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鑫
摘 要:在人工智能侵权案件中,由被害人来证明人工智能存在过错与否显然不公平,应该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管理人唯一免责事由就是生产瑕疵,此时责任推向生产者与销售者。而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免责事由适用产品责任,即证明现有技术尚不足以发现该产品瑕疵。人工智能与其生产者、管理人之间的侵权责任分担,要在责任承担、损害赔偿和技术发展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人工智能发生侵权事故时,损害赔偿由人工智能自身的保险赔付金、基金和报酬承担,不足部分由侵权责任承担者补充赔偿,而管理人和生产者不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词:大数据;自动驾驶;侵权责任;人工智能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255(2021)04-0048-04
自20 世纪上半叶以来,人工智能在世界范围内呈现加速发展的趋势,逐渐出现在机器视觉、人脸识别、自动规划、智能搜索、智能控制等领域。人工智能的发展在带来巨大福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人类的恐惧。法律界人士的担忧是人工智能产品发生的法律责任如何承担?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是:人工智能产品能否独立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例如,美国东部时间2018年3月19日,一辆优步自动驾驶汽车在亚利桑那州坦佩市的公共道路上与一名行人相撞,致该行人死亡。这一事件迅速发酵,人们追问,自动驾驶真的安全吗?倘若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究竟由谁承担法律责任?是车辆的所有者?还是车辆的制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