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的基本权利观念自提出以来便遭到形形色色的反对,一个重要原因是该观念缺乏充足的哲学论证。传统的论证模式以自然权利理论为基础,而自然权利理论的形而上学和本体论特征受到功利主义、历史主义、实用主义和社群主义的批评。当代的论证模式巧妙地运用了人性论和建构主义。格里芬式的论证模式主要从人权的概念出发,探讨这一概念本身所蕴含的哲学意义,以此规定人的基本权利的内容与范围;罗尔斯式的论证模式是以公共理性和重叠共识为基础的建构主义模式,基本权利的对象不是通过对概念本身的分析所能规定的,而是一种建构程序的结果,这种程序下的各方运用公共理性达成关于基本权利对象和范围的重叠共识。两种模式各有优缺点,较为合理的方式指向了两者的结合。
关键词:基本权利;自然权利;人格;建构主义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0768(2021)06-0005-07
所谓人的基本权利,即是指由全体人类普遍共享的基本道德权利,是人作为人所理应享有的权利。主张基本权利的人认为,无论一个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财产状态、宗教信仰、政治或其它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如何,都应享有基本而普遍的权利。从提出之日起,基本权利就不断遭受方方面面的反对,包括科学论者、宗教原教旨主义者、国家主权至上论者、文化相对主义者、亚洲价值论者、新左派、国情特殊论者等等[ 1 ]。我们认为,之所以基本权利在学术界得不到广泛认同,一个重要原因是基本权利观念缺乏充足的哲学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