调查。采用滚雪球抽样(也称为链式抽样、链式推荐抽样或响应驱动抽样)方法。最初的参与者包括来自北京、上海和天津不同建筑承包商中的22名项目经理和合同经理,然后要求最初的参与者推荐其他项目的潜在参与者,这些参与者的级别和岗位职责相似,并熟悉工程合同管理工作。共发放问卷337份,收回312份,并按照以下标准对回收问卷进行筛选:①答案存在缺失项;②问卷集中选择一个或者“中立”过多的答案;③回答问题存在前后矛盾现象;④同一项目不同被试问卷,通过算数平均合并为一份问卷。最后得到不同项目的有效问卷261份,有效率为77.4%。其中,受教育程度本科及以上达91.6%,从事工作年限5年及以上达80.5%,确保了数据的可靠性与代表性。

3.3 共同方法偏差

因为研究中的每一个被试均回答了问卷中的所有问题,所以需要控制共同方法偏差。共同方法偏差的控制主要包括事前控制和事后控制两种方法。事前控制方面,被试们被告知这项测量仅仅是为了学术研究,没有正确或错误的标准,回答将严格保密。由于通过不同的数据来源可避免同源偏差产生,所以事后控制方面,采用Harman单因素检验和验证性因子分析方法:①利用探索性因子分析对所有题项进行了公因子提取(KMO=0.840,Bartlett球形检验0.001水平上显著),得到8个因子,与量表结构一致,并且未旋转前的第一个因子的解释方差为22.59%(小于40%);②利用验证性因子分析将所有题项负荷于1个公共因子,结果显示该模型的拟合指标比测量模型的拟合指标要差。由此可以判断,研究不存在共同方法偏差的问题。

3.4 量表的信度及效度检验

本研究进行验证性因子分析,结果显示各个题项的因子载荷均大于0.5,故各因子内部题项一致性良好,符合研究要求。进一步运用AVE法对区别效度予以分析,计算结果见表2。表2中对角线上的值即为各个变量的AVE平方根,均大于其他变量的标准化相关系数,表明各变量间具有良好的区别效度。

表2 各变量间的相关关系(N=261)

3.5 假设检验与路径分析

3.5.1合同柔性双刃剑效应的检验

表3 合同柔性与承包人行为主效应关系指标数据(N=261)

由表3可知,假设1和假设2都通过检验,表明合同柔性存在双刃剑效应。其中,价格柔性对承包人正向履约行为与机会主义行为都具有促进作用,且对机会主义行为的影响较显著于正向履约行为;控制权柔性对承包人正向履约行为与机会主义行为都具有促进作用,对机会主义行为的影响较显著于正向履约行为;再谈判柔性对承包人正向履约行为与机会主义行为都具有促进作用,但对正向履约行为的影响要显著于机会主义行为。

3.5.2调节效应的检验

通过Smart PLS 3.2.8对情境变量的调节作用进行拟合和检验,各调节效应的路径系数见表4。

表4 调节效应的假设检验结果(N=261)

注:*、**分别表示p<0.05、p<0.01。

由表4可知,假设4a通过检验,即环境不确定性对价格柔性与承包人机会主义行为关系具有显著的调节作用;假设3c通过检验,即环境不确定性对再谈判柔性与承包人正向履约行为关系具有显著的调节作用。假设5a通过检验,即合同条款清晰度对价格柔性与承包人正向履约行为关系具有显著的调节作用;假设6c通过检验,即合同条款清晰度对再谈判柔性与承包人机会主义行为关系具有显著的调节作用。假设7b通过检验,即公平感知对控制权柔性与承包人正向履约行为关系具有显著的调节作用;假设8b通过检验,即公平感知对控制权柔性与承包人机会主义行为关系具有显著的调节作用。

为进一步检验调节作用效果,采用简单斜率分析法绘制调节效果图。其中,环境不确定性的调节效应见图2,合同条款清晰度的调节效应见图3,公平感知的调节效应见图4。

图2 环境不确定性的调节效应

图3 合同条款清晰度的调节效应

图4 公平感知的调节效应

4 结果与讨论

4.1 合同柔性对承包人履约行为影响的双刃剑效应

研究结果表明,合同柔性的3个维度既能正向促进承包人正向履约行为,也能诱发承包人机会主义行为,因此,合同柔性3个维度都存在双刃剑效应。

假设1a、假设1b、假设1c通过检验,表明价格柔性、控制权柔性与再谈判柔性均对承包人正向履约行为具有促进作用。其中,再谈判柔性对承包人正向履约行为的作用最为明显,是合同柔性策略中对承包人正向履约行为最具激励功能的柔性维度。再谈判柔性能够调整合同中的未尽事宜与不合理的风险条款,使得双方在兼顾各方利益前提下共同实现目标;价格柔性与控制权柔性对承包人正向履约行为的影响明显低于再谈判柔性。其可能存在的原因在于:虽然价格柔性事先规定了特定事件发生时的价格调整方式,但承包人只是利用价格柔性进行损失的补偿,而要获取相应奖励会有些许难度,因此,这类经济型激励对正向履约行为的作用并不明显。控制权柔性旨在项目控制权的相机转移,以应对不确定性事件,强调合作双方的深度交流与沟通,而建设项目的业主作为投资方,在放权给承包人的问题上,可能存在不信任的问题,如业主过于严苛的监管承包人控制权的使用,引发承包人心理因素的负面效应,对承包人正向履约意愿的激励作用便会不太明显。

