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创新应用

2020-07-14 08:44吕智霞
西部学刊 2020年10期

吕智霞

摘要:电子商务在实际运行时面临的诸多问题:准入流程不规范、票据鉴定问题复杂、欺诈行为难确定、相关单位的监管力度不足等等。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創新应用,可以提供有效的解决方式:具体实施途径为: 明确民商事主体、制定合同规范化签署流程、建立公平交易环境、加大监管力度。这有助于全面提升电商的运行能力,给予其安全有序的运行环境,促进电商良好发展。

关键词:电商活动;电子票据;欺诈行为

中图分类号:D923.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20)10-0123-03

引言

电子商务为人们经济交易(购物 / 售后等)提供了全新的线上形式,借助互联网的运行环境,数据信息的高效传输,为人们经济往来增添了便利条件。与此同时,电子商务在运行期间逐渐出现问题。电子商务运行初期, 尚未成立较为成熟的法律制度,为民商法的规范范围与内容规范提出了较高要求。民商法应结合电子商务的运行情况及不良交易的性质,开展修订与创新,试图顺应电子商务的运行需求。

一、电子商务在运行期间存在的问题

(一)准入流程不规范

电子商务在运行期间,交易流程中包括的元素有:商品提供者、商品购买者、第三方监管机构、物流服务、保险增值服务(运费险)、交易平台。在电子商务交易一次时, 此流程运行一次,运行单位的多元化,为民商事活动带来了诸多影响,甚至提升了民商法的运行效果。在民商主体发生转变的同时,电商的准入流程呈现出简约性,为不法商家提供了交易平台,为民商法的法制工作提升了难度。

例如,淘宝平台运行初期,对商家的准入要求较低, 具体包括:商家身份证明(身份证照片)、保障金(1000 元起),造成不法商家利用线上合法性质的运行平台,实施不法行为,出售未经卫生检测合格的食品、高价售卖低质产品、伪造高端品牌商品等,造成诸多电商交易纠纷, 为民商事活动带来了一定制约因素。此类不法行为的发生,均是建立在交易平台缺乏限制条件,比如商家准入条件较低,未验证商家的经营资质(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对商品上架未建立审核机制等,此类准入流程的缺失,难以保障电商平台商品质量,为电商交易纠纷铺设了发生条件。

(二)票据鉴定问题复杂

在传统交易体制中,交易合同与票据均是纸质化,例如商场购买衣物、超市购买商品,在交银台结算时,给予的纸质版交易收据,财务部门给予的纸质版交易发票。电子商务交易期间,难以实现纸质化交易合同,借助线上的数据传输功能,以电子票据形式确定交易过程。但是此种合同(电子)形式,尚未在民商法中具有合法性。由此发现,此类电子票据,主动权在于商家,相比纸质化票据交付于买家,电子票据具有买家所有权的被动性,并且数据信息具有篡改性,难以验证其信息的真实性问题。为此,在电商交易期间,电子票据、数字签名等真伪鉴定问题,成为民商法首要关注的焦点 [1]。

(三)欺诈行为难确定

电商交易的运行环境在网络空间,在交易双方未实质性接触的条件下,完成经济往来活动。在此期间,诚信成为最为关键的问题,同样是民商法第一关注的问题。在电商交易期间,基于电商资质准入条件较低、商品质量难以保障的背景下,商家的诚信度,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电商交易较为关注的话题。电商交易时的信息,在交易后实现商品描述的修改,难以确定其欺诈行为。

例如,淘宝出售的虚拟商品(Q 币 / 话费)时,属于在线充值,未经历物流发货,不存在第三方监管机制,商家点击发货完成,即完成交易,如若商家未给予买家充值,买家投诉与维权期间,存在一定困难,交易平台需要买家提供诸多信息,具体包括:交易单号、充值记录等,用以证明商家未履行充值的行为,如若买家不具有收集充值记录的能力,此问题难以获得交易平台的正确对待,认为买家在无中生有。由此可见,电商活动发生欺诈事件时,维权具有一定难度,需要买家提供诸多信息,以证明商家的欺诈行为,如若买家难以证明,则维权无法实现。

(四)监管力度不足

在电商运行期间,交易流程中的元素众多,包括买卖双方、电商平台、第三方资金监管等。电商平台发挥的是对买家的监管过程,与商家经营性质相似,与商家保持着合作与管理的关系,商家为被管理的一方。第三方资金监管平台,比如支付宝,有效保障商家如期发货、保护买家的资金安全。如若电商平台,未进行有效的商家管理, 并且未开展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介入,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平台对商家的监管力度,为不法行为预留了发生基础。

二、创新民商法,规范电子商务运行

(一)制定规范的准入流程

电商活动的发展是建立传统交易运行模式的基础上,借助网络技术获取新的交易运行规模。电商活动在实际运行期间,所体现的并不是买卖双方的单向交易。电商活动平台以网络运营公司为经营主体,平台建设与发展是以盈利为最终目标。电商平台在运行初期,相比于传统经济往来活动,属于新兴产业,相应的法律法规尚未健全,民商法的适用能力与经济体制发展,两者之间也存在着一定差距,造成民商事立法缺乏事实依据与规范性标准。因此,民商法应深入了解电商活动的运行模式, 加强对电商经济纠纷事件的分析,总结纠纷事件的发生成因,制定具有适应性的法律条文,促进民商法在电商活动中具有高度可行性 [2]。

为此,民商法制定期间应采取的策略:

1. 民商法应规范化制定经营单位相关管理条例,提升其平台商家资质的准入条件,比如制定较为严谨的商家准入制度,调查专员定期查看商家准入信息的规范性, 要求有商家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电子扫描的身份证, 正反面)、商家经营许可资质证明、产品材料来源证明(采购单、合同等)、产品质量保证书等,以此保障电商活动的合法性,发挥民商法的约束作用;

2. 民商法应详实制定电商平台的准入资质审核流程,要求电商平台在商家线上提供资料的基础上,加强对其资料真伪性辨别,相关执法单位应要求电商平台设立资料审核部门,以保障商家资质的真实性,发挥电商平台的审核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