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义昭
(中国社会科学院 哲学研究所,北京 100732)
“悖论”这个名称是有歧义的。在逻辑和哲学之外,“悖论”的意义宽泛得多,那些满足“有悖于常理”这一古希腊要求的概念、陈述、论证甚至图形都可以看作“悖论”。但是,在逻辑和哲学之内,我们对于“悖论”的要求要严格一些,一般只会把那些从看起来可接受的前提经过看起来可接受的推理却得出不可接受的结论(1)这是对于笔者2018年对英国哲学家塞恩斯伯里(Richard M.Sainsbury)的悖论定义的修正的一个再修正[2],差不多算是又回到了塞恩斯伯里的说法,除了“看起来不可接受的结论”和“不可接受的结论”之间的差异而外。只不过我们不必太纠结于这个差异,因为一般来说,我们迄今为止都不太关注那些包含初看起来不可接受而细看之后却是可接受的结论的“悖论”。的论证看作“悖论”。这种严格一些的“悖论”,在逻辑和哲学之外看来,基本上就是“悖论”加上“逻辑”限制得到的“逻辑悖论”想要指向的东西。那么,回到逻辑和哲学之内,“逻辑悖论”因为加了“逻辑”的限制又该指向何处呢?
令人诧异的是,恰恰是在逻辑和哲学之内的现代讨论当中,关于“逻辑悖论”呈现出了一种混乱的理论景观:“逻辑悖论”在国内外先后至少以三种不同命名方式出现过,而围绕着这些方式出现了一些本不该出现的分类—命名问题。我们从英国哲学家、数学家弗兰克·兰姆赛(2)对于Ramsey,国内已经有“莱姆塞”(张建军)、“拉姆赛”(陈波)这两种译法。考虑到更接近英文发音而且不太偏离已有译法,本文采取“兰姆塞”的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