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纪中国特色矫正社会工作研究的回顾与前瞻

2021-01-16 01:22刘斌志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矫正社区服务

刘斌志,刘 睿

(重庆师范大学,重庆市 沙坪坝区 401331)

自社会工作专业恢复及重建以来,矫正社会工作在理论研究、服务领域、社会实践、社会政策等方面取得了可观的成果。目前,矫正社会工作在我国最主要的适用领域是社区矫正,建设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矫正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成为其开展服务的关键所在。2014 年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来,矫正社会工作的理论研究及实践探索进入了新时代,同时也面临着新使命和新任务。站在时代的新起点上,矫正社会工作需要积极归纳总结已有的实践经验,分析和改进研究的不足,展望未来发展的方向,不断丰富学科的专业知识及理论体系,建设专业人才队伍,提升学科话语权,建立中国特色的矫正社会工作理论体系。

以“矫正社会工作”为关键词在中国知网(CNKI)进行检索发现,截至2020 年12 月30 日共有254 篇相关研究成果,剔除年代过于久远以及偏离主题的文献,最终保留了129 篇文献。通过相关的主题和内容分析[1],本文考察和分析了矫正社会工作的研究的年代分布、质量水平、研究类型、项目支持等具体情况,并且梳理和归纳了矫正社会工作八个方面核心议题的研究状况,评述了相关研究成果的优势与限制,最终提出未来的展望及建议。

一、中国特色矫正社会工作研究的整体态势

作为社会工作在司法矫正体系中的运用实施,矫正社会工作是指专业社会工作者运用社会工作的理论、知识、方法和技术,为犯罪者或具有犯罪危险性的人员及其家人,在审判、监禁、社区矫正、刑释等期间,提供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正、信息咨询、就业培训、生活照顾以及社会环境改善等方面的服务,使其消除违法犯罪心理结构、修正行为模式、适应社会生活的一种福利服务活动。[2]矫正社会工作以人道主义为其哲学基础,吸收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犯罪学、教育学等学科的部分理论和方法,形成了具有自身独特价值的理念和方法,属于社会工作实务领域。自2003 年7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在部分省市先行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矫正社会工作才逐渐进入学术界的视野、开始得到研究上的重视。作为矫正社会工作中重要的一个实务领域,社区矫正制度近年来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推广。

首先,我国的矫正社会工作研究走过了一条“国际经验与基本国情相结合,理论知识与实践探索并进”的道路。一方面,我国关于矫正社会工作的研究不断深化。从矫正社会工作的实务来看,社区矫正在其中处于重要地位。所分析的相关文献中,有关社区矫正的研究占比最大,且著作多为硕士学位论文,这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研究的专业性。杨曼经过多视角的考察,从犯罪学与社会学的结合点上寻求矫正社会工作研究理论上的突破与创新,采用一体化的分析方法整合了刑事矫正及社会工作等研究领域,文章的思辨与实证研究相结合,阐释了矫正社会工作研究的相关情况。[3]另一方面,矫正社会工作研究的领域不断细化,分类渐趋多元化。赵玉峰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内涵、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与矫正社会工作、司法社会工作等的关系以及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研究的分类作出了详细讨论。通过文献综述也发现,微观的矫正社会工作研究比较缺乏,针对矫正社会工作研究的薄弱点,如老人、妇女等的研究对象涉及相对较少,需进一步进行探索研究。[4]另外,在吸取国外矫正社会工作经验上,我国从矫正社会工作的主体定位、理论基础以及介入方法和途径等方面进行借鉴,并在基于人群、地域、领域、方法技术等方面的划分上逐渐展开研究。

其次,矫正社会工作研究的学术研究与论文发表大体上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一方面,从年代分布上来看,自2003 年发表第一篇矫正社会工作研究相关文献后,文献发表的数量大体上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从2012 年以来,每年相关研究发表数量达10 篇以上,2016 年至2018 年发表数量达20 篇以上,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其中,2017 年发表相关文献数量最多,达到了28 篇。另一方面,从论文发表地域来看,文献研究数量、水平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也有密切关系。在我国区域经济发展较好地区,相关研究相应较为深入,并形成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模式。

