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与“民主”

2020-07-20 03:23徐风
学理论·下 2020年2期
关键词:政治参与参与民主

徐风

摘 要:通过对西方政治思想史三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卢梭、密尔的参与思想进行梳理,考察古典伦理政治观下的参与思想:亚里士多德的“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权利政治观下的参与思想: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折中调和政治视域下的参与思想:密尔的代议制政府理论,以及三位思想家对“参与”与“民主”之间关系的理解。以上论述“参与”重要性的理论都从一个侧面形成了民主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尽管不受限制的参与可能导致的暴政或极权政治的后果令思想家们谨小慎微,但他们仍提倡不同程度的政治参与。

关键词:政治参与;民主;人民主权;代议制政府

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随着西方参与民主(partic-ipatory democracy)理论兴起并成为一种重要的理论流派,“参与民主”“强势民主”“协商民主”以及参与民主与代议制民主的关系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理解以上概念和关系的关键在于理解“参与”“民主”以及二者的关系。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生活于不同时代的三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卢梭、密尔的理论中都涉及参与思想,本文试图对三位思想家的参与思想做以梳理,以期对理解上述概念与关系有所启发。

一、古典伦理政治观下的参与思想:亚里士多德的人论

在古希腊伦理政治观下,思想家们通常将人性作为基点来诠释国家和政治生活。亚里士多德也将人性作为逻辑起点来论述参与的必要性。亚里士多德对人的基本看法是“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在人的自然需求和特征方面,他认为,人类过群体生活有利于满足人类的基本需求,从而实现人类的“自给自足”。同时语言机能是人类特有的机能,它使得人类的情感可以通过语言表达出来,进而判断某一事物有利或是有害,他指出“人类所不同于其他动物的特性就在他对善恶和是否合乎正义以及其他类似观念的辨认”[1]。这种类的需求和自然特性使人类生来就倾向于过群体的生活。

从事物的本质与目的的角度,亚里士多德对人的本质做出论述。任何事物都有固有的天然本性,也就是它具有的特长、用处和功能。这种特长、功能是此类区别于彼类的本质,如马生来就具有奔跑能力、鸟生来就具有飞翔能力。某一事物一旦失去了它的本性,就不再为该事物。而人的本质和存在的目的主要指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品德和优点。因为这个本性不是先天就已经获得的,而是要靠后天的培养,实现自己的本质,使人成其为人,这是人存在的终极目的。只有通过参与城邦的政治生活,参与公共事务的辩论与决策,才能不断地训练和培养一个人的理性和美德,实现其本质与目的。亚里士多德强调这种本性的重要性还体现在他对公民的定义上,他在《政治学》中写道,“凡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我们就可说他是那一城邦的公民”[1],可见,他将是否参与政治作为区别公民与奴隶的根本标志。

值得注意的是,在亚里士多德的政体理论中,在三种正宗政体——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之间,他明显倾向于支持少数贤良执政的贵族政体而非以群众为统治者的共和政体,这是否违背了他对参与价值的肯定?事实上,谈及城邦公民在什么程度上参与政治,亚里士多德显得非常审慎。在他看来,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品德的差异,公民的品德并不同于善人的品德,这一观点与其师柏拉图有些相似,但区别在于,亚里士多德还认为,对于城邦中的一般公民,如果不让他们参与城邦的政治生活,就等同于将城邦中的大批穷人排除在公职之外,使城邦中保留了很多敌人。他主张给予平民群体两种权力——选举权和审察权,即选举执政人员并在执政人员任期届满时,由他们审察执政官的业绩。他虽认为公民品德间存在差异但却相信公民群体的力量,并以此来解释城邦政治的合法性,他指出:“把公民大会、议事会和法庭所由组成的平民群众的权力置于那些贤良所任的职司之上是适当的,也是合乎正义的。”[1]由此可见,在亚里士多德看来,理想的城邦是贤良执政和公民积极参与政治的城邦。

