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产业技术综合研究所的发展运行经验及对新型科研机构的启示

2020-09-17 13:41孟潇董洁
科技智囊 2020年8期
关键词:启示

孟潇 董洁

摘  要:建设和发展新型科研机构是解决科技、经济两张皮的有力举措,在此过程中借鉴国际一流科研机构的发展经验尤为重要。文章梳理了日本产业技术综合研究所法人身份的发展历程,并从目标清晰的研究单元、可量化的“桥接”作用、人员流动的交叉任职机制三个方面归纳了其运行特点,最后结合新型科研机构的内涵分析,提出了促进新型科研机构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日本产业技术综合研究所;新型科研机构;启示

中图分类号:G311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new scientific research institutions is forceful to solve two pieces of leather problem of technology and economy,and using the experience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first-class scientific research institution for reference is especially important. This paper combed the development of corporate identity of national institute of advanced industri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and summed up three aspects of its operation characteristics including research units with clear targets,quantifiable “bridging”role,cross-appointment of researchers,at last draws enlightenment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new scientific research institutions based on its connotation analysis.

Key words:AIST;New scientific research institutions;Enlightenments

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对各国科技创新位势的调整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挑战。破解科技经济两张皮的难题、破除科技体制机制障碍日益成为我国提升科技创新驱动力、实现创新能力跃迁的重要途径。在这种大背景下,新型科研机构陆续在我国科技资源富集的地区发展起来,而国际一流科研机构的发展运行经验对于新型科研机构的建设和制度创新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AIST概况

国家产业技术综合研究所(National Institute Of Advanced Industri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简称AIST,下文同)是日本最大的公共研究机构之一,专注于打造并应用有益于日本产业和社会的技术,同时消除创新技术萌芽与商业化之间的差距。

2001年4月,AIST在整合原产业科学技术署、原通产省下属的15个研究所以及通产省下属的度量衡培训机构的基础上,重组为独立行政法人。AIST的历史可追溯至1882年成立的农商省下属的地质调查研究所。1925年,农商省改革为工商省,产业技术署作为其下属机构于1948 年成立。随着1949年通产省成立,产业技术署于1952年重组为产业科学技术署。经过一系列的更名和重组,2001年1月中央政府改革后,AIST成为独立行政法人。AIST创立的一些机构具有100多年的历史,获得了很多突出的技术发展成就。作为公共研究机构,AIST 是日本创新技术发展平台,在直接推动产业创新发展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主要表现在:对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引导产业结构转型;对地方工业的支持,立足于地方研究基地的研发活动,为地方注入发展动力;对日本产业技术政策的贡献,提出技术政策导向,输出新型产业技术来支持企业发展[1]。

作为日本创新系统的核心与先锋,AIST拥有2000多名研究员,在全国11个研究基地进行研发工作。同时,AIST还积极构建全球網络,与世界各地的主要研究机构签署综合研究合作备忘录。

二、AIST的法人化改革历程

AIST是首批入选“独立行政法人”和“国立研发法人”的研究机构,同时也是“特定国立研发法人”的三家单位之一,是日本国立科研机构的“法人化改革”中的典型代表。通过一系列的法人化改革,AIST的身份定位和管理制度也随之持续改进。

1999年7月,日本国会通过了《独立行政法人通则法》。2001年4月,包括AIST在内的57个独立行政法人正式成立[2]。独立行政法人的制度框架包括四个方面:第一,目标管理与业绩评价。主管部门要对独立行政法人指示3至5年的中期目标,每个独立行政法人需要根据这一目标制订具体的行动计划和年度计划。政府在各个省(部委)设立独立行政法人评价委员会,对年度业绩和中期计划业绩等进行评价,并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第二,资金来源。独立行政法人的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政府以运营交付金的形式为其提供运营资金。独立行政法人可以在中期目标范围内自主运用该资金,且不受单年度预算的严格限制。第三,组织与人事的独立性。在政府规定的标准下,独立行政法人可以在组织人事方面自行判断和运用。第四,透明度和公开性。独立行政法人要将其中期目标、中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等各类资讯、财务表、管理阶层职员的工资、报酬、会计检查的结果以及各类评价报告公开[2]。

