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需要解决的问题

2020-06-23 09:38苗典民
法制与社会 2020年15期
关键词:司法改革刑事诉讼

关键词 刑事诉讼 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 司法改革

作者简介:苗典民,河南科言律师事务所主任、兼郑州市律师协会刑事律师协会副会长,河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执委,三级律师,研究方向:刑事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5.277

目前,我国在对于司法方面的监督改革过程中进入了瓶颈期,部分改革举措等内容很难继续实施进行下去,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步伐以及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脚步[1]。在经过多次试行以及实践后发现,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能够有效改善上述问题,加强司法工作的有效性,帮助推进我国司法工作改革落实情况,提升对于司法工作的监督管理。本文将选择以刑事诉讼方面为切入点,探索在刑事诉讼中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如何判断刑事诉讼监督事项案件化

现阶段,在我国划定的监督范围中,属于诉讼违法的行为有四百多种,其中包含了各个领域以及各个类型,因此为了提升监督工作的科学性与实效性,该如何界定能够进行案件化办理的刑事诉讼监督案件是非常重要的。

(一)是否为重大刑事诉讼违法行为

刑事诉讼违法行为是指在整个刑事诉讼的环节过程中,参与案件办理的机关部门或是相关工作人员没有按照法律要求所进行的某项行为,或者是可能会对整个刑事诉讼环节的公平公正、合法透明产生影响的行为。当出现刑事诉讼违法行为以后,对于违法违规滥用职权的机关部门或是办案人员,若是行为较轻的可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改正,若是违法行为非常严重的则不光要对其进行改正,其次此前的判决结果宣布无效,还需要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2]。因此,以刑事诉讼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的划分标准,可以分为一般违法行为、重大违法行为以及涉嫌职务犯罪行为。

首先是对于一般的刑事诉讼违法行为来说,因为一般事情发生经过都是比较清楚的,所造成的不良后果也较轻,所以不需要对事件的真实与否进行判定以及进行单独立案调查,可以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直接进行整改。

其次,当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上升到严重等级以及可能会构成职务犯罪时,则需要采取严厉严格的监督手段,实行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方法,按照科学规范的程序以及违法证据进行监督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相关部门监督检察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是否需要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在进行诉讼行为违法监督的过程中,必须要做的工作是对行为本身进行调查、核实以及证据获取。在对诉讼违法行为进行实际调查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某些被合法掩盖的违法真相,除此之外还有部分违法行为是很难被监督检察到的,有的甚至不能查清真实情况,以上现象的出现都会使得对整个诉讼环节违法行为的判断是不够全面科学的,因此在进行违法行为处置的过程中就不会做到完全的按法律要求以及相关规定来进行,这样也会使得监督管理工作的质量与效率降低。

举例来说,当发生重大刑事诉讼违法行为时,在进行调查的过程中,需要对案件当事人、案件证人以及诉讼案件以外的人进行调查询问;除此之外,还要收集案件当事人、参与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相关人员的意见建议;同时,针对案件中出现的问题需要向有关专家或是部门协会进行询问,也可以利用机关部门的资料储备对有关案件的材料进行取用;对于案件所涉及到的所有材料还需进行再一次的审查,若涉及到伤情或是病情的需要对病例检查报告进行鉴定。以上过程的进行是对监督工作公正合法进行的保障,同时也能够为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理提供最有力的证据支持,提升監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的合法性以及结果质量。

(三)是否需要进行正式监督

在对案件进行审理调查以后,若是能够确认为刑事诉讼违法行为,那么相关检察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案件处理。针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有许多种,比如说纠正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的整改提出意见、对整改后的合法性进行确认以及实行诉讼违法行为纠错程序等[3]。

一般来说,采用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的方法模式是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假如发现存在违法获取证据的行为,那么在进行案件审理时需要将违法证据排除,并且侦察机关需要重新进行证据的补充获取。