二、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权利政治观下的参与思想:卢梭的人民主权學说

卢梭生活在18世纪法国大革命的前夜,他一方面倡导自由、人权,一方面又承袭了古典共和主义的传统,他的思想在理论和实践层面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卢梭在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第一次完整地提出了人民主权学说。他指出,人民主权是公意的运用和体现。公意构成主权,而公意是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共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一个整体,它不能分割、不能转让也不能代表,因此,主权也具有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不能代表性,它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神圣不可侵犯的。他反对代议制主张直接民主制,他在《社会契约论》中上写道“只要一个民族选出了自己的代表,他们就不再是自由的了;他们就不复存在了。”[2]与同时代主权学说相比,卢梭人民主权的特色中包含参与的思想。与霍布斯的专制主义相比,卢梭反对君主制而主张将人民完全纳入政治生活的范围之内;与洛克的自由主义相比,卢梭不仅让人民参与选举,而且让人民参与整个政治过程,由此就突显了人民在权力归属与行使上的主体性。

当代的参与民主理论家非常强调卢梭理论中的这一观点。普拉梅纳茨认为,卢梭转变了我们的思维,他考虑到了社会秩序是如何影响到人们的性格结构。卡罗尔·佩特曼指出“卢梭的整个政治理论集中围绕政治决策过程中每个公民的个人参与,在他的理论中,参与不仅仅是一套民主制度安排中的保护性附属物,它也对参与者产生一种心理效应,能够确保在政治制度运行和在这种制度互动的个人的心理品质和态度之间具有持续的关联性。”[3]在著作中,卢梭论证了参与对个人自由价值提高所发挥的作用,参与能够使个人成为自己的主人。参与过程确保了没有一个人或团体是另一个人或团体的主人,所有人都平等地互相依靠,平等地服从法律。参与提升了单个公民的社会归属感。这里着重强调的是参与的教育功能。

卢梭支持直接民主,主张国家层面上的公民参与政治,但这种直接民主却不能肤浅地加以理解。他说,“就民主制这个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2]“如果有一种神明的人民,他们便可以用民主制来治理。但是那样一种十全十美的政府是不适于人类的。”[2]因此,他在《社会契约论》的第三卷讨论了各种政府形式以及适用的范围。在卢梭看来,从法理上国家的最高权力、最终权力是属于人民的,人民主权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不能代表。但是他并不主张一个国家的所有权力都由人民来行使,一切公共事务由人民来管理。他主张的是在人民主权的基础上,国家行政权的行使还可以划分为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行政权还是要有专门的管理者来行使,而不是由人民来直接行使。

三、折中调和政治下的参与思想:密尔的代议制政府理论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是19世纪英国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逻辑学家、哲学家。他在功利主义伦理的基础上,为个人自由和社会控制划定了一条合理的界限,从而也确定了以自由主义为核心的基本政治原则,代议制政府理论阐述了他的自由观在政府中如何实现。密尔的参与思想就蕴含在他的代议制理论中。

密尔继承了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他在论述代议制政府的合理性时讲到,“显然能够充分满足社会所要求的唯一政府是全体人民参加的政府;任何参加,即使是参加最小的公共职务也是有益的;这种参加的范围大小应到处和社会一般进步程度所允许的范围一样;只有容许所有的人在国家主权中都有一份才是终究可以想望的。但是既然在面积和人口超过一个小市镇的社会里除公共事务的某些极次要的部分外所有的人亲自参加公共事务是不可能的,从而就可得出结论说,一个完善政府的理想类型一定是代议制政府了。”[4]他还进一步说明了,人民在代议制政府中应该具有的权利:“理想上最好的政府形式就是主权或作为最后手段的最高支配权属于社会整个集体的那种政府,每个公民不仅对该最终的主权的行使有发言权,而且至少是有时,被要求实际上参加政府,亲自担任某种地方的或一般的公共职务。”[4]

