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党内监督实现的国家审计路径探析

2020-12-08 01:38胡耘通刘桂江
关键词:机关案件监督

胡耘通,刘桂江

(1.西南政法大学 法务会计研究中心,重庆 401120;2.西南财经大学 天府学院,四川 成都 610052)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了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党内监督在整个监督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党内监督缺失,监督不够有力,其他监督也必然失效,就难以实现“打铁必须自身硬”的目标。党内监督只有党的自我监督坚强有力,有效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才能调动其他监督方式充分发挥作用[1]。因此,党内监督必须与其他监督方式相互贯通。自党的十六大开始,国家审计被视为专门用于权力制约的一种监督机制①,尤其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史无前例地将审计提升到“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高度。2018年3月,《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组建中央审计委员会”,提出“努力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的审计监督体系,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2018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再次强调“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从根本上说,党内监督亟须强化制度建设和管理。因此,早在2003年8月,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审计署联合下发《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为审计与纪检的协同监督提供制度依据。而在2016年10月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②中,首次以党内法规形式明确党内监督与审计监督之间的密切关联。可见,基于法定性、独立性、专业性和全面性等特征,国家审计对于从严治党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2]。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积极探索国家审计促进党内监督协同治腐的实现路径具有不可言喻的意义[3]。在全面从严治党以及反腐倡廉的时代背景下,国家审计促进党内监督实现的重要意义凸显于:第一,作为外部监督形式的国家审计在促进党内监督方面可以有效地提高监督的独立性水平[4];第二,依托于国家审计一系列逻辑严谨、环环相扣的方法体系,强化党内监督的专业性,提升整体监督效果[5];第三,实现人事监督与经济监督的有效结合,优化监督的完整性,助力监督体系的全覆盖,契合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

笔者基于十九大提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任务的契机,并结合中央审计委员会的机构组建,以协同治腐作为切入点,分别从机制构建、组织优化、技术改进等三个方面探索国家审计促进党内监督的实现路径。

一、国家审计与党内监督的关联机理

2018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指出要“增强以党内监督为主、其他监督相贯通的监察合力”。为贯彻落实十九大关于深化机构改革决策中的“协调行动、增强合力”精神,将协同机理应用到国家审计与党内监督共同治理腐败的过程中,有利于在反腐倡廉的时代趋势下,整合监督资源,发挥监督合力,进而提升治腐效果。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子系统[6],国家审计与党内监督在监督目标、监督客体、监督方式以及监督结果等四个层面具有下述协同治腐的关联机理,如图1所示。

图1 国家审计与党内监督协同治腐关联机理图

(一)监督目标的共赢性

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国家良好治理,监督目标在国家治理腐败的过程中处于先导性地位。国家审计与党内监督在目标层面存在一定互补性与交叉性:站在微观角度,国家审计强调从经济活动中治理经济腐败,党内监督则注重从执政过程中治理政治腐败;站在宏观角度,国家审计与党内监督的本质目标都是实现对公共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国家审计所侧重的经济审查便是党内监督在贪污腐败治理问题上的拓展与延伸[7]。具体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总则第1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6条的相关规定,国家审计的主要工作目标是通过监督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维护国家财政秩序,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政府廉政建设。与此同时,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5条、《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6条、《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15条以及《中国共产党章程》第46条等有关内容,党内监督的目标主要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深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党反腐败斗争工作,从而增强拒腐防变与抵御风险的能力。据此,国家审计与党内监督在目标方面表现为一种共赢性的内在关系,这为国家审计促进党内监督实现提供了基础。

(二)监督客体的共有性

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涉及对政府决策部署、政策落实情况、公共财政资金使用、国有资产资源利用等实行全覆盖监督,囊括了多项监督制度的监督客体。监督客体是对公共权力运行加强制约的关键着力点与主要落脚点,也是一个健全完善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下,由于实行党政分工不分家的管理模式,因而,国家审计与党内监督在客体层面存在共有性与重叠性。具体来看,在监督客体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7条及第8条的有关内容,国家审计主要对国务院与地方人民政府及各级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上述组织人员进行经济监督。同时,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4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6条与《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11条的相关规定,党内监督的客体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与全体党员,特别是党的主要负责人及领导干部。如国家审计机关在开展财政财务收支绩效审计时,会涉及对领导干部的贪污腐败行为进行检查[8];再如,审计机关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时,也会重点关注党政领导干部及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廉洁情况。至此,监督客体的共有性为国家审计促进党内监督实现奠定了坚实的协作基础。