但是,必能不是所有的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都可以存在应有的效果,举例来说可以对程度较轻的违法行为进行口头整改,不能将其认为是案件办理;除此之外,在进行案件的第二次审理时,面对抗诉将会采用随着案件办理进程进行监督的办法,因此在对案件进行分类时也不会将其列为监督事项案件化;而当案件的判决已经生效以后,那么就需要及时对结果进行更正,并且对正式监督结果进行确认,针对这一情况可以根据实际发展将案件办理时间进行适当延长,而监督过程与诉讼案件本身进行分立化办理,这样也不会对整个诉讼进行产生影响。

二、刑事诉讼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的关系处理

在对于司法检察机关的改革推进过程中,还存在较多的矛盾问题,还需要探究其如何才能更好地运用其监督权能。采用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可以有效解决这些矛盾问题。

(一)案件办理与司法监督之间的关系

案件办理是司法监督的前提。在诉讼进行过程中进行司法监督是为了能够发现其中存在的诉讼违法行为,因此一般办案过程是伴随着监督的产生的,实行监督的目的是为了能够提升被监督部门机关案件办理的高效性、合法性等。检察机关部门的司法办案是进行刑事诉讼监督的基础,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可以通過逮捕或是起诉等监督行为探索其中违法行为的线索。通常来说,在进行诉讼案件活动办理的过程中,凡是与案件办理或是事项案件化办理有关的行为活动都可能存在违法行为,而发现这些违法现象存在的重要手段就是依靠办案人员自身的职权。也可以说,无论是怎样发现的违法行为的现象线索,最主要的案件行为还是某一个诉讼案件,因此对于能够组成诉讼案件违法行为的相关线索事项,要及时采取监督程序的进行,将其转化为案件的办理。

(二)刑事诉讼依法监督内部关系

进行司法监督必须要把握其中的度,检察机关部门在进行司法监督的过程中所采取的办法方式必须要合乎实际,在进行充分思考后再采取相应措施,可以通过分析不同监督对象的不同特点来对监督方式进行选择,这样能够提升监督质量,提高监督效率。但是,对于刑事诉讼进程的监督是进行相关工作开展的前提,同时在行使监督权利的时候也需要受到法律和监督程序的规定。在监督方式的选择上,要充分考虑诉讼违法行为的严重与否以及相关监督事项的本质特点等。举例来说,若是一般的诉讼违法行为,那么在进行监督方式的选择上常常是比较柔和内敛的,并且监督效果强度是比较轻的;而若是重大的诉讼违法行为或者是可能会造成职务犯罪的违法行为,那么在选择监督方式是则是以积极强硬为主。

(三)监督对象之间的关系

检察机关在进行诉讼违法行为监督的过程中,其主要作用并不是对诉讼行为本身起到促进作用,而是完全深入到诉讼行为之中对其进行评价管理,针对其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纠错,改正其中的错误现象,推动正确诉讼程序的运行[4]。在诉讼活动进行的过程中进行依法监督,其主要是起到预防、督促的作用,若是存在刑事诉讼违法行为那么主要是监督单位自己来进行整改。若是较为严重的刑事诉讼违法行为,在进行监督的过程中可以对事件本身来进行监督,在必要的情况下也可以当事人进行监督,来调查核实案件办理人员是否存在渎职的嫌疑。综上,在对刑事诉讼违法行为监督的过程中,需要处理好对事监督以及对人监督的关系,二者应该相互结合相互联系,确保监督行为的科学有效性。

三、结语

总而言之,在对刑事诉讼行为进行监督的过程中采用重大监督事件案件化办理模式可以提升监督过程的有效性,保障相关案件的证据获取过程是完全透明、公开以及公平进行的,同时也能够对当事人的权利进行很好地保护,提高我国司法部门办事的质量与效率,加快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有助于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1]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课题组,甄贞,闫俊瑛,等.刑事诉讼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需要解决的问题[J].人民检察,2019(8):53-55.

[2]孟国祥.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程序研究——以刑事侦查类监督为视角[J].中国检察官,2019(1):56-60.

[3]朱启鹤.对建立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模式的一点思考[J].法制博览,2017 (36):132.

[4]张海全,向松.浅谈建立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模式[J].法制博览,2018 (26):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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