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层“微腐败”防治路径探究

2020-12-08 07:35
时代人物 2020年28期
关键词:村务公开微腐败农村基层

韩 雪

(中共阜阳市颍泉区委党校 安徽阜阳 236000)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使得不少“大老虎”相继落马,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压倒性胜利,然而基层“微腐败”则凸显出来。蚁穴虽小溃大堤,苍蝇虽小大祸害。因此,必须大力治理基层“微腐败”,以巩固反腐败斗争胜利的最后“一公里”,营造风清气正的基层政治生态。

当前农村基层“微腐败”的治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微腐败”多发生于社会治理的神经末梢,是农村基层干部手中权力滥用的行为,同时也是对“微权力”监督不到位的必然结果。一方面,由于我国农村人口多、面积大、文化水平低等特点,导致农村基层治理困难,从而使“微腐败”问题呈现出易发、多发、频发的态势;另一方面,从中央纪检监察网站相关统计数据来看,2019年全国共查处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8.5万件,处理9.9万人;民生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8.64万个、处理11万人;虽然较2018年有所减少,但是涉及农村基层切实相关权利及利益的关键领域的腐败问题依然不少,因此,“微腐败”是不容忽视的问题,亟需加强治理。

当前基层“微腐败”治理困难的多维原因

农村基层政治生态不够清明,是“微腐败”的根本原因。主要表现在下几个方面:①受中国传统落后的“官本位”影响,让他们产生了严重的官僚主义思想,认为权力至上,群众必须绝对服从领导;②受个人逐利观念的影响,使得价值观出现偏差,认为金钱至上,贪图享乐,从而使“微腐败”思想如杂草一样疯长;③对基层干部思想政治教育不到位,使基层干部“四个意识”不牢固,思想存在偏差,最终误入歧途。

“利益链”的恶性循环是“微腐败”的内在动力,人情社会是“微腐败”的外在动力。①“微腐败”从个体转向群体,由于受常态化的反腐行动和互相监督的治理机制约束,基层干部独自贪腐日益困难,为了追求共同的利益,他们形成了共同“利益链”成为“微腐败”的内在动力;②中国社会自古就是个人情社会,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现家族关系、裙带关系等,农村基层干部常常为了特殊关系、面子而产生特权,从而成为“微腐败”的外在动力。

监督机制不健全是“微腐败”产生的重要诱因。①农村基层村务公开不全面或不及时,一方面不利于上级机构的及时监管,另一方面不利于农村基层群众不能及时行使监督权力,更是给了一些基层干部徇私舞弊的机会;②对“微腐败”的惩处缺乏相应法律法规,现行法律对农村基层“微腐败”无能为力,并且对已经发生的“微腐败”事件惩治力度不够,难以对基层领导干部达到“不敢腐”的震慑作用。

农村基层“微腐败”防治路径

新时代农村“微腐败”是由基层领导干部手中的“微权力”产生,尽管产生的危害相比“大老虎”会小很多,但是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下,依然要对农村基层“微腐败”实行“标本兼治”,强大扫除“微腐败”滋生的温床。

强化培训教育,构建清明政治生态。①加强廉政教育,增强干部自觉性。一方面,加大对基层干部的党性教育,时刻牢记“四个意识”,树立为民服务的事业观,另一方面,通过纪委、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诫勉谈话,参观廉政教育基地等方式,让农村基层领导干部谨记底线、知敬畏;②要对“微腐败”严惩不贷,做到有案必查,违纪必究,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人员,使农村基层干部望而生畏,不敢腐,营造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把好用人关,遏制“利益链”腐败的群体行为。①严格把好农村基层干部的选人用人关,在基层干部选举时,上级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好候选人、资格审查、公开选举“三个关口”,从源头上预防“微腐败”事件的发生,同时要鼓励退伍军人、返乡创业人员等基层“精英”积极参与到村务管理中;②农村基层领导干部应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净化朋友圈、交际圈,明确禁止服务对象及相关利益者的宴请、礼品礼金,同事之间也要相互监督,遏制共同“利益链”的形成。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①进一步落实信息公开制度,让村务、党务、财务、服务四务公开的内容真实可靠,公开时间及时准确,便于群众行使监督权、知情权;②公开方式多元化,不能局限于在村务公开栏的纸质公开,充分发挥新媒体作用,建立村务公开网站、村务公众号、微信客户端等平台,进行多元化的公开,面对更广大的群体,接受更广泛的监督。

完善监督机制,形成监督合力。①完善法律法规,当前法治社会下,农村基层干部处于“官”与“民”之间的中间地带,因此对他们的腐败行为难以界定,而且缺乏针对性的“微腐败”法律法规,使得“微腐败”人员惩治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尤为必要。②加大巡视、审计频率,让巡视、审计等监管对基层村委的形成监督震慑作用,③加强上下监督,形成监督合力,上级乡镇政府定期对村委工作进行检查、抽查、工作汇报等,下级村民通过村务公开,积极行使自身的监督权力,由此形成监督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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