密尔认为理想政府的目的无非有两个:第一,被统治者的福利;第二,组成社会的人们的美德和智慧。意思是在代议制政府下,通过参与,每个公民的才智和能力都有机会得到锻炼和提高。在这样的政府下,每个公民的利益被真正地关注和维护,而整个统治者的福利也能得到保障。从密尔的论述中,可以得出这样的论断:参与具有保障功能——保障人民有机会参与到政治生活中,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的实现;参与具有调和功能——借助保障功能,参与还在一定程度上调和了统治阶层和人民之间的矛盾,增强了人民对政治决策的认同;参与具有教育功能——在参与公共事务过程中,人民的参政能力、智慧和美德都得到了提升。

密尔的代议制民主理论也表明,参与是代议制中必要和关键的内容,代议制是参与的一种手段,代议制政府的目标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提供人民参与的机会,提升人民参与的能力。参与与代议制并非水火不容,而是相辅相成,相互融合的。

四、”参与”与”民主”的辩证关系

“参与”是一个应用非常广泛的词语,这里指代的是政治参与,即个人从私人领域进入到公共领域,参与选举、讨论、决策等,它既包括国家层面的宏观领域政治参与,也包含其他公共領域的微观层面公共参与。“民主”更是一个内涵深刻、颇有争议的概念,不同的思想家对民主都有不同的理解。比较达成共识的观点是将“民主”理解为作为价值的民主和作为工具的民主。

梳理亚里士多德、卢梭、密尔三位思想家的参与思想,可以发现,他们对参与都怀有十分复杂的情感,既期望于政治参与产生积极的影响,又唯恐其消极影响的出现。论证参与重要性的理论:亚里士多德的人性论、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以及密尔的代议制政府理论都从一个侧面形成了民主政治合法性的基础,而无限制的参与所可能产生的暴政或是极权政治的后果也令他们谨小慎微。尽管如此,他们仍提倡不同程度地政治参与。因为即使是熊彼特、萨托利等所支持的作为工具的民主也离不开公民的参与,缺乏参与,民主最底线的选举也无法进行或是走向虚伪。

正如美国政治哲学家本杰明·巴伯所说,参与并不会改变当前的民主制度,而是通过一些制度设计,使公民参与政治生活,公共决策,培养公民的参与能力,充实民主的内容,使民主变强、变厚,因此,他提出强势民主(strong democracy)理论,以避免民主政治走向精英政治。这一点在亚里士多德、卢梭、密尔三位思想家的参与思想中我们也能窥见一斑,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的本质要在政治参与中实现;卢梭意识到民主制度安排对参与者产生一种心理效应,在政治制度运行和在这种制度互动的个人的心理品质和态度之间产生持续的关联性;密尔更明确地指出代议制政府的目的之一就是它具有教育功能,培养人民的智力和美德。当代参与民主理论提出的目的也很大程度上在于培养人民参与政治的能力,以培养民主制度得以顺利动作的基础。

卡罗尔·帕特曼提出的参与民主理论对传统以精英主义为核心的批判开始,他认为当代民主体系的稳定运行是以少数精英积极投入政治生活和多数民众的政治冷漠和非参与为主要特征。而对民主的参与能促进人类的发展,培养对公共问题的关注,有利于形成一种积极的、富有知识的并能对政府事务具有敏锐兴趣的公民。参与的最主要功能就是这种教育功能,包括心理方面和民主技能,程序的获得。通过参与过程的教育功能,可以发展和培养这一制度所需要的品质,个人的参与越是深入,他们就越具有参与能力,民主制度才可以维持下去。尤根·哈贝马斯等思想家提倡的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是指公共协商过程中自由平等公民通过对话、讨论、审视各种相关理由而赋予立法和决策合法性的一种治理形式。它试图诉诸市镇会议和小规模的组织、工厂民主、具有不同道德原则的公民之间的公共理性的调解,自愿团体、控制整个社会的协商宪政和司法实践等形式,以修正当前民主政治的缺陷与不足。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8,113,147.

[2]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128,84,86.

[3]卡罗尔·佩特曼.参与和民主理论[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22.

[4]密尔.代议制政府[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5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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