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虹
摘要:法国等欧美国家的环境税实施已久,并围绕“双重红利”理论对环境税的功能设计展开讨论,我国环境税在发展过程中则产生出环境规制与财政收入功能的“一元论”与“二元论”之争。随着欧美等发达国家环境税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其环境税实施及功能实现状况较好地诠释出环境税“收入——规制”双重功能在发展过程中相辅相成的关系。而借鉴法国的实践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坚持规制功能为主,收入功能为辅的二元结构应为我国目前的正确选择。
关键词:环境税 功能 环境规制 财政收入
一、问题缘起:环境税功能定位之争
面对污染超标、资源浪费等日益严重的生态问题,法律手段与行政手段在“既要限制污染排放同时又要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存在局限性,因而许多国家纷纷采用环境税这一经济手段来改善生态。2018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税法》)使我国的成功进入排污费改环境税的新阶段,立法过程中及立法之后,学界对环境税的“功能定位”一直存有争议。其实早在立法前,学界就对环境税的功能定位展开争论,主要在于环境规制与财政收入两大功能的“二元论”与“一元论”之争。环境税在规制环境污染方面的功能毋庸置疑,因而“二元论”与“一元论”的主要区别在于环境税收入功能的去留。主张环境税具有规制收入双重功能的主要理论依据系“双重红利”理论,该理论的正式提出可追溯到20世纪90年代皮尔斯以碳税为例对环境税“双重红利”的阐述分析,他认为以碳税为代表的环境税具有明显的“双重红利”,即减少碳排放和增加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