(三)监督方式的共通性

在咨询、评估、决策、执行与监督共同构成“五位一体”的国家治理系统中,监督是党和国家权力运行体系的重要保障,而监督方式则是职能机关推进权力制约及腐败治理工作的方法渠道与有力抓手。整体而言,国家审计与党内机关的监督方式异曲同工,都包括询问、检查、借调资料、外部调查、提请相关机关协同工作等系列监督方法。细化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章(审计机关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章(审计程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63条与第92条的相关内容,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工作时可以采取的方法主要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做出记录,就相关事项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检查财政财务收支资料及有关会议记录,寄发函询证,提请公安、监察、税务等机关予以协助等。另外,《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7条,《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17条以及《中国共产党章程》第46条列举了开展党内监督可以采取的方式,大致包括: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开展专项检查,调阅复制文件档案和会议记录等资料,进行民主测评与问卷调查,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等。综上,两者在监督方式层面具有协同治腐的共通性,从而为国家审计促进党内监督实现奠定了一定的方法基础。

(四)监督结果的共享性

要落实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出的“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工作要求,就要重视监督结果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实践应用环节。监督结果的应用有利于推动对腐败的良好治理,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现代化建设进程中起到全覆盖、全周期、全流程的重要保障作用。国家审计与党内监督具有监督结果的共享性:国家审计的监督结果可以为纪检委等机关发现贪污腐败问题指引方向;而党内监督的成果则可以为审计人员提供相应的问题与线索。具体而言,《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第13条明确指出“要建立健全审计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以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2015年,《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第二节第7条提出,要“把审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律检查、追责问责结合起来”。同时,《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六章对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的结合做出了具体规定;《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21条强调“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第34条也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如国家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开展扶贫资金的项目审计,将党政人员涉嫌利用职务便利骗取资金的问题线索移送至纪检委等机关进行调查,以促进干部清正与政府清廉。至此,两者在监督结果层面的共享属性可以为国家审计促进党内监督实现提供相当的应用基础。

二、国家审计促进党内监督的发展现状

(一)理论现状

2003年,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审计署联合发了《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审计署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中纪发[2003]19号),该文件就纪检与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划分、协助配合机制、结果处理及反馈等问题进行了总体规定,从而为国家审计促进党内监督奠定了政策理论基础。随后,2010年《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4年《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分别围绕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对象、审计组织、审计内容、审计实施、审计评价、审计结果等六大元素进行了细致规定。具体而言,审计对象主要包括各级党委、政府等机关部门的领导干部人员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等;审计组织强调联席会议制度的构建与开展;审计内容突出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审查;审计实施重点关注审计计划的科学合理性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协助机制;审计评价聚焦于证据充分性、标准合规性与责任匹配性;审计结果则凸显问题整改与情况反馈。

除上述3个重要文件外,近5年,党和国家政府还颁发了一系列制度文件来加深和巩固国家审计对党内监督的促进作用。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党内监督等;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国家审计与党内监督等并列为党和国家八大监督主体,明确国家审计在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中的重要地位;2016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首次在党内规范中提及国家审计,强调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的结合;2017年,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2018年,《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组建中央审计委员会,强化党对国家审计的领导,增强监督体系合力,从而将国家审计的定位提升到了新的高度。

从上述相关的制度文件可以看出,国家审计已成为我国加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构建的重要抓手。作为国家审计与党内监督重要结合点的经济责任审计已跃升为党政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的必要机制[9],这可以从《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将国资委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职责划入审计署的行动决策中得到有力佐证。新时代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程对审计如何遏制腐败滋生、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开启了国家审计促进党内监督的新篇章,是我国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

(二)实践现状

国家审计促进党内监督的一个典型实践便是国家审计理论体系中的审计移送处理制度[10]。《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等制度规范对国家审计移送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进行了相关文件规定。因此,笔者借助审计署2008~2017年披露的583③起移送案件,统计了其中已办结处理的党内监督案件,以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国家审计在实践应用中对党内监督的促进作用,其数据统计结果如表1所示。

表1 审计署近10年移送党内监督案件汇总表

根据表1数据可以发现,审计署2008~2017年移送处理的党内监督案件数量总体呈现逐步上升的趋势,所占比例也稳步提高,2015年则达到71.76%,这与2015年中共中央颁布实施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在上述220起党内监督案件中,按照不同移送受理单位进行划分,可以发现移送到纪检委的数量要远高于其他类别,共计114起,占比约52%。其次为移送到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监察局所受理的案件,占比分别约为19%和12%。而移送到检察院的数量最低,仅有4起。因而,党内监督移送单位呈现以纪检委为主、地方政府与监察局等其他部门为辅的总体特征。此外,按照处分类型的不同,将220起党内监督案件划分为纪律处分与刑事处分,纪律处分案件数量远大于刑事处分案件,达到211起。其中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数量最多,占比约45%;党内警告与开除党籍数量相当,分别为40起与42起,占比约19%;留党察看数量最少,共17起,占比8%左右。因此,当前移送处理的党内监督案件所采取的处分手段以纪律处分为主,而纪律处分中又着重处以党内严重警告。

