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 桑
(阜阳师范大学 经济学院,安徽 阜阳 236041)
在当前我国的经济形势下,与农民、农村、农业有关的工作仍然是政府和党工作中的中心任务[1]。其中主要矛盾的中心问题是农民增收问题,也是中心任务中的重要环节。我国农民主要收入来源包括四个方面: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以及工资性收入[2]。但在新常态下的经济中,工资性收入仅具备十分狭窄的增长空间,转移性收入增长会带来很大的财政压力,家庭经营性收入增长的不确定性则存在越来越大的问题,以致财产性收入成为农民增收问题中新的增长点和突破口[3]。为提升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在十七大报告中,我国首次提及财产性收入这一字眼,并提出需要不断创造条件使群众的财产性收入获得增长,之后文件中强调了需要保障农民的财产性收入;而十八大中则提出对征地制度进行改革,以提升土地增值收益农民的分配比例,以及通过各种渠道努力实现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4]。之后我国也一直在为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不断努力,可见我国社会和政府已经深刻地意识到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迫切性和必要性。
作为农民的重要财产,土地是基本的农民生产生活保障手段,其中蕴藏着十分丰富的隐藏资本,所带来的收入是农民财产性收入提升的关键点和突破口。然而长期以来,社会上一直存在着土地利用率较低、农民土地性财产收入偏低的问题,对农民总收入的增长造成了很大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