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当代法律科学的基本研究方法

2020-05-20 08:56弗拉洛娃伊丽莎白亚历山大罗夫娜
重庆三峡学院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法理学

弗拉洛娃?伊丽莎白?亚历山大罗夫娜

摘  要:俄罗斯法学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特征是重视基本研究方法的归类与定义。现代俄罗斯国家与法的理论、法哲学、政治学史和法律史的研究中常用的方法论存在一定的差异。通过对上述学科的研究方法进行分析比较,可以呈现其在苏联时期和后苏联时期基本概念的演变。

关键词:法理学;法哲学;国家与法的理论;法学史;法学方法论

中图分类号:D95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135(2020)01-0109-05

重视基本研究方法的归类与定义是俄罗斯法学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特征。俄罗斯法学家们倾注大量心力分析各种历史理论科学及其与其他部门法,甚至自身相互之间(例如国家与法的理论、法哲学、政治学史与法律史、法社会学及其相互关系)的交叉理论问题。在这一点上,我们必须注意到,在我们的历史发展过程之中,对历史理论科学的定义并非一成不变。那么,如果苏联时期的国家与法的理论与法哲学在方法论和实质性问题方面加以区分,则在后苏联时代社会科学与方法论的相互关系就已然开始改变[①]。

21世纪初,俄罗斯的法理学研究在方法论方面发生重大变化。如果苏联法律科学存在唯一正确的国家与法的研究方法——马克思主义,那么去意识形态化之后的社会科学普遍承认,不同法学流派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可能是相反甚至相互排斥的。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在于,不同的方法论令研究者评论法律时产生不同的观点与立场。这些方法互相违背或最低限度上不适合一起进行分析,因而不同法学流派的观点在探讨法律的本质上有着客观必然的区别化。

这种进程是基于去意识形态化的法理学发展而产生的。因此,区分相关学科的一系列历史理论是必要的。此外,当代大量的出版和翻译的文献,以及苏联时代、革命前的沙俄时代、俄罗斯的法学家和法哲学家,如Б.Н.奇切林、С.А.穆姆扎耶夫、Н.М.科库诺娃、П.И.诺夫哥罗德采夫、Б.А.基斯塔科夫斯基、Е.Н.特鲁贝茨基等人的著作为当代法学研究做出了巨大贡献。毋庸置疑,方法论问题在俄罗斯当代法学和哲学研究中占据极为重要的地位。

法学理论[②](通常意义上的法理学、国家与法的理论)被视为一个国家制定或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不受其他权力侵犯的国家强制措施的社会规则的体系。从这一定义中可以得出结论,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基于法学实证主义的成果及其基本目标——在政治和法律的有效发展成果的基础上创建法律的理解范畴体系[1]20

法律理论的基本研究任务包括建立一个完整的逻辑理解框架。教条主义的研究任务是建立法律体系和不同部门的统一理解体系,也强调这一逻辑体系的导向性划分。这也表示,如果脱离对现行法律的研究,纯粹的逻辑分析思想除了逻辑无法借助其他工具对研究对象进行分析。这一研究方式导致的结果就是,在实证法学的研究过程中,分散的经验主义材料整合出了价值体系,将其“建立了联系,发现了矛盾,找到了共同的原则,并从局部使用中提取出来”[1]21。换句话说,法理学在本质上是实证的。基于这一重要的方法论认识,俄罗斯法学家从内容上去理解法理学也仅仅是近一百年的事情:“被称为法理学的这一科学的研究方向,可以理解为是实证主义的。”[2]5-7

当代俄罗斯法学家提出,概念性组成的法理学,包括苏联时期我国对其的理解,是不正确的。问题在于,普遍性的法学理论区别于法哲学,表达的应当是具有明确法律概念体系下的、形式与教义相统一的法的内容(法律规则、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事实等等)。在普遍性的法学理论体系中,有一个客观性存在的“法”,未必需要与其他个体、社会组织或社会的政治力量相关联。区别于法哲学,法学理论研究的概念基于不同国家、不同时期、不同民族的实证法,体现了政治—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并自己创造出不同且独有的法律认识方法论[3]