2013年9至11月,日本内阁府组织专家学者召开了4次研讨会,对十几年来独立行政法人制度实施的进展、效果、问题以及改革方向等内容进行了讨论,并得出结论:建立新的研发法人制度至关重要[3]。

2014年,《独立行政法人通则法》修订案以及强化案(2014年4月15日内阁决议)被提交至日本国会,目的是依据《独立行政法人通则法》以及“改革独立行政法人的基本政策”,将研发型机构、管理一年期目标的机构、管理中期目标的机构进行区别分类,以实现研发型机构的主要目标——研发成果最大化。修订案明确了“国立研发法人”等三类法人机构的定位,提议研发型机构应被赋予“特定国立研发法人”名称,阐明这些机构负责解决大学或私营企业无法处理的任务[3]。从研发成果最大化的角度,修订案还提出:1.中期目标期限将由最高5年延长至最高7年,促进中长期目标的实现。2.总务大臣制定的关于目标设定、中长期计划以及目标实现后审查的指南中必须反映科学技术创新委员会草拟的指南内容,这两个指南均由主管大臣负责实施。3.研发相关委员会(可能包含外国委员)必须在制订中长期计划目标时和审查目标完成情况期间,向主管大臣提出符合国际标准以及科学知识的建议。

特定国立研发法人通过开创性的研发活动来产出世界一流研发成果,被视为国家科学技术创新政策的基础,被赋予了连通不同领域和不同部门的网络枢纽地位。科学技术创新委员会通过发挥总部职能来驱动不同位置的创新,并期望这些法人机构能够发挥核心作用,来开启一项能够使日本各地实现持续创新的新制度。法人核心功能的发挥将在全国范围内,在基础研发到实践应用的整个创新流程中实现研发成果最大化。

三、AIST的运行特点

(一)目标清晰的研究单元

目前,AIST总部设在东京,拥有5个研究部门,并在地方上设立了9个研究基地,组织结构如图1所示。

AIST内部实施目标型的基础研究,在追求基本原理的同时也考虑到应用研究与实践。为此,AIST设有两种主要的研究单元:研究所(Research institute)和研究中心(Research center)。“研究所”是进行研究、培训研究人员的基本研究单元。它进行目标导向的基础研究工作,用于桥接AIST和企业之间的转化研究,或者以一种集成的方式发挥桥接作用,比如关西的电化学能源研究所,筑波的生物医学研究所等。“研究中心”则是临时的研究单位。为响应产业和社会的需求,研究中心以与企业的合作为中心,通过所需人员的流动将AIST的创新技术与商业化联系起来,比如福岛的可再生能源研究中心,筑波的催化化学跨学科研究中心等。

图1  AIST的组织结构(根据AIST官网的组织结构图绘制)

(二)可量化的“桥接”作用

科学技术创新综合战略(2014)提出,将“桥接”运营明确定位为 AIST的核心任务,对AIST的绩效评估主要基于其资源分配的实施,而资源分配则重点强调从产业中获取资金,以及在“桥接”研究后期,从外部公司接受的合同研究等相关资金。对于参与“桥接”研究的人员与团队进行评估也将有新的指导原则,不再以论文和专利等通常的指数作为标准,而是聚焦从私营企业或其他活动中获取的资金。仿照德国弗劳恩霍夫协会的案例,从产业与许可收益中获取的合同研究金额,占相关财政年度运营开支拨款总额的百分比将作为获取外部资金的量化目标。这些引导AIST新技术商业化和发挥桥梁作用的举措使得AIST能够实现良性循环。

