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民,蔡倩梦
(西南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0715)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剧及少子化、高龄化趋势日益突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迫在眉睫。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自1991年推动养老保障制度改革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在内的三支柱城镇职工养老保障体系。但是,目前的三支柱体系发展不均衡,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一支独大,第二支柱职业养老金发展缓慢,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则仍处于试点初期。在基本养老保险因面临巨大财政压力而独木难支、第三支柱刚刚起步的情况下,如何充分发挥企业年金制度的第二支柱作用,便成为我国应对城镇职工养老保障挑战的不二选择[1]。然而,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甚为缓慢,存在覆盖范围不足、运营效益欠佳、监管机制缺位、激励措施乏力等诸多问题[2],其中覆盖范围窄是影响企业年金作为职工养老保障体系发挥第二支柱作用的最大问题,而导致企业年金制度覆盖范围窄的根本原因是该制度实行的自愿性原则。要充分发挥企业年金的职工养老保障体系第二支柱功能和作用,必须将目前实行的自愿原则转变为强制原则。近年来,学者们围绕日本、德国及美国等国的企业年金制度及其启示意义、企业年金的财税政策以及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现状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3-7],但除了郑秉文[8-9]、袁妙彧[10]等学者外,关于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的研究为数不多,聚焦于我国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构建的文献更是屈指可数[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