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因员工隐瞒婚姻状况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2020-12-09 20:44谢炳城
人才资源开发 2020年13期
关键词:婚姻状况林某违法

□谢炳城

案例:

林某于2017 年4 月7 日入职某公司任行政人事专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月工资3500 元。6 月14 日,公司辞退了林某,理由是林某入职时所填婚姻状况为“未婚”。经查,林某实为已婚,所填资料与其真实情况不符。林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劳动仲裁委驳回了林某诉求,林某不服,诉至法院。林某诉称,婚姻状况属个人隐私,其没有必须告知单位的义务。公司辩称,林某所填资料不实,根据其签署的“本人所填信息如有不实,公司可无条件解雇”之声明,公司辞退林某合理合法。两审法院均判决公司向林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00 元。

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可见,员工有向单位如实告知说明自己基本情况的法定义务。这一法律规制,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其一,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基本情况享有知情权。无论是新招用员工,还是现有的在职员工,单位均有权了解其基本情况,员工应当如实告知说明,不得隐瞒。在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实务中,往往会遇到有个别员工故意隐瞒一些不利于自己的情况,欺骗单位,以博取单位的信任,获得工作机会。比较常见的是,虚构工作经历、伪造学历证明、夸大过去的工作业绩等。法律规定员工告知义务,旨在引导劳动关系双方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五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这样有利于单位合理地使用员工,也有利于减少双方的误会和分歧,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使劳动合同得以顺利履行。

其二,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知情权是有限知情权。单位了解员工情况,仅限于与劳动用工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员工的姓名、年龄、性别、所学专业、学历层次、职业资格、知识技能、工作经历,以及劳动者的家庭成员情况等。至于身高、体重、婚姻状况、血型等,除非单位对某项信息作出明确要求,且该项信息对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员工才有告知义务,否则员工可以拒绝告知。即使员工签署了类似“本人所提供之信息如有不实,单位可无条件解雇”的声明,单位也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林某作为行政人事专员,公司并未对该岗位的婚姻状况有明确要求,且婚姻状况并非林某工作能力的影响因素,不属于前述法条规定的“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据此,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实为违法,两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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