再次,中国特色矫正社会工作研究在内容不断丰富、领域不断扩展的同时,也面临代表性、高质量、专著性研究缺乏的问题。一方面,矫正社会工作的高质量研究成果不足,在CSSCI 发表的论文只有21 篇,研究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另一方面,只有14 篇论文获得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支持,研究的机构多为高等院校,研究的主题多集中于社区矫正、青少年人群等方面。

最后,学术著作及论文重实务性探讨,相关理论总结、理论构架及理论体系的研究相对薄弱。从资源类型看,期刊论文发表数量最多,其次是硕士论文,且这些论文中实务性研究占比最大,论文中包含案例分析、政策探讨、实务研究总结及反思等多个领域。从研究主题看,文献研究较多涉及社区矫正、青少年问题、社会事业等领域,系统总结矫正社会工作制度、理论及哲学的研究有待提升。

二、中国特色矫正社会工作研究的核心议题

根据新世纪以来我国矫正社会工作研究成果的实际状况,可以将核心议题归纳为价值伦理、理论视角、方法技术、实务领域、社会政策、发展模式、经验借鉴以及本土实践八个方面,详细分析与学术梳理如下:

(一)矫正社会工作的价值伦理

作为社会工作中的灵魂,矫正社会工作中的价值伦理包括了伦理议题、伦理内容、操作守则、伦理困境及抉择等,并构成了一个系统的价值伦理体系。

首先,是伦理议题的研究。刘淑娟认为,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工作伦理价值包括尊重与接纳、案主自决以及隐私保密等[5]。陶怡婷的研究指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在实践中面临的伦理困境主要表现在:保密界限与弹性、案主自决、利益冲突、专业界限与双重关系以及价值冲突等五个方面[6]。赵宇则将青少年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实践中遇到的网络伦理困境及冲突归纳为对待互联网的态度差距、互联网技术使用的缺位、围绕互联网缺少独特性的工作模式等议题[7]。

其次,是伦理守则的研究。研究总体认为,矫正社会工作的政策推动以及丰富实践为中国特色矫正社会工作伦理守则制定提供了一个相对较大的研究空间和实务基础。有研究认为未来我国矫正社会工作伦理守则总体应该体现刑法的公平性与正义性要求、社会工作的专业伦理、一定的权威性和科学性。

再次,是关于伦理内容以及伦理抉择的研究。张昱认为,平等尊重是矫正社会工作的核心价值伦理、保密是矫正社会工作最基本的价值伦理。[8]也有的研究认为,作为社会工作的一个特殊领域,矫正社会工作秉持了社会工作的基本价值理念,主要包括接纳(工作者接受矫正对象这个人,以宽容体谅的心态帮助其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个别化(每个人都是独特的个体)、可塑性(每个人在一定条件下都是可以改变的)等。在关于矫正社会工作的伦理抉择方面,陶怡婷认为虽然服务实践中每个伦理案例面临的问题及冲突各不相同,但存在普遍认同且遵从的原则和依据,具体表现为:居于首位的保护生命与维护社会稳定;系统权威与规范优于个人价值;位于核心地位的效率与权益;人情与关系高于理性等[9]。

最后,是关于伦理反思的研究。研究普遍认为本土矫正社会工作是一个动态的道德实践过程。有研究强调“价值决定抑或文化决定”以及“惩罚优先抑或服务优先”这两种取向是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实践中面临的根本问题。其中,伦理认知及专业敏感度是解决伦理问题的重要基础。

(二)矫正社会工作的理论视角

在矫正社会工作的理论与实务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相应的社会学、心理学、犯罪学、社会工作学等的理论基础。

首先,是社会学层面的理论,具体包括社会互动理论,需求层次理论等。费梅苹以社会互动理论为视角,构建了青少年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框架体系,具体包含:协助青少年厘清个人与社会环境的意义界定,协助青少年提升意义认知程度,实现角色创造以及形成重整行动方案等[10]。