历史上第一个研究这个学科的是英国分析法学派学者约翰·奥斯汀。1832年。他的著作《科学和法律的研究对象》刊印出版,提出了这一领域的基本观点。

分析法学派的观点认为,必须将法理学从立法性政治权力中加以区分,后者并不属于法学范畴。在德国,受自然法学派的影响,法理学(实证主义法哲学)在19世纪70年代后期才开始发展。在这一领域,其发展方向由著名法学家А.默克尔的著作《法学百科全书》[4]加以奠定。再后,由80年代的拉松和90年代的伯吉布、温德加以发展。默克尔认为,普遍性的法学理论合并专业性的法律科学并由延展性的所有其他法律科学所构成,其研究对象体现为实证法学。

法是一个复杂的,内容丰富的,以各种形式和意识形态为基础的社会现象。在这方面,法律科学和普遍性的法理学区别于构建其他不同方法论基础——历史主义、理性主义、社会学、心理学及其他。因此,在方法论问题上,对法律哲学和法学理论加以区分是很重要的。

当代俄罗斯的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关系研究,是由19~20世纪的许多俄罗斯思想家(包括哲学家和法学家)所共同开展的。直到今天,对该学科的概念和课题都没能得出一个统一的理解。这首先是因为法哲学的“多样性”问题。О.В.马尔德申[③]认为:“法哲学是一种固定的混合体,是它的所有组成成分的综合……哲学家倾向于根据主要的哲学流派对这一科学进行分类——实证主义和理想主义、新康德主义、新黑格尔主义和新托马斯主义、现象学派、经验主义学派等等。法学家在不否认哲学思想对法律科学影响的情况下,基于对法律的基本理解而进行不同的分类,证明了多样性的有益。”[5]通过这些学科关系的变化,В.А.圖曼诺夫发现,20世纪的法哲学已经不被认为是部门科学,而是普遍性的法学理论[6]344。在现代的俄罗斯法理学中,法哲学被认为是法学的逻辑和方法论。由此产生一个问题:法律哲学是否能涵盖所有的法律知识?

在法哲学内容的论述中有两种不同途径:(1)法哲学是将哲学的普遍问题扩展运用到法学学科的跨专业性学科;(2)法哲学是一个专门处理法律方法论问题的专门学科,是法学的一部分[7]

在与法学的关系问题上,许多法学理论的专家认为,法哲学解决了科学的一般性问题。С.С.阿列克谢耶夫将其称为“广阔”的对象范围:“用哲学方法去理解法学,有时类似于世界观的一种扩展,将哲学学说在法学领域,在多样化的法律现象中进行延伸与扩张。”[8]同时,正确的说法是:“法哲学不仅仅是将普遍哲学的条款扩展運用于法学领域。这样的哲学具有混淆性,无法正确从与世界的其他存在的比较中厘清法学的具体特点。”[6]35“哲学是所有法律和社会科学的理论基础和方法参考……哲学的基础上制定了法律科学的基本分类。”[9]根据上述法哲学理论,法理学的方法论问题可分为以下两种理论结构。第一,法学理论由两部分组成:哲学和法社会学(Д. А.赫里米夫);第二,法学理论包含三个部分:哲学、社会学和专业法学理论(С.С.阿列克谢耶夫)。这两个理论结构的实质性区别是在第一个里,将法学与法社会学相等同;而第二个理论结构[10]在一般法律理论中得到广泛支持。

我们还可以用不同的方法理解和教授法哲学。因为法哲学代表着普遍哲学的一部分,所以它的本质是哲学的,但事实上它又是综合性的科学。它在很大程度上是法理学的一部分,评估着法学家们的学术水平。但这一状况又总是引起争议和担忧。例如,俄罗斯研究文明史和理论法学的著名专家Г.Ф. 谢尔森涅维奇指出:“在有些时候,当法学家在起草法律解释和法律条文的系统化规则时,法哲学就体现其优越性的一面,很少或是基本没有与法学相联系。一些人研究他们在法条中所被赋予的权利,并不思考它们本应是什么样子,或者可能是什么样子,而哲学家创造了理想的权利,并不知道在现实生活中的适用中它们是什么样子。”[11]19这种情况当然对法学理论(削弱了其学科的理论价值)和法哲学(削弱了其实践意义)都是有害的。“这种思维延伸至”,Г.Ф.谢尔森涅维奇百年前指出,“法哲学的研究者必须为其做些什么。”[11]19在法学的现代发展阶段,法哲学包括在大学法学院和其他高等教育学院的培训课程中,但这并不意味着,在评估其中的教授必须与法理学相区分时存在分歧。这可能归责于,法哲学(像政治学史和法律史一样)归属于法学思维范畴,仍然是一个学科,而无法直接作用于法律实践领域。

