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平
近几年,涉及后位继承的继承案件不断呈现。在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对于后位继承(包括后位遗赠,下同)制度是否应当纳入《民法典》中,学者们进行了一些探讨。在人大代表中,也有一些代表主张我国《民法典》应当确认后位继承制度,而我国立法机关最终并未采纳赞成者的意见,但这并不意味着问题已经解决、学术研究可以画上句号。2020年6月16日出版的第12期《求是》杂志发表的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文章《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中指出:要加强民事立法相关工作。民法典颁布实施,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解决了民事法治建设的所有问题,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检验、探索,还需要不断配套、补充、细化。要坚持问题导向,在新的实践基础上推动民法典不断完善和发展。①参见新华社:《<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载《人民法院报》2020年6月16日,第1版。因此,在《民法典》颁布并实施的大背景下,仍然有许多问题值得深入研究与探讨。本文拟就各国对后位继承制度的立法态度以及后位继承制度的立法价值作初步的探讨,以期能够抛砖引玉,并为我国《民法典》实施之后的立法完善或者司法解释的制定提供参考。
所谓后位继承,又称为次位继承、替代继承,它是指遗嘱人在遗嘱中对遗产继承设定了某种条件或者期限,并于继承开始后、遗嘱所指定的某种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到来时,前一位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又移转给后一位继承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继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