其次,是心理学层面的理论,包括行为主义理论、认知理论、需求层次理论等。有研究强调矫正社会工作者的任务就是要对矫正对象的不适当行为进行治疗或矫正,帮助其学习和建立应对环境的恰当的反应模式。也有研究从认知理论出发,强调社会工作者的任务就是要帮助矫正对象获得对于世界的正确认知或提高理性思考的能力,协助其行为得到正确思想认识的引导。谢淼妙的研究则论述了需求层次理论对青少年矫正社会工作的意义和必要性,认为需求层次理论就是指引社会工作者去了解需求、深究原因、尊重需求、以人为本、满足需求,最终实现有效矫正[11]。

再次,是犯罪学层面的理论。犯罪学属于行为科学,特别注重于社会学和心理学层面上的研究。杨曼在社会与个人双因素出发阐释了矫正社会工作对矫正对象的监管、矫正与服务功能,以及针对社会环境的营造和谐家庭及社会环境、促进刑罚制度科学化与人性化的双重功能,并提出了矫正社会工作的任务和意义[12]。

最后,是社会工作学层面的理论,包括优势视角理论、充权理论、生态系统理论、标签理论等。一方面,优势视角理论在矫正社会工作中得到了广泛而充分的应用和发展。王中岭基于优势视角强调矫正社会工作者要关注青少年自身发展优势,在协作伙伴关系中,通过科学引导启发青少年发现自身优势、以发展的眼光帮助青少年发展自身优势,实现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基本目标,帮助青少年回归社会[13]。闫丽的研究指明了具体的介入策略选择包括聚焦案主的优势潜能,而非缺陷诊断;整合资源,协助案主建立社会支持关系网络;建立和谐专业关系,帮助案主自我发展[14]。张茹则认为优势视角下社会工作的介入策略包括引导青少年正视自己、发挥自身优势、以长远眼光促进青少年的全面发展[15]。邹儒飞与唐天正则从优势视角出发发现当前矫正社会工作服务存在矫正服务单一、效果不佳、社区资源掌握不均衡、社会工作者专业性不强且人员不足等问题[16]。另一方面,充权理论也对矫正社会工作的研究有所启发。有研究认为矫正社会工作中增权的目标在于增加个人、人际及政治权利,以便个人、家庭或社会可以采取措施改善他们的处境,促进其更好适应社会生活。[17]周湘斌以相关的案例分析从政策性充权、行政性充权以及个人充权(包括案主主观感受和应对环境能力的改善)方面的措施来帮助矫正对象重建生活,提升能力,而不是简单的进行限制性和惩罚性改造。[18]苗志超还结合社会生态系统理论研究分析了矫正社会工作中三个不同层面的生态系统,即以微观系统为核心(包括发现和评估案主的优势,提升其抗逆力并帮助树立重建生活的信心)、以中观系统为联结(包括增强各子系统之间的联系,帮助改善案主的环境系统)、以宏观系统为长期介入目标(帮助案主构建促进其发展的社会环境),并指出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19]杨宇则从灵性视角出发,充分论述了矫正社会工作介入到失足女囚犯的意义以及“暖心式”介入策略,具体包括思想意识层面和行为方式层面的服务[20]。

(三)矫正社会工作的发展模式

中国的矫正社会工作经过阶段性、区域性、主体性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些较具代表性的专业化、本土化、多元化发展模式。

首先,是专业化发展研究。张淑东认为我国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专业化发展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专业地位不高、人才队伍缺乏、操作不够规范、缺乏核心技能等方面,并建议通过政策立法、人才建设、政府购买服务以及继续教育促进专业化发展[21]。郝艳丽认为具备多元化理论知识以及良好实践能力的矫正社会工作者成为专业化发展的一支可靠力量,并提升了专业服务的效果[22]。还有学者强调从教育培训和职业体系建设等方面入手推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向纵深发展。

其次,是本土化发展研究。进入新世纪以来,在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并结合具体国情,我国矫正社会工作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本土化服务模式。王锡豪的研究认为,“北京模式”、“上海模式”是典型的本土化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模式。其中,上海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培育社团组织、组织社会工作队伍等策略,以社区为载体开展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的矫正社会工作服务,为矫正对象提供了多元化的服务内容以及人性化的服务体验。北京市开展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则强调以“政法委统一领导,司法局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同合作,司法所具体执行”为总体指导思想[23],持续推动矫正社会工作者培训、督导以及行动研究[24]。

