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笑春,翟云杰,王宜敏,苗锐红
(浙江工商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杭州 310018)
2011年,迈克尔·波特和克雷默提出“共享价值”的概念,强调企业有必要加强对社会问题的机会识别和把握,同时,以“创新性解决社会问题”为主要方式的社会创业在全球不断发展并成为突破志愿失灵与政府失灵的新形式[1-2]。在此背景下,将社会创业领域与企业社会责任领域相结合的公司社会创业(corporate social entrepreneurship,CSE)实践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涌现。较之社会创业,公司社会创业的主体是企业尤其是大型成熟企业,其为社会问题提供商业化的解决方案,结果形成具有自主“造血”机制并可持续运转的社会企业或社会项目[3]。近年来,基于金字塔底层(base of pyramid,BOP,意指低收入人群)的公司社会创业实践在我国“精准扶贫”与“乡村振兴”政策背景下发展迅猛,2014年万达集团在国内开创首个“企业包县、整体脱贫”的新模式,该项目不仅标志着万达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大创新,而且也表明国外学术界热议的“公司社会创业”现象在中国的兴起[4]。
然而,企业很难独自完成BOP市场内的所有价值活动[5],社会问题的复杂性导致资源困局和可持续性发展困境[6],“项目与地方产业不适应”“与BOP的实际需求不契合”以及“BOP本身和谐被破坏”等问题已经显现[7]。但也有一些公司社会创业项目致力于社会嵌入,通过与当地不同部门组织、机构或个体间的合作实现了明显的经济与社会融合价值的创造,如万达集团的“丹寨脱贫”项目以及吉利集团的“吉时雨”项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