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健全唐山医患矛盾纠纷多元调处化解机制研究

2020-12-01 11:53张健
文存阅刊 2020年23期
关键词:唐山市新时期

摘要:化解医患矛盾纠纷是我国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新时期医患纠纷频发,医患关系紧张,“医闹”事件屡见不鲜。医疗卫生单位和所服务的对象即患者之间常常发生矛盾和摩擦,已构成当前现实社会生活中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对这一问题的调处化解关乎社会和谐稳定,也是国家民生工程的一件大事。本文以唐山市医患矛盾纠纷为例,探索新时期多元调处化解机制,旨在调节医患矛盾,维持良好的医患关系,促进社会和谐。通过文献资料、调查研究和逻辑分析的研究方法,在分析新时期唐山市医患矛盾纠纷问题成因的基础上,从完善医患矛盾纠纷的法律监督机制、健全医患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构建地方医患矛盾纠纷仲裁机制三个方面提出新时期健全唐山医患矛盾纠纷多元调处化解机制。

关键词:医患矛盾纠纷;多元调处化解;新时期;唐山市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而医患关系是医院管理中最核心的问题之一。尽管经济飞速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不断前进,早在2014年,上海就出台了《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1];2018年国务院公布实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9年唐山市卫健委发布《唐山市医疗纠纷解决途径》。可见,医患矛盾已经引起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更引起全社会的警醒。2015年,为解决社会矛盾和医患纠纷,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加快推进我国医疗体制改革,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强调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格局[2]。

2013年,唐山市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国内首推第三方调解与风险分担机制,近年来先后接待医疗纠纷案件1855件,结案1628件,纠纷赔付率达100%,没有出现因医疗纠纷引起的重大刑事案件、大规模医疗纠纷集体上访、群体性械斗问题。但长期以来,唐山市医患纠纷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特别是唐山市医疗产业化发展,导致医疗机构“盈利性”功能属性被放大,加上医疗机构的行业垄断,医患双方服务、需求信息不对称深化了医患矛盾,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始终没有得到突破性进展。因此,以唐山市为例,探索新时期医疗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已然成为党政各部门、社会各界共同探索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一)国外方面

医疗矛盾纠纷作为一个全球性课题,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和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受国家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社会制度和医疗制度诸多复杂因素的影响,医患矛盾纠纷也表现出复杂化、多样化的特点[3]。西方国家医疗机构的私有制更是加剧了医患矛盾纠纷问题,2005年美国在医患者关系的一项调查中发现,70%的医生遭遇过患者谩骂,25%的医生经历过身体暴力。2008年,《护理杂志》的研究报道指出,美国、阿富汗等17个国家医院超80%的护理人员受到过不同程度的语言暴力、身体暴力,30%以上的医生护士经常遭遇患者家属攻击。即便是法律制度和医疗制度较为完善的西方国家医患矛盾纠纷也是频繁发生。对于西方国家医患矛盾纠纷成因的研究中,美国学者帕森斯认为,在社会学层面上,医患之间的不对等关系,在治疗过程中患者属于弱势群体,在治疗过程中的一种依赖与被依赖关系下形成权利、义务不对等。但随着医疗监督的不断完善,医疗改革的逐步推进,医患之间的等级地位逐渐削弱,医患之间的沟通关系更加流畅,注重医患交流和人文关怀,患者对医疗方案有选择的自主权,不再是单向遵从关系,医患矛盾纠纷问题也得到一定程度解决。