我们国家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需要一个适当的理论基础,引导其区分各个基础专业学科,令这些基础专业学科获得独立专业的地位。在这种专业化的迅速增长中,类似的法学相关学科均感受到其基本历史——理论属性的不一致性,特别是从事相关专业的法律从业者[④]。

与法理学相比,法哲学研究的对象更为宽泛和抽象——其研究法的终极出发点,研究法与其他社会规范,也是以历史与社会哲学认识角度来对法存在的依据的研究[2]7-8。法哲学研究价值问题,它的目标体现为研究法学领域价值观的重要性。因此,法哲学提出对法律本质的理解。它看到每一个历史时代的文化发展的写照。

法哲学是意识性的,因为它考虑了价值系统中的法学的内容和发展前景(思想、国家行为、社会团体、单独个体和阶级等),并在意识的基础上评价现有的政治法律实际效力(法律是否正义,国家制度是否先进,人权是否得到保证),从而形成一个关于需要改变社会结构或保护和发展这个社会的政治法律结构的结论。法哲学除了确立基本概念,不应提出其他的主观意见,不因现实的时间和地点条件而转移:“法哲学为法律的本质下定义,不因历史时期或不同国家而区别对待。它寻找时间长河中的永恒存在。”[11]23

法哲学和法理学的主要差异如下:

哲学研究理想法律的切入口,在理论法层面上,其研究的是真实有效存在的社会现象,而不是计算价值目标。法哲学家提出自己见解的目的,是希望能为国家立法者提供法律改革的理由和必要性,解释法律本身的发展趋势。

理论法的成文性规定主要涉及进行司法实践的国家执法机构。此外,法学理论将法理学的概念以逻辑方式系统化,而法哲学研究形而上的法学概念。

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共同理论基础都来自法律本身的实施环境和本质要求。

哲学家和理论学家都通过法的行为的普遍性义务规则,而非描述性的科学宣言或政治条款构建自身学术体系。法哲学家以自己的思想为基础构建理想形式,追求社会的持续性发展与稳定(“社会的理想是建立自由意志人的共同体”——施塔姆勒,“社会连带主义”——狄骥,“理想世界(замиренная среда)”——科沃瓦列夫斯基,等等)。研究法理学的基本问题时,合法性和法律秩序的关系问题、成文法典司法效力评价问题均有着重要的理论地位。而弥补法律空白,这也旨在为社会和国家创造一个牢固的“理想”环境。

国家与法的理论作为科学学科,与政治学史和法律史、法哲学、法社会学紧密相关。政治学史和法律史的课题是解决国家与法的理论中最普遍和重要的概念(例如国家与法的起源,国家与法、个体与社会的关系等)。所以,政治学史和法律史被称为国家与法的历史[12]

在现代文献中,政治学史和法律史与国家与法的理论紧密联系,有人认为其原因主要在于:“如果国家与法的理论有系统地编纂关于我们的时代的知识,那么其必定只在此时有效力——法、政治学史和法律史——这是无数个世纪个体(非集体的)的关于国家与法的思想与现象的经验汇总。”[13]政治学史和法律史与国家与法的理论的关系是毋庸置疑的。然而,对学科的划分似乎又是另一回事。

国家与法的理论的研究内容不仅仅局限于对国家与法的现代实践模式的探讨,在这一学科中,法学家们对不同的历史模式、社会与国家的组织形态、不同时代与不同国家的法律渊源、不同法系及其历史发展等广泛内容进行探讨与研究。事实上,与政治学史和法律史不同,国家与法的理论是一个解释性的学科:它综述了许多历史性材料,不同时代和国家的执法实践,形成了系统化的概念;它把不同类别的法和国家分类标准放在一起,寻求普遍性的规则。因此,国家与法的理论不仅可以被视为是法学的分类和综述,也是整个法学系统性和解释性的总结。后一种情况可以解释国家与法的理论作为整个法律科学的基础方法论学科的重要性。和国家与法的理论不同,政治学史和法律史是描述性和分类性的学科。它总结事实材料,为国家与法的理论、法哲学和法社会学等学科提供自己独特的研究标准和评价体系。

在俄罗斯,国家与法的理论、法哲学、政治学史和法律史及其相关学科都是现代产生的专业,其存在的首要目的均是构架现代法律思维。这些學科能够帮助我们理解法与其他社会调节手段之间的关系,解释法律知识为什么不只是构建于详细完备的事实体系(谁,什么时候,以何种目的,为何种情况通过了一项法律、法规和法令),同时也规划并筹谋了现行法律与其他可能性和理想化发展的专业化关系。

参考文献:

[1] Алексеев Н.Н. Основы философии права[M]. СПб., 1999.

