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若琳,周新军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法学院,广州 510056)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自2019年末爆发以来,其惊人的传播力和致病率给我国以及全球其他国家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害。目前国内外疫情形势依旧严峻,仍然存在巨大的威胁,不容忽视。此时,美国吉利德公司研发的“瑞德西韦”因在本次新冠肺炎患者的治疗中成效明显而进入了公众视野。2020年2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专利信息研报》发布,研报显示吉利德公司进行了严密的专利布局,其在我国化合物专利已经得到授权,其用途、制备方法、晶形专利均在申请中。[1]凡是非专利权人对该药的生产、 经营等专利权实施的行为均会牵涉到专利侵权问题。在疫情当下,面对群众对有效药迫切的需要且在原研药无法满足国内市场的需求时,为解决公共健康问题,提高治疗新冠肺炎专利药物的可及性,对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讨论是及时和必要的。
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现阶段处于“零实施”状态,若是要取得“瑞德西韦”这一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在具体实践操作中将面临一系列问题。第一,疫情紧迫是否属于强制许可的申请理由范畴?是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支撑?强制许可制度实质上对专利权造成了不可避免的损害,在这一情况下各国规定启动该制度的事由一般规定较为谨慎,为抗击新冠疫情而申请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是否属于符合规定的申请理由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