(二)国内方面

建国以来,我国在医疗体制改革方面进行了几次大的调整,特别是上世纪70年代市场经济的引入,诸多以盈利为目的的私营医疗机构相继成立,并占据一定的竞争市场,也加剧了医院监管的难度,药品价格混乱,医疗机构立场缺乏患者角度思考,成为医患矛盾纠纷早期形成的根源[4]。进入21世纪,人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提升,对健康问题更加关注,加上,我国人口基数大带来过重的医疗人口压力,医疗资源匮乏,医疗纠纷法律机制不完善加剧了医患矛盾纠纷的不断深化[5]。在解决医患矛盾纠纷,国内专家学者进行了诸多相关研究,提出了多元化解决机制,不断完善医疗法制化,把医患矛盾纳入法律议程,保障双方公平权利,引导患者合理进行维权;合理进行医疗资源配置,加大基层财政补贴,推进医疗公共服务均衡化;制定多种医患纠纷调解模式,包括第三方、司法、行政调解等,建立医患沟通桥梁,维护医患双方主体权益。

面对日益紧张的医患关系,不断升级的医患矛盾,医政人员应积极主动地采取科学有效措施进行防范,积极探索新时期健全唐山医患矛盾纠纷多元调处化解机制对策,提升患者就医满意度,努力打造成为百姓满意的医疗机构,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新时期唐山医患矛盾纠纷问题的成因分析

通过对唐山市五家三甲医院领导进行实地访谈,以了解新时期医患矛盾纠纷问题的形成原因,通过对访谈结果的整理,主要归纳如下:

(一)不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和非均等化的医疗服务分配资源

新时期,我国医疗保险制度还不够完善,医疗保险承受额度依然处于较低层次水平,公立医院以营利为目的的服务功能逐渐放大,政府对医疗卫生资源的投资力度不足,大众医疗保障体系不健全,加上缺乏对医疗机构的有效监管,造成医院逐渐弱化了非营利功能定位,药品价格虚高,很大程度上加重了患者的医疗负担,对医疗机构服務的不满情绪被放大和蔓延,这也是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社会层面成因。另外,新时期,唐山市医疗机构运营受市场化机制的影响,对医疗资源的竞争愈演愈烈,医疗机构的资质水平参差不齐,有的医院借助垄断医疗资源优势,导致有些医院出现人满为患,有些医院出现闲置状态,这种缺乏整体规划和不合理的医疗服务资源分配造成找专家医师治病难,一些疾病不能得到及时救治,引发患者焦虑情绪,诱发医患矛盾冲突的发生。

(二)医生高强度工作压力和患者过重经济负担双重作用

新时期唐山市各大医院多数科室就诊压力较大,医生面临繁重的工作任务和责任风险,高强度的工作负担和救死扶伤的工作职能导致医生在心理上的符合较重。部分医生不能掌握与患者的沟通技巧,或者是交流态度上的过于主观、盲目与蛮横,导致患者就医过程中经常出现不和谐。在治疗过程中,医生为避免担责,在存在一定风险的疾病治疗过程中通常会选择保守治疗方案,或者给患者签署风险协议,所有风险由患者承担,但患者缺乏医学常识,对如何选择治疗方案并不知情,一旦选择结果不能达到理想的治疗效果就容易引发医患矛盾冲突。加上,诸多疾病除治疗花费高昂费用以外,还要承受后续治疗的高昂成本,高昂投入如果达不到预期效果,就会同医院产生对立情绪,患者经常会采用赔偿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医生高强度压力带来的心理压力和患者过重经济负担的双重作用影响加剧了医患之间的矛盾冲突。

(三)医患纠纷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制执行力不足

新时期唐山市医患矛盾纠纷问题的解决需要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完善医疗矛盾纠纷责任制度,做好有法可依,有据可循。目前唐山市医患矛盾纠纷问题的解决主要采用法院判决、裁定两种法律路径,采取法律调解处理的案件较少,而法律调解也是化解医患矛盾纠纷,缓解矛盾的最佳渠道,但我国对医患纠纷法律调解制度还存在很多不足,如:法律调解监督制度不健全,调解执行部门在调解过程中缺乏客观中立,偏向于医方而对患者利益考虑不周,法律调解执行力不足,造成患者对调解结果不满意,以致出现多次调解协商无果,还得靠司法路径解决。