[2] Михайловский И.В. Очерки философии права[J]. Т.1. Томск, 1917.

[3] Фролова Е.А. Теория государства и права как наука и учебная дисциплина. К 110-летию А.И. Денисова/ Общая теория права: история и современное состояние (к 110-летию А.И. Денисова): монография /отв.ред. М.Н. Марченко[М]. М.:Проспект, 2018. С.112-119.

[4] Меркель А. Юридическая энциклопедия[M]. Со 2-ого посмертного издания Р. Меркеля / под ред. В.М. Грибовского: пер. Ф.К. Зейделя. СПБ., 1902.

[5] Теория государства и права: Учебник для вузов / Под общ. ред. Проф. О.В. Мартышина[М]. М., 2007. С.20-21; Мартышин О.В. Философия права: учебник для магистров[М]. М.:Проспект, 2017.

[6] Туманов В.А. Буржуазная правовая идеология[M]. М., 1971.

[7] Тихонравов Ю.В. Основы философии права. Учебное пособие[М]. М., 1997. С.32

[8] Алексеев С.С.Теория права[M]. М.,БЕК, 1994. С. 10.

[9] В.В. Лазарева.Общая теория права и государства[M]. Учебник / Под ред. М., 1996. С.6-7.

[10] Алексеев С.С.Проблемы теории прават.1.[М]. М., 1973. С.392; Общая теория государства и права.т.2. [М].Л., 1974. С.208-209.

[11] Шершеневич Г.Ф. Общая теория права: Учебное пособие. В 2-х томах. Вып. 1[M].1995.

[12] Фролова Е.А. Проблемы теории и философии права: монография. 2-е изд., испр. и доп[М].Юрлитинформ, 2018; Она же. История политических и правовых учений: учебник[М]. М.:Проспект, 2018.

[13] М.Н. Марченко. История политических и правовых учений: учебник / под ред[M].Норма: ИНФРА-М., 2012. С. 12.

(责任编辑:李虎)

Basic Research Methods of Contemporary Russian Legal Science

Frolova Elizaveta Aleksandrovna  Tr.YANG Tianfang

Moscow State University, Moscow 119991, Russia

Abstract: An important feature of Russian legal research is the emphasis on the classification and the definition of basic research methods. There are certain differences in the commonly used methodologies in the research of state and law theory, legal philosophy, political history, and legal history of modern Russia. By analyzing and comparing the research methods of the disciplines above, we can observe the evolution of basic concepts from the Soviet period to the post-Soviet period.

Keywords: jurisprudence; philosophy of law; theory of state and law; history of political and legal doctrines; methodology of legal science

[①] 译者注:国家与法的理论是苏联时期就开始使用的历史性名称,代指现代法理学的所有下属分类学科。当代俄罗斯,国家与法的理论、国家与法的历史、政治学史与法律史共用同一个专业代码12.00.01,归属于大法学分支之下的同一个二级学科。

[②] 按Н.Н. 阿列克谢耶夫术语作“法教义(юридическая догматика)”,“法教义所以赖于经验,因其是与具体的、完全确定的物质产生联系——即同优良的、被确定有效或曾发挥效力的法有关。而每个优良的法律体系都是独特而不可复制的历史事实产物,它们有着研究这一事实并厘清其特征的目的。”Алексеев Н.Н. Основы философии права. СПб., 1999. С. 20.

[③] 马尔德申(Орест Владимирович Мартышин),1937年生,苏联和俄罗斯著名法学家。

[④] Г.Ф.谢尔森涅维奇于一百多年前曾于自己手稿中提出这个问题,他写到:“现在已经很少有法学家了,而只有民法学家、犯罪学家、国家理论学家、诉讼法学家和教会法学家。这样的专业化发展对每个部门科学都是危险的,首先是对法律秩序产生越来越大的限制,其次,对与社会评价相联系的专门法条的研究产生越来越大的限制。法律科学的自我封闭将从实践和理论两个方向导致其灭亡。”Шершеневич Г.Ф. Указ. соч. С.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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