除审计移送处理制度外,我国基层机关也曾积极探索国家审计促进党内监督的具体应用实践。早在1993年,广州开发区审计局就与纪检委等合署办公,开创了党内监督与国家审计整体合力的先河;随后,深圳市坪山新区在设立之初便努力寻求监督机制的创新与突破,并初步形成了行之有效的纪监审“三合一”监督体系。整体而言,审计机关与纪检委等合署办公为腐败治理积累了以下三点有益经验:第一,注重经济责任审计,从源头上预防政治腐败,从结果中强化政治监督,实现整体腐败治理;第二,稳抓审计移送处理,落实“审计先行、纪检跟进”监督模式,发挥综合治腐合力;第三,强调优势资源互补,基于纪检政治权威,辅以审计技术支持,提高腐败治理效力。

(三)现状概述

目前,我国腐败治理伟大工程正处于稳步发展的关键时期,国家审计在促进党内监督实现方面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结合当前理论及实践的整体现状来看,仍存在以下不足之处。第一,国家审计与党内监督协同治腐的效率不高。纵观审计署近10年移送的党内监督案件情况,可以发现案件从移送到办结再到最终披露所耗的周期普遍较长。以2016年为例,在审计机关移送的30起党内监督案件中,共有16起案件的移送披露间隔期在1年以上,占比超过50%。此外还有9起案件的移送披露周期在1年半以上,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审计机关与纪检委等党内监督机关沟通衔接不畅的问题。第二,协同治腐监督成果转化利用率较低。由于审计机关与纪检委等党内机关之间缺乏有效的监督成果全面落实机制,因此,腐败治理的“屡审屡犯”现象较为突出。如2015年,审计署在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审计时,揭示了其在廉洁从业方面存在的烟酒消费问题,违规金额达397.98万元④;2018年,在审计署披露的结果公告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行仍存在高档酒水消费问题⑤。第三,尚未建立专门的协同治腐信息公开机制。腐败治理的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国家审计、党内机关与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主体实现联动交互,从而促进有机统一的协同治腐“大监督”体系的形成。但当前,国家审计与党内监督的腐败治理信息主要散见于审计署各年披露的移送处理公告,因此,国家审计促进党内监督的协同治腐透明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国家审计促进党内监督的实现路径

在全面从严治党以及反腐倡廉的时代背景下,组建中央审计委员会是加强党对审计工作领导的重大举措,推动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程[11]。针对上文所述的沟通衔接、成果转化以及信息公开等系列机制问题,国家审计与纪检委等党内监督机关在中央审计委员会全面统筹的新形势下,应逐步建立完善协同治腐机制体系,并配套相应组织架构,升级相关专业技术,全面深化交流与合作,达到资源共享最大化、监督效益最强化、协同治腐最优化,从而充分实现国家审计对党内监督的促进作用[12]。国家审计促进党内监督协同治腐的实现路径如图2所示。

图2 国家审计促进党内监督协同治腐路径图

(一)机制构建

1.计划衔接机制

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的牵头领导下,审计机关与纪检委等党内机关为提高协同治腐效率,需着重完善两者的监督计划衔接机制。从宏观领域来看,审计机关的审计计划应在审计全覆盖的基础上突出当前党内机关的重点关注领域,从源头上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效实施。从微观领域来看,由于审计机关在制订审计计划时,征询过党内机关意见,重点考虑过其关注的部门单位、党内干部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因此,审计机关与党内机关的监督计划具有逻辑上的一致性与连贯性。具体而言,在实务工作中,国家审计可以通过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将发现的有关个人或单位涉嫌违反党纪政纪、廉洁自律条令等线索信息移送给纪检委等监督机关;可以通过政策落实跟踪审计,发现、反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贯彻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并予以反馈,从而形成党内监督计划的有效来源;还可以通过经济责任审计,为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做好相关服务,进而提高纪检委等党内监督机关的工作效果、效率。同时,纪检委等机关在收到举报信件或办案执法过程中发现案件线索信息但不宜大动干戈时,也可依托国家审计力量,以常规审计介入监督对象开展专门性审查,搜集后续查案所需信息,从而形成审计计划的立项、衔接、查处的有机循环体系,促进国家审计与党内监督的信息共享与协调配合。

