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之完善

2020-06-05 12:47刘仲平
中国民商 2020年4期
关键词:立法建议

刘仲平

摘 要:民法典草案有关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沿袭现行婚姻法的内容,该制度主要框架及内容能够满足当前社会需求,但是应该就当事人主体资格、协议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对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撤销条件予以明确。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建议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2017年教师科研能力促进计划项目阶段性成果。

在2019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备受关注的民法典草案整体亮相,并于2020年1月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笔者长期关注我国夫妻财产制问题,因此,也想就夫妻约定财产制谈谈看法,期待能在引起社会共鸣。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契约形式约定相互间的纯粹夫妻财产关系,而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制度。夫妻财产制属于夫妻财产制的内容,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夫妻财产制度重要组成部分。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不仅涉及夫妻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关系到婚姻之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对维护家庭稳定以及保障社会交易安全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说起夫妻约定财产制,我们可以追溯到1950年婚姻法。1950年版《婚姻法》只规定法定财产制,而未规定约定财产制。但是,当时的立法解释认可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效力。1980年版《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约定财产制,并作为共同共有制的补充制度。到了2001年,《婚姻法》则进一步突出了约定财产制,赋予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的地位。因此,我国是有着约定财产制的传统,这也是顺应社会的发展方向。

至于本次全国人大公布的民法典草案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除了在术语表达上有了较小调整外,基本就是保持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内容。虽然民法典草案对夫妻财产制度有着比较全面的规定,但是结合社会实践,依旧存在着一些不尽人意之处。

一、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存在的问题

民法典草案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基本框架的设置应该是没有问题,能够体现民法自治原则,促进家庭、社会的和谐发展,但是在一些具体细节上依旧存在问题。

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当事人主体资格缺乏明确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应该有谁来进行约定?可否委托他人代理?若一方当事人婚后变成了无民事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约定行为是否有效?草案中没有进行规定。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对夫妻双方真实意愿及其效力缺乏明确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原本就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在进行财产约定時应当充分体现自己的真实意思。虽然民法总则上有规定民事主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一定要有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是大家又很明确家事具有家事的特点,并非一般民事规则都能直接适用于家庭事务的解决。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由于工资收入不同、性格差异等种种原因,会导致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呈现差异,一方强势,而另一方为了保全家庭或者其他原因则处于弱势。然而当弱势一方当事人不能进行真实意思表示时,或者一方通过哄骗、欺诈、胁迫等方式签订协议,该财产协议能否依旧有效?

对于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缺乏明确标准。夫妻只能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不能处分他人的财产。民法典草案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并未就约定内容的合法性要件予以明确界定,比如约定内容可否涉及第三人财产等。

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变更、撤销条件缺乏明确规定。夫妻双方进行财产约定后,协议便产生法律效力。然而,现实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化,比如夫妻感情发生变化,夫妻双方的收入状况发生变化等,双方的意愿也很可能会随之发生变化。如此情形之下,夫妻财产约定的可否变更或者撤销民法典草案未予明确规定。

二、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建议应从如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明确约定夫妻财产约定当事人的资格。夫妻财产约定的主体首先应该是限定于夫妻双方当事人,因为该约定涉及夫妻双方的重大事务,因此,任何都不可以代理,必须由双方当事人亲自约定才能有效。夫妻财产约定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要使夫妻财产制能发生逾期法律效力,夫妻双方应该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才行,若一方或者双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财产约定行为无效。

明确要求夫妻财产约定时是真实意思表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本质内容就是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必须是意思自治。夫妻进行财产约定也必须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方可有效。若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存在胁迫、欺诈等非真实意思表示情形,应赋予受胁迫、受欺诈一方撤销或者认定协议无效的权利。

明确变更、撤销夫妻财产约定的条件。为了应对夫妻财产约定后的情势变更,应该允许夫妻双方对之前的财产约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所以法律应明确规定夫妻撤销或者变更财产约定的效力,如:双方可以协商撤销或者变更财产约定;或者一方有正当理由要求撤销或者变更约定的,若另一方不同意的,有正当理由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或者变更。

参考文献:

[1]余延满.亲属法原论[M].法律出版社,2007.

[2]杨晋玲.夫妻财产制比较研究[M]民族出版社,2004.

[3]杨立新.亲属法专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4]张华贵.夫妻财产关系法研究[M]群众出版社,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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