最后,是职业化发展研究,即通过建立健全相应的岗位、职称、酬薪以及保障制度等,以促进矫正社会工作地位的提升和职业的规范。张淑东认为我国矫正社会工作职业化方面面临的挑战主要有:相关学者缺乏经验、矫正社会工作者的职业规范体系还不够完善、职业地位尚不清晰、矫正社会工作者的职业教育缺乏等。在矫正社会工作人才队伍职业化发展方面,魏卓然强调要强化矫正社会工作职业体系建设,增强从业者的职业认同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及职业水平评价和认证制度,推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职业化水平[25]。

(四)矫正社会工作的方法技术

经过多年的实务探索及发展,矫正社会工作的方法技术已经形成了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在微观的个人以及家庭层面、中观的小组和群体层面以及宏观的社会政策层面都有所应用和拓展,并在相关的研究中得到体现和验证。

首先,是微观层面的方法技术,主要包括心理社会治疗、寻解导向治疗、结构家庭治疗、行为治疗、人本治疗、理性情绪治疗等模式。李媛提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中寻解导向治疗应着眼于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重新定义案主的问题,增强其抗逆力以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并坚持相信案主是自己的专家、生活时刻在变化、目标和问题相区分的三项原则[26]。郑毓枫则从价值取向、社会性等角度阐述了个案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的联系,强调了矫正社会工作者与矫正对象建立和谐平等的专业关系、客观评估矫正对象、与对象面谈以及运用心理矫正的重要性与具体策略[27]。

其次,是中观层面的方法技术,主要包含同伴教育、社群活动、小组游戏治疗等技术。不少学者与研究都强调了同伴教育在矫正社会工作中的独特价值,并拓展了同伴教育辅导员能力提升小组、同伴教育主题活动、“同伴信箱”、“同伴之音”、“同伴演讲”等具体形式。魏迪的研究揭示了社群主义理论和活动理论在矫正社会工作服务中的作用,并拓展出其具体的三项策略包括:了解矫正对象的需求并调动资源,培育有利于矫正对象的参与类组织,规划设计主题性活动以帮助矫正对象提升参与度,促进其融入社会[28]。麦小华以对全能神邪教痴迷者开展的小组工作为例,运用小组辅导恰当的策略和方法促进邪教痴迷者之间互动、提高自我认识,通过开展多次小组活动和游戏治疗,发现小组工作在群体性态度改变、个体偏执性格改变以及促进人际交往方面的效果均较为突出。[29]

最后,是宏观层面的方法技术,主要包括社区、社会政策、多元主体及其互动性层面的研究。阙跃平从社会工作本位、司法系统本位、两者互动本位的视角出发,提出推动构建政府主导、多元共治的矫正社会工作体系,并强调在政府制度设计层面构建健全的制度体系以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优势。[30]也有学者认为要通过依靠行政司法机关的力量,积极调动相关社会团体、专业社会工作机构和社会志愿者的力量来实现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目标。还有学者强调在社区开展矫正社会工作更需要司法行政机关、居民委员会、社会保障部门、学校(针对未成年矫正对象)、专业社工机构以及志愿者的参与合作,通过沟通协调机制的建立来提升服务成效。熊贵彬则认为通过综合管理和帮教可以降低收入状况对重犯的影响,离中心城市的距离、社会排斥等也对重犯具有显著性影响,并建议在社区矫正系统中同时招聘刑事司法和社会工作两方面的专业人员,以此推动综合型管理[31]。

(五)矫正社会工作的实务领域

从群体来看,矫正社会工作服务对象涉及到人生的各个年龄阶段,青少年是其中的重要群体,相应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从服务功能来看,矫正社会工作可以分为救助性服务、治疗性服务以及发展性服务等。

