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乐坤
在借鉴城镇地区设立居民委员会的立法经验基础上,我国农村地区就普遍强制设立了村民委员会,如此,村民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本质上具有一致性,理应相互借鉴各自的有益经验。然而,随着城市在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深入改革,居民委员会遂出现了诸多弊端,最初的立法设计基础已经发生了变化,国家逐步以居民委员会为基础开始进行城市社区建设,在全国各地普遍构建了城市社区后,居民委员会存废也就被人们所论及。实际上,村民委员会也长期存在诸多弊端,因已经构建的城市社区有效地应对了居民委员会存在的诸多弊端,为了有效地应对村民委员会的弊端,在借鉴城市社区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部分农村地区随之开始进行农村社区建设。尽管部分实践经验有利化解了村民委员会之弊端,但却动摇了村民委员会的立法基础,随之出现了对村民委员会继续存在的质疑!基于为将来立法提供建议,本文特以社区建设的实践经验为依据而研讨了村民委员会的未来改制设想。
上世纪70年代末期,随着我国逐渐实行对人民公社体制政社分离的改革,恢复后的乡人民政府仅承担行政事务,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仅为集体经济组织,同时,随着全国开始实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集体经济事务逐渐减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处于涣散状态,治安、计划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