2.跟踪反馈机制

国家审计促进党内监督治理腐败,应加强监督成果的转化利用,而这便离不开跟踪反馈机制的支撑。跟踪反馈制度能够促进审计成果被纪检委等党内监督机关充分应用,从而实现反腐倡廉工作的标本兼治。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为例,跟踪反馈可以细化为审计机关的跟踪整改制度以及党内监督机关的结果反馈机制。在跟踪整改方面,审计机关将党委领导干部审计成果报送纪检委等机关后,一要积极督促相关组织彻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加强与党内机关的沟通与联系,并在机关权限内提供必要的专业技术支持;二要将监督问题整改和监督意见落实作为党内领导干部和党内机关廉洁自律的一项重要内容予以核实审查,重点关注并作为审计跟踪回访的关键事项加以督促,从而促进审计成果的最大程度转化与整改落实。在结果反馈方面,纪检委等机关一要健全监督结果问责机制,促使党内领导干部人员在履行党内职责时考虑潜在承担的责任,提醒其要审慎用权、廉洁从政;二要建立审计结果的综合分析制度,就审计中发现的事项透过现象看本质,进行横、纵向交叉分析,提炼出问题根源,健全完善防控措施,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经济贪污、政治腐败。

3.信息公开机制

为了进一步发挥审计机关与党内机关在腐败治理中的监督合力,将审计结果公告引入协同治腐体系从而构建信息公开制度是有其必要性的。基于透明度原则,国务院于2002年设立了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明确了审计机关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基本要求。类比审计公告制度,国家审计与党内监督协同治理腐败的信息公开体制也可以为加强社会公众监督提供重要渠道[13]。具体而言,在公告时间方面,该信息公开制度应具有定期披露的周期性特征,因为只有将结果公告构建为一项常态化机制,才能充分提高协同反腐监督的透明度;在公告内容方面,可以在不违背保密原则的基础上进行依法公开,同时重点披露党内人员存在的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贪污贿赂以及背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违法违规违纪问题,起到震慑腐败及警示作用[14];在公告形式方面,信息公开可以采取广播、电视、报纸、新闻发布会等多种途径,同时依托互联网技术进行及时传播,从而加强对反腐治理的监督与约束。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为例,审计结果公告可以考虑在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生效6个月后适时公布。公告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事项外,着重公布党委领导干部在自然资源资产法规政策执行情况、重大决策事项、资产管理情况等方面的审计结果,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电台等形式予以发布。通过构建信息公开制度,国家审计、党内监督、舆论监督与社会监督可以有机结合,在契合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的同时,可以提高腐败治理的透明度,发挥纪检审计的威慑作用。

(二)组织优化

1.组织平台协同

审计机关与纪检委等合署办公为腐败治理积累了组织协作、资源互补等有益经验。因此,为有效弥补审计机关在党内监督办案方面的缺陷以及纪检委等党内监督机关在审计查账方面的不足,两部门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的统一协调下,可以积极探索协同治腐的组织平台模式。组织平台是为实现预期目标而计划构建的一种管理结构,分为正式组织形式与虚拟组织形式。正式组织平台具有固定空间位置以及特定功能架构,如采取合署办公形式、设置专门协调机构等;而虚拟组织平台的模式则更为灵活,不需要占据固定地理空间,可以按需设立或撤销,实行动态化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便是一种典型的虚拟组织形式[15]57。国家审计与纪检委等党内监督机关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具体采取何种组织平台模式以促进腐败治理工作的开展。以对党委领导干部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方面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考察为例,在政府层面,国家审计与纪检委等机关可以设立临时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作事务,推进审查工作;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层面,两者可以实行纪检审计合署办公的模式,整合资源,降低成本,同时在法律制度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在纪委内部设立专门的审计协调处,对接业务,提高效率。

2.专业人员协同

中央层面组建的中央审计委员会有利于监督力量的资源整合。因此,为保障国家审计对党内监督的促进作用,两者应加强人才合作交流,助推人力资源的双向流动。一方面,审计机关可以加大对内、对外的业务培训。在机关内部主动增加党内监督规范的培训内容,强化经济责任审计、党费专项审计、党委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内容的学习,提升审计人员的整体综合素质,为及时有效配合党内监督工作提供人力保障;对外审计机关要以监督业务培训为着手点,分派经验丰富的审计业务骨干向纪检委等监督人员讲授审计专业知识,并辅以专题研讨会、案例模拟实验、专业知识竞赛等实践操作,促进与纪检委等机关的学习交流[16]。另一方面,审计机关与纪检委等可以实行交叉任职与人员调用机制:任用国家审计人员担任纪检委专业骨干,选任纪检委人员任职审计机关重要职务,从而推动协同腐败治理[17]。譬如,在财政财务收支专项调查中,各级纪检委可以从本级或者下级审计机关中调用审计精英加入监督巡视工作,发挥审计人员在经济案件侦查中的专业技能优势,提高党内监督案件的查处质量与效率。