首先,是救助性服务研究,主要集中在事实孤儿、刑释人员、女性罪犯等。刘毅以社会支持理论和认知行为理论为支撑,通过典型案例研究发现个案社会工作的介入对于矫正服务对象偏差行为具有积极意义,具体的服务策略包括个案深度访谈、建构社会支持网络、引介政府力量的介入以及促进社会力量的关注等[32]。曹伊结合社区案例分析,通过对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仍然面临的生活、心理、社会、人际交往等诸多方面的问题的研究进行梳理,发现协助服务对象构建健全的家庭、社区、邻里、志愿者、政府以及社会组织等网络支持,有利于服务对象的社会回归与社会适应[33]。杨雪峥针对女性罪犯的心理及社会特征,认为相应的社会工作救助服务包括以法治教育和公益劳动为主的教育矫正、以分类管理和家庭支持为主的监督管理、以及以家庭辅导和心理关怀为主的帮困救助等[34]。杨梦暄的研究以优势视角理论、社会性别理论为支撑,对女性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个案介入,关注女性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过程中面临的诸如心理压力难以舒缓、渴望得到关怀、难以融入社会、受“罪犯”标签影响等方面的问题,认为矫正社会工作的救助性服务包括微观层面的心理辅导与物质救助、中观层面的女性罪犯小组互助以及宏观层面的资源链接服务等[35]。

其次,是治疗性服务研究,包括针对网瘾、暴力型犯罪、吸毒青少年等群体的服务。董静的研究以心理—社会治疗模式、结构家庭治疗模式理论为出发点,在探寻青少年网瘾行为的部分内在机理的基础上,以个案工作为主改善服务对象的家庭关系与网络,并通过对质、认知重塑、自我激励以及换位思考等技术,促进网络成瘾青少年的行为矫正[36]。王浩任针对诈骗犯社区服刑人员这一特殊群体的身心特点和诉求,基于理性情绪疗法的框架,通过“情绪分割”、自我辩论以及认知重塑等技术,促进了服务对象的认知及行为矫正[37]。王天瑞则强调矫正社会工作方法在青少年罪犯矫正中的具体运用,包括注重建良好专业关系、注重个体化差异、量身定制矫正方案、注重心理层面的技术、建立专属社会支持网络等[38]。石晓艺以青少年暴力型犯罪个案为例,采取认知行为治疗模式开展服务,帮助矫正对象重塑自我认知、纠正不良行为,进行服务反思与评估[39]。

最后,是发展性服务研究,包括家庭、学校、社区、政府以及社会等多层面社会支持的建构以及融入。大部分研究者都强调社会工作是构筑涉罪未成年人社会治理格局的重要方法,并需要从生态系统视角构建系统的社会支持体系,促进矫正对象的社会功能恢复与发展。张应义不仅强调从家庭层面、社区层面入手,注重“爱的呼唤”,采取家庭会议等方式帮助案主树立信心、获得家人的支持,还强调从社区层面入手,通过内观疗法等技术促进服务对象反省不良行为,逐步回归社会[40]。陈姻静认为社区服刑人员参与社区服务的目标之一是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因此需要发挥志愿服务的作用,促进服务对象参与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并进而促进其自我潜能的发掘[41]。杨洪芹等认为矫正对象的发展更要依靠社会工作专业力量主动嵌入其中,带动多元主体社区矫正治理结构的形成与互动的网络化治理[42]。

(六)矫正社会工作的社会政策

建立健全矫正社会工作体系,打造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矫正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亦是促进国家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之一。总体来看,矫正社会工作的发展主要得益于我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政府购买服务以及社会工作服务体系构建等政策的推动。

首先,是学科体系建设的研究。随着矫正社会工作的发展,相关的学科体系建设也在不断建立和完善。从学科体系建设上来看,大部分研究认为我国的矫正社会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探索阶段,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诸多研究发现,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一些发达地区已经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工作模式,比如“北京模式”、“上海模式”、“浙江模式”等,并推动了矫正社会工作相关学术研究与学科体系建设的步伐。但也有不少研究认为,当前我国缺乏对矫正社会工作核心能力的探索与研究,尤其在矫正社会工作督导方面存在着督导体系不够健全、督导能力薄弱、督导人才专业性缺乏等局限,相关的学术体系、学科体系与话语体系建构需要更多的积累。

