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完善

2021-01-12 09:09:02孙紫妍
荆楚学刊 2021年6期

摘要: 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设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在担保物权的非讼实现方式上实现了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衔接。但规定原则性较强,可操作性较差,2015年《民诉法解释》对该程序予以细化,仍有一些审理规则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对被申请人下落不明、何为“实质性争议”以及案件收费标准等关键问题的处理较为混乱。亟需采取分类处理被申请人下落不明问题、明确案件审查标准、统一案件收费标准等改革措施,提高程序适用率,发挥担保物权制度的应有功能。

关键词: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司法实践;非讼法理;实质性争议

中图分类号:D91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0768(2021)06-0062-07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进步,市场主体之间越来越频繁地进行着资金融通与各类交易,也因此越来越需要担保物权制度发挥其在保障债权实现、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等方面的效用。但担保物权法律制度能否发挥其应有的效用,取决于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是否高效、便捷、经济。对此,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改变了此前《担保法》关于双方协商不一致时只能通过诉讼途径实现担保物权的规定,在实体法层面确立了担保物权的非讼实现方式。而后,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设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在担保物权的非讼实现方式方面完成了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衔接。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设立充分考虑到了担保物权的物权支配权属性以及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为高效率、低成本地实现担保物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