(三)技术改进

1.整合监督项目

审计机关与纪检委等党内机关应积极顺应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趋势,熟练掌握和运用先进的信息化手段,从而提高监督效率效果[18]。审计机关可利用计算机技术整合监督项目,实现在保证审计全覆盖的基础上有效缩减项目数量[19]。以财政公共资金为例,当纪检委等党内监督机关将党委领导干部的资金使用情况作为重点监督客体时,审计机关可以通过计算机技术开展聚类分析,分类归并用途、类型等特征相近的公共资金,进而将纪检委关注的经济决策执行情况、廉洁纪律遵守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等所涉及的项目资金,与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相关联的财政资金进行适当合并,对合并后的大类公共资金项目开展审计,即强化以“项目”为单位的国家审计监督模式[20]。通过聚类分析等计算机辅助技术进行项目整合,审计机关可以在合理减少项目数量的同时,达到审计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并最终实现对党内监督的促进作用。

2.实行联网对接

根据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主要精神,审计机关应坚持科技强审,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21]。因此,国家审计在促进党内监督实现协同治腐的过程中应积极利用云计算、数据挖掘、实时审计、大数据审计等网络信息技术,实现与党内机关的联网对接。以经济责任审计为例,当纪检委等党内监督机关在遇到审计查账等技术障碍而无法深入查证时,基于成本效益原则的考虑,纪检委可以借助互联网技术远程连接审计机关,并实现党委领导干部相关信息的实时传递;审计机关在接受信息后利用数据挖掘等技术开展实时审计,可以帮助纪检委发现监督客体在任职期间及离任时是否存在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从而迅速对监督案件进行定性定量判断,提高党内监督办案效率。此外,审计机关还可依靠大数据审计等辅助手段促进纪检委等机关认真分析总结审计中查处问题的内在原因,致力于从源头治理体制机制、权力制约与监督管理等系统性错误,有效发挥国家审计的预防、揭示和抵御功能,进而实现国家审计对党内监督的充分促进作用,并最终推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协同腐败治理进程。

注 释:

①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所作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将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相并列,共同构成党和国家的八大监督体系.

② 2003年12月31日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未提及审计监督. 2016年10月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37条:“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照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③ 2010年第20号《2008年以来已结案的审计署移送的部分典型案件和事项》、2011年第2号《审计署移送的2010年底已办结的28起案件情况》、2011年第29号《审计署移送的至2011年6月已办结的39起案件和事项情况》、2012年第2号《审计署移送的至2011年底办结的30起案件和事项情况》、2012年第27号公告《审计署移送至2012年6月已办结27起案件和事项处理情况》、2012年第35号公告《审计署移送至2012年底已办结38起违法违纪案件和事项处理情况》、2013年第26号《审计署移送至2013年6月已办结38起违法违纪案件和事项处理情况》、2013年第30号《审计署移送至2013年9月已办结15起违法违纪案件和事项处理情况》、2014年第2号《审计署移送至2013年底已办结19起违法违纪案件和事项处理情况》、2014年第8号《审计署移送至2014年5月已办结35起经济案件和事项处理情况》、2014年第23号《审计署移送至2014年11月已办结40起经济案件和事项处理情况》、2015年第22号《审计署移送至2015年5月已办结的违法违纪问题处理情况》、2015年第34号《审计署移送至2015年11月已处理的29起违法违纪问题情况》、2016年第27号《审计署移送至2016年6月已处理的39起违纪违法问题情况》、2016年第31号《审计署移送至2016年底已处理的违纪违法问题情况》、2017年第30号《审计署移送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查处情况》、2018年第1号《审计署移送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查处情况》、2018年第42号《审计署移送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查处情况》.数据整理自:http://www.audit.gov.cn/n5/n25/index.html.

④ 2016年第22号公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结果》.案例引自:http://www.audit.gov.cn/n5/n25/c84804/content.html.

⑤ 2018年第40号公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结果》.案例引自:http://www.audit.gov.cn/n5/n25/c123556/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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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四个注重” 预算监督显实效
“左脚丢鞋”案件
在推进“两个机关”建设中践行新使命
把人大机关建设成为学习型机关
监督见成效 旧貌换新颜
打开机关锁
夯实监督之基
HD Monitor在泉厦高速抛洒物案件中的应用
3起案件 引发罪与非罪之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