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改编权侵权认定

2020-08-13 14:39李彩明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36期
关键词:独创性表达

李彩明

摘  要:改編权作为一项重要的财产权,近年来随着我国科学文化事业蓬勃发展,与改编有关的案件也层出不穷,备受关注。但是不管是理论还是实践对侵权认定问题的都存在模糊不清,与其他行为、权利的界限也不是泾渭分明,就导致改编权案件存在很多困难,文章将主要通过对改编权侵权认定的困境分析和一些具体案例的处理思路来进行简要论述。

关键词:改编权;侵权认定;实质性相似;表达;独创性

一、概述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作品是对原作品进行二度创作而形成的新作品,与原作品存在差异,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另外。对原作品的改变,是受制于原作品的、有限度的二度创作,不可能完全独立于原作品。为了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繁荣发展,著作权法在改编权保护问题上需给予充分的价值衡量,维系创作中的利益平衡关系。既反映出作品派生市场和新产业的发展轨迹,又是著作权超越复制,转向规范类型化之作品利用方式的体系化进程。

二、改编权侵权认定过程中存在的困境

(一)法律规定过于匮乏,法官自由裁量权适用空间较大

《著作权法》、《著作权实施条例》作了简要规定,《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没有关于改编权的规定。对改编权的定义既未从作品保护范畴厘清何种程度的内容挪用构成“改编”,也没有从行为范畴明确“改编”包括哪些类型化的具体形态,不利于厘定该权利保护范围。其保护范围的界定和侵权认定等问题的认识、理解仍含混不清,莫衷一是。现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相较于九一年,对作品改编方式已经没有了严格限制,对作品形式的改变已不再作要求,这使得改编权具有更大的弹性空间,不仅可以涵盖超越媒介形式的改变,也包括同一媒介形式的内部改变。既可能是针对从一种作品类型到另一种作品类型的改变,也可能是同一作品类型内其他因素的改变,这就对法官自由裁量权带来了更大挑战。

(一)缺乏统一的侵权认定标准和判断方法

没有一个判定方法是可以适用于所有的作品类型的,这也由不同作品类型本身属性所决定,加上不同的判断方法各有利弊。就会导致判决结果存在差异。如何在不同的判断方法中选择就成为我们司法实务和理论研究的重中之重。

整体观感法强调从作品整体进行比较,倾向于整个作品完整性,应将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看待,不仅包括表达,也包括思想。改编主要针对的是对在先作品整体上的改变,不能将具体的情节发展、语言风格、人物特征和关系、环境等作为单独元素进行孤立的隔离比对,这些要素之间彼此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作品。而抽象分离法是先将不受保护的部分剔除掉,只保留独创性表达部分,然后对这部分进行实质性相似的比较。二者各有利弊,何种情况下适用何种方法,何种情况下将二者结合起来共同判断都需进一步研究。比如薛华克与燕娅娅改编权纠纷案中通过对比二者作品,除作品类型不同外,二者所表现的人、物、场景的画面形象基本相同,表明在绘制涉案油画时不仅参照了薛华克作品的主题,还使用了其独创性的表达。这是从普通观察者角度就可以发现的,而如果适用抽象分离法对角度、色彩、表情、动作等要素一一进行解析,会容易得出不构成侵权的结论,显然不妥。

(二)实质性相似的认定带有很大程度的主观性和任意性

在其认定过程中会引入不同的观察者,存在普通观察者、注意程度较高的观察者、专业性极高的专家等不同视角,不同的观察者必然有很大的的主观随意性。就算是同一观察者群体,标准也是因人而异、各有差别。有的侧重对人物叙述,有的侧重场景、故事情节的串联,还有的注重文章的整体风格、题材的把握.在判断是否属于改编时,应从整体印象和体验等方面综合考察两部作品的表达相似性和差异性,除了看新作品是否挪用已有作品的基本表达外,还要考量已有作品的表达在新作品中的比重和地位,原告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在被告作品中所占比例究竟要达到多少也是很模糊的。“一定比例”既可是占被诉侵权作品的一定比例,也可是占权利作品的一定比例,无法具体量化。

三、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改编权侵权认定的思路

(一)原告是否享有改编权

实践中应首先分析原告所享有的权利,其权利范围在哪,是否是经合法授权或者合法取得,这是一个重要前提,如果这一层面就否定,就无需进行在后判断。正如王泽鉴教授所言“请求权是权利体系的核心概念,请求权基础的寻找,是处理实例之核心。”哪些是在改编权的权利范围之内,可受改编权控制的,把在其权利范围之外的,如公有领域的剔除掉。在喜大公司诉荔支公司改编权纠纷案件当中,喜大以荔支侵犯其对原作品享有的复制权、表演权、改编权为由诉至法院,而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喜大拥有的只是原作者独家授予小说的改编权,而并不享有复制权和表演权,在将文字小说改编为有声小说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涉及到复制和表演行为,这是实现改编权所实施的必要行为和合理范畴,而并不同于其享有复制权和改编权。

(二)判断作品数量

其次需要判断是否落入改编权的控制范围,是否满足改编权的前提条件,是一个作品还是两个作品,如果是一个作品,就没有讨论的必要。改编针对的是在原来作品基础上又融入了新的独创性表达的作品,也就是说这时有新的作品产生,对原作品的简单的复制、再现等都不可能构成对原告改编权的侵犯,因为这时没有新作品产生,仍然只存在一个作品,除非原告并非只针对改编权裁定提起诉讼,还基于其他,比如复制权、发行权等,否则,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再以喜大公司为例,改编权是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新作品的权利。而荔支网络用户上传的有声小说仅是用户个人对原小说的朗读,并未在原作基础上创作出新作品,不具有独创性,仅是对原作的重复再现,故不能认定该用户实施了对原作品的改编行为,也未侵害原告的改编权。

(三)实质性认定过程根据作品类型选择比较的侧重点

在改编权案件中个案性非常突出,在进行实质性认定过程中区分不同的作品类型很有必要,不同作品具有不同的技术属性,所体现的独创性也各不相同,在进行实质性相似判断时,用以比对的对象所要求相似程度也应该与之相关,而且思想和表达的界限是很模糊的,往往会因为作品类型和侧重点不同而归入不同的范畴进而影响到裁判结果。在进行比较时,不应把眼光只聚焦在简单的字句比较,也不能仅凭其字句存在差异就否定侵权,应把眼光进一步提高,聚焦到具体情节设计、人物关系、故事脉络主等实质性判断上。所以对作品“独创性”认定,很难再根据“具体的文字表达”,而应着眼到作品的“要素组合”上来。

《六大门派》游戏对《倚天屠龙记》文字作品相关元素的使用,主要体现为张三丰等的人物名字和人物之间的关系相同,从构成改编最重要的故事情节及脉络发展来看,没有体现出与《倚天屠龙记》相同的故事情节。仅在襄阳战场游戏场景中以列表方式出现丐帮诸长老等人名,不构成对改编权的侵犯。

(四)是否存在侵权阻却事由

最后要对被告是否存在合理抗辩进行分析。为促进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传播,繁荣发展文教事业,各国法律规定了对著作权的限制。从世界范围看,主要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制度。如果被告行为符合这三项制度就存在合法免责事由,就不构成侵权。

结语

改编权侵权认定存在着模糊性,不仅需要从立法、司法层面进行完善,还需要法律工作者进行深入分析研究,使个案认定中侵权与否的界限更加明确、清晰,通过法理分析和法律原则的适用创造性地解决改编权侵权认定的困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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