假设2a、假设2b、假设2c通过检验,表明价格柔性、控制权柔性与再谈判柔性同样能够诱发承包人机会主义行为。这也印证了部分学者的担忧,合同柔性为事后处理不确定性所预留的空间被承包人利用,以谋取私利。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价格柔性是3个维度中最易诱发承包人机会主义行为的合同柔性。实际上,严玲等[30]基于情境实验研究发现,单价合同下事后价格调整条款为承包人的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更多可能,特别是当承包人将实际所得与预期收益之间产生参照损失时,承包人更容易偏向选择机会主义行为。而且,相比于控制权柔性与再谈判柔性,利用价格柔性实施机会主义行为的成本显然要更小、更便捷,同时效率也更高。可见,合同柔性能够激励正向履约行为,也会诱发机会主义行为,因此为使合同柔性更好地发挥作用,需要更完善的机制设计,将承包人机会主义行为限制在业主可容忍的范围内。

4.2 情境变量对合同柔性与承包人履约行为的调节作用

环境不确定性调节作用的假设3c与假设4a通过检验。环境不确定性越高,再谈判柔性越能促进承包人正向履约行为,价格柔性对承包人机会主义行为的作用效果越小。研究结果一方面从侧面印证了杜亚灵等[29]的观点,即工程项目中环境不确定性越大,越能凸显柔性的价值;另一方面也印证了价格柔性可能只适合在环境不确定性低的情境下采用,且设计为较低的柔性程度,否则,承包人基于其自身的逐利本性会利用价格柔性谋利。

合同条款清晰度调节作用的假设5a、假设6c通过检验。合同柔性条款越清晰,价格柔性越能促进承包人正向履约行为,再谈判柔性则对承包人机会主义行为有抑制作用。已有研究表明,合同条款越清晰,合同柔性策略的作用效果越明显。原因就在于详细的合同柔性条款规定了应对风险预案,为交易创造相对稳定的环境,使双方表达出顺利完成合作的诚意,从而激励承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更多工作。同时,YOU等[27]认为,更加清晰或复杂的合同能够战略性地减少由不确定性引起的机会主义行为。而SUSARLA等[6]则肯定了设计详细的再谈判机制能够有效降低合作方事后寻租的可能性,能够解决柔性功能适应与寻租之间的权衡。由此看出,本研究结果与上述观点较为一致。

承包人公平感知调节作用的假设7b、假设8b通过检验。组织氛围越公平,承包人公平感知水平越高,就越能强化控制权柔性与承包人正向履约行为的关系,同时也能抑制控制权柔性诱发承包人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控制权柔性是指在项目履行过程中,通过项目控制权的相机转移来应对项目不确定性,而李晓光等[31]的研究表明,双方的沟通质量才是决定控制权柔性改善项目绩效的重要因素。在公平感知情境下,控制权柔性的设置体现了双方人际的信任、尊重和承诺,利于提高关系绩效,从而减少机会主义的可能[32]。由此可见,控制权柔性在公平感知下既能显著促进正向履约行为,也能稳定机会主义行为水平。

5 结语

本研究的目的是探讨建设工程柔性合同事后效率改善问题,因此基于已有文献研究,建立了合同柔性与承包人履约行为模型,并考虑多个不同调节变量的影响。研究发现,合同柔性是把双刃剑,不考虑其他因素而盲目注入是不明智的,经实证分析后得到以下研究结论:①价格柔性适合环境不确定性小的环境,同时,需辅以详尽价格调整条款与监督惩罚制度来约束机会主义行为;②再谈判柔性在高度不确定环境中发挥着重要的激励作用,同时,需辅以明确详尽的再谈判约定和规制来抑制机会主义;③控制权柔性的使用需要营造项目组织中的公平氛围,通过承包人感知公平来激励其积极履约行为,减少机会主义行为。

本研究的理论贡献在于:①将柔性合同的研究从事前合同设计拓展到事后合同执行,并强化了合同柔性激励功能的重要性;②发现合同柔性同时作用于两种相对的行为,因此,合同柔性的事后治理需要以权变的思维来看待其激励功能。

本研究的管理启示在于:①合同柔性具有两面性,发包人应根据外部环境不确定性程度采用适宜的柔性策略,同时,应考虑项目所在组织内外不同因素的影响,谨慎设定不同柔性策略的相关条款;②发包人应设计更为完备和清晰的合同条款,有利于合同柔性激励承包人实施正向履约行为,且合同柔性强调全过程风险分担,若涉及详细的风险分担范围以及合同状态补偿条款,则能够促进项目绩效的增值;③改善项目组织公平氛围,激发承包人公平感知,有利于合同控制权柔性发挥正向影响,将不确定性较大、有经验的承包人不可预见的风险(包括地质风险、发包人资料错误等)进行合理分担,设计价格补偿和价值工程的合同条款,为合同柔性提供保障。

本研究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仅就情境变量对承包人履约行为的合同柔性范围进行预估,未考虑情境因素的组合对合同柔性双刃剑效应的影响。未来研究应进一步寻求合同柔性与承包人履约的倒“U型”关系平衡点,进一步围绕边界条件的设立、转变、优化等方面,深入探求合同柔性的适宜范围。同时,合同柔性的研究不仅包含合同柔性的结构和维度,还应包括合同柔性状态的判断和测量,然而,如何测量合同柔性的程度仍有待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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