在第四个中长期目标周期内,AIST的首要任务就是成为在创新性的技术种子和产业之间建立桥梁、在产业科学和技术政策方面成为核心的日本国立研究机构。为更好地发挥“桥接”作用,AIST建立了技术转移和创业的创新中心(ICTES),用来對技术种子进行商业化培育。ICTES主要执行两个方面的功能:一是对现有的企业进行技术许可,二是利用有创新性的技术来创办新的企业。为了发展高潜力的高技术新创企业,ICTES推动了一个叫作“商业发展专责小组”的初创项目,该项目是建立新企业的独特方法,即由一名研究人员和一名有经验的商业人员(初创企业顾问)共同创造新的企业。

(三)人员流动的交叉任职机制

垂直分隔结构在日本各部门中具有主导作用,其中通过长期聘用的方式获得和培育优秀的人力资源是一种传统。因此,当一名研究人员流动至另一所机构时,不仅薪资方面通常对研究人员不利,还妨碍了支持研究的非研究型人力资源的恰当配置。消除这种结构上的负面因素并改善研究环境,需要通过相关省与机构跨越界限的团结协作才能实现。因此,“跨省战略创新促进计划(SIP)”作为一项重要举措得到推广,构建了一种跨越省、机构与领域的共创环境。其中,为增强研究人员流动性,通过在大学与研发法人之间推广引入年薪制,明确缴纳健康保险、养老金与退休福利的举措来实施交叉任职机制,允许研究人员同时在不同的大学或同时在大学和其他的研究机构中工作,并保留他们在大学与机构中的职位。AIST从发掘技术萌芽以及为实践研究培养人力资源的角度,在内部采纳并推广了双向任职机制,以此来加强与大学合作。为兼任大学教师与AIST研究人员职位、并立足 AIST 为主要研究基地的杰出研究人员制定了量化目标。

四、我国新型科研机构的内涵

2019年9月,我国科技部印发了《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在政策界定明确之前,学术界的研究已经通过总结新型科研机构的多维度特征阐释了其内涵,这些特征包括:从事以科技创新需求为导向的研究,以海内外引进的高层次领军人才为核心,投资主体或利益相关者包括官产学研各界,企业化运行但仍具有非营利性质。具体分析可知,新型科研机构的内涵包括以下方面:

首先,新型科研机构以卓越的科技创新能力为基础来链接产业和市场。如果一个科研机构仅仅具有体制外的身份,却只从事一般水平的科学研究,提供一般的技术和产品,那就谈不到洞察和预测产业和社会的需求,更不能担当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桥梁”,因此也不能称为新型科研机构。新型科研机构功能的独特性和综合性都是基于研发能力的,具有卓越研发能力的科研机构才能进一步向创新价值链的后端延伸,扩展转化、孵化等其他能力,利用结构洞和桥接功能整合创新链,带动产业发展。

其次,新型科研机构以高端人才为核心来打造国际领先的研发平台。纵观近十几年新型科研机构在我国各个区域的蓬勃发展可以发现,大多数新型科研机构的设立发展都是以海外归国人才或高端创业人才落地为契机的。例如,2003年,美国科学院院士王晓东博士和耶鲁大学植物分子生物学家邓兴旺博士被聘为北京生命科学研究所第一任共同所长;深圳光启高等理工研究院的创业团队的五位核心成员都具有世界一流大学或科研机构的教育和研究经历[4];2018年,图灵奖获得者姚期智院士团队落户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组建图灵人工智能研究院。

最后,新型科研机构是以战略性、公益性的科技创新为使命的非营利机构。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科研机构,具有明显的非营利性。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组织的根本区别在于对“使命”的不同理解。营利实体的最终目标是为其所有者赚取收入。而在非营利组织中,“所有权”的概念是完全缺位的,因而导致非营利的“使命”有着完全不同的延伸[5]。新型科研机构的“使命”明确了其科技创新引领的公益定位,突出了其在区域创新驱动发展和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例如,北京生命科学研究所对其“使命”的界定包括三个方面:出成果,进行世界一流的原创性基础研究;出人才,为年轻人赋能,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出机制,探索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中国发展实际的科研运作机制。