(四)医患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

目前医患矛盾纠纷问题的解决需要厘清医患关系定位,在合同关系上,医患双方作为平等主体,在权利、义务方面是平等的,不应存在等级、强制、逼迫签署,医患双方遵从自愿的基础上选择治疗方案,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病情变化的不确定因素影响,患者需要支付的费用和做哪些检查都是不确定的,甚至迫于治疗压力抱着试试态度或被动选择治疗态度,不同避免存在治疗结果风险。在处理医患矛盾纠纷解决过程中,由于法律适用性不足,所采用的法律包括《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在实际执行中选择不同的法律规范会出现多种不同的裁定结果,赔付标准、范围和结果差异性,这种不合理的解决机制容易形成不合理的赔付结果,处理结果难以达成合意,行政调解机制、诉讼机制和协商机制存在弊端,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就容易引发矛盾冲突。

三、新时期唐山医患矛盾纠纷多元调处化解机制的实施路径

(一)完善医患矛盾纠纷的法律监督机制

新时期唐山市医患矛盾纠纷的化解需要在完善相关法律的基础上,严格制定法律规范来化解矛盾冲突,加大对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机制,落实追责制度,增强制度执行力,不断完善事故责任惩戒制度和责任认证制度,实施医疗事故由专门部门进行责任认定,对较轻的责任人采取警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医疗事件,特别是因医疗操作不当造成的伤亡要给予相应的处分,甚至吊销医生执业许可,对于因医患矛盾造成对医疗人员健康的行为也要进行严厉的追责制度,通过认定裁定赔付额度或司法裁决。通过对医患矛盾纠纷解决过程中的法律监督,确保责任认定的客观公正,充分保障医患双方的权利不受侵犯。

(二)健全医患矛盾纠纷调解机制

调解是有效化解医患矛盾纠纷的最佳路径,也是把复杂的矛盾纠纷压缩到最小化的有效方式,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因此,逐步健全医患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加强调解组织的专业化建设,提高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增强医患矛盾的调解能力,包括心理、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沟通技巧,合理做出责任认定方案,最大限度保障医患双方利益的前提下,确保纠纷能够得到公平、公正处理。另外,还要设立非营利性的医患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并用财政拨款的形式对该组织进行资助,在处理所有医疗矛盾纠纷案件之前都要执行民事调解制度,进入民事调解程序后才能进行申诉,充分发挥调解机构在解决医患矛盾纠纷的作用,简化调解程序,提高矛盾化解效率。

(三)构建地方医患矛盾纠纷仲裁机制

新时期唐山市医患矛盾纠纷的化解还需要高度重视仲裁作用,构建地方仲裁机制,设立唐山市医患矛盾仲裁机构,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理清医疗纠纷过程中所存在的各种法律关系。医患矛盾纠纷仲裁机构作为第三方行驶监管权力的部门,要完善医患矛盾的责任机制与保障机制,平衡医患关系,严格履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对担责一方做出合理认定,认真核查每一项医患纠纷案件,确保赔偿公正、客观,使医患双方的处理结果都能在接受的范围内,使之成为化解医患矛盾的主要窗口。

参考文献:

[1]赵士博,田雨晴,潘智.关于改善医患矛盾关系的方式及策略[J].大庆社会科学,2020(04):54-57.

[2]张健.新时期我国医患矛盾的现状和防治对策[J].劳动保障世界,2020(12):32.

[3]李昊搏,陈志宏.“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理念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启示[J].中国社会医学杂志,2020,37(01):12-15.

[4]陈婷,阮叶,黄伶智,曹立芳,潘露.新的社会矛盾下醫患共同决策对和谐医患关系的影响[J].中国医学工程,2019,27(10):48-51.

[5]王丽,胡方旭.基于高层管理者视角的医患矛盾现状及对策方向分析——以H省为例[J].领导科学,2018(17):20-22.

课题项目:

唐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2020年度立项课题研究成果,课题编号:TSSKL20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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