五、新型科研机构发展的启示和建议

(一)推动新型科研机构身份认定

尽管新型科研机构正在不断发展和进步,受到的关注也日益增多,但迄今为止,大多数新型科研机构尚未获得官方的身份认定,与其他创新主体(传统院所、企业)的差异和联系也缺乏界定,需要服务于国家和社会的哪些战略科技需求,具有哪些责权利都还缺乏具体清晰的阐释,在资源配置、治理制度、绩效评估等方面也没有明确的操作准则。名不正则言不顺,新型科研机构的身份不能被社会公众清晰认识,对接政府资源也常常无法享受公平待遇,这样既浪费了顶尖研发平台的潜能,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高层次科研人员的不安全感。

因此,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推动新型科研机构的身份认定。通过梳理国家创新体系的要素和结构,明确新型科研机构的功能定位,界定它们与传统院所、产业部门之间的差异和联系,发布“新型科研机构”名单,对从事基础研究、产业共性技术研发、承担重大科技创新任务等类型的机构给予明确的分类认证,并建立相应的管理运行制度体系,从而提升学术界、产业界和社会大众对于新型科研机构的认知度,使它们能够充分释放创新动能,发挥“鲶鱼效应”,激活创新生态,推动国家创新体系不断优化和升级。

(二)创新产学研融合方式

新型研发机构联结着科技与经济,负载着知识创造和产业发展两种价值[6],这已经成为大众对于新型研发机构的普遍认识。这意味着,新型科研机构必须担当联结研究群落和产业群落的重要桥梁,成为产学研合作创新的先行实践者,将其“结构洞”的桥接优势充分发挥出来。因此,新型科研机构应当在合作对象选择、合作方式和渠道、利益分配机制、合作网络构建和治理等方面大胆創新,打破原先产学研合作不深入、不长久、不稳定的低效局面。比如,新型科研机构可以引入产业界、工程界的高端人才,在研发项目的规划和实施中注入工程思维和产业思维,这对于从事“共性技术研发”的新型科研机构尤为重要;与行业内龙头骨干企业建立长期对话交流机制,重新设计利益分配机制,提升企业参与创新的积极性,增强合作基础和合作互信,形成优势互补的战略型合作关系;组织行业内从大学到企业的全链条创新主体共同构建网络化创新联盟,建立网络合作惯例和标准,成为全产业链创新的组织者和核心推动者。

(三)创新绩效评价标准

没有一种完全适用于所有新型科研机构的制度模板,每个机构都在不断摸索适合自身发展的运行机制。其中,绩效评价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科研机构的制度创新的方向和力度。因此,新型科研机构的绩效评价应该建立起多元化的新标准,采取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评价周期。对从事“基础前沿研究”机构的考核指标应当为国际一流原创成果,衡量其投入产出比,并对标同一领域内的国际领先研究机构,采用较长的评价周期和“小同行”评估机制;而从事“共性技术研发”机构的绩效则主要衡量其“桥接”功能的发挥,以技术溢出效应、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等指标衡量其对创新链和产业的带动作用。这样既能够体现新型科研机构的特定创新功能,又使其摆脱了不断填表格、报材料等耗费精力的工作,能够专注于研究目标和创新使命,为整个区域的创新能力提升和国家创新系统的升级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 顾建平,李建强,陈鹏.日本产业技术综合研究院的发展经验及启示[J].中国高校科技,2013(11):38-40.

[2] 毛桂荣.日本独立行政法人制度述评[J].公共管理研究,2009(00):195-215.

[3] 王玲.日本国立研发法人制度分析[J].全球科技经济瞭望,2018(08):1-10.

[4] 曾国屏,林菲.走向创业型科研机构——深圳新型科研机构初探[J].中国软科学,2013(11):49-57.

[5] 沃尔夫.管理21世纪的非营利组织[M].胡春艳,董文琪,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

[6] 吴卫,银路.巴斯德象限取向模型与新型研发机构功能定位[J].技术经济,2016(08):3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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