其次,是关于人才队伍建设的研究。矫正社会工作者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服务的成效,是反映矫正社会工作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影响矫正社会工作发展的因素。已有研究认为当前我国矫正社会工作人才数量与水平已有一定的基础,未来需要加强对其专业化训练并开展循证实践与服务。有学者指出要建立专业的矫正社会工作机构,包括合理的组织机构和机构设置、组建相关社会团体、建立行之有效的运作模式等。也有学者提出要加强对矫正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矫正社会工作者的评估,具体从监督机构、评估体系、奖惩机制等方面进行。魏卓然的研究认为当前矫正社会工作存在人才队伍数量不足、社会力量介入职责不清晰、整体素质不高等方面[43]。胡娟则建议在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中引入“时间银行”制度,以缓解社区矫正中人力资源不足的矛盾,并促进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参与与认可[44]。

再次,是政府购买服务研究。政府作为矫正社会工作的责任主体,在矫正社会工作中主要发挥组织领导、管理协调、提供资源的角色与责任。在我国,矫正社会工作机构一般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保证其运行,并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综合社会服务。邱欢颖通过案例研究建议从建立宏观法律政策体系、发展壮大社工行业队伍、转变购买观念的角度促进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完善[45]。戴香智则通过对社工机构参与社区矫正实践场域的制约与困境的分析,从角色定位、政策导向、内部运行机制及社会环境等方面提出的四个方面的策略[46]。

最后,是发展制度框架研究。熊贵彬的研究发现,社区矫正诞生后的相当长历史时期管理模式并没有成为一个问题,直到反矫正运动对社工主导的矫正恢复运动的严重质疑。后来兴起的循证矫正运动中,管理模式成为探讨的一个重要方面,众多研究证据显示综合管理模式的矫正效果优于监督模式和恢复模式。文章通过问卷调查和访谈发现,我国社区矫正北京模式基本属于监督类型,深圳模式类似于综合类型,上海模式则属于综合服务类型但偏向于矫正恢复。数据分析和检验得出,深圳模式和上海模式的矫正效果优于北京模式,工作人员中社工比例的增加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再犯。最后建议在社区矫正管理系统设立社工岗位以增强综合管理特征,录用和培训综合型工作人员,同时谨慎对待设立社区矫正警察的呼声[47]。康姣和董志峰的研究则聚焦于司法行政部门与社会工作组织的关系,认为当前政社契约合作的关系类型对社区矫正实施以及司法制度转型均有所限制,而“契合共生”或是未来的理想关系类型[48]。而费梅苹和邓泉洋则试图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视域出发,围绕社会政策、政府购买服务、社会服务内容、方法流程、部门协同、质量监督及服务保障等方面勾画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体系的基本框架[49]。

(七)矫正社会工作的经验借鉴

我国矫正社会工作的发展既充分吸收和借鉴了国际经验与启示,更结合了中国具体的政治制度、文化传统以及社会脉络,体现了中国国情与本土特色。一方面,国际经验研究给予了本土发展以经验启示。20 世纪以来,英美等国逐渐形成了完善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制度与模式。李明的研究认为国外典型的矫正社会工作模式包括:一是以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公众保护模式”,强调保护公众安全;二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刑法模式”;三是以日本为代表的“更生保护模式”[50]。田兴洪的研究在对比两国社区矫正中社区参与的目标、主体、对象、客体与质量之后,认为我国是“2+N”模式,而日本则是“保护司”模式,并建议未来我国要从科学设定参与目标、合理强化参与主体、适度扩大参与对象、深度落实参与客体、着力提升参与质量等方面优化参与路径[51]。周琴的研究则发现,国外的矫正社会工作在政府支持下发展出庞大的专业组织和机构,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服务,包括提升矫正人员社会适应能力的“中途之家”、旨在对问题青少年进行观护和教育指导的“寄养家庭”、以及对犯罪青少年思想行为进行改造的“感化院”[52]。另一方面,我国港澳台地区开展了诸多有益探索。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矫正社会工作逐步树立起一套以“社会服务令”等非监禁形式对罪犯进行矫正的制度体系。梁建雄在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分类(包括官办和民办形式)及内容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提出几项对大陆地区矫正社会工作的建议如下:一是社会工作法定权责要清晰厘定;二是给予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充分的授权;三是在服务过程中以“弱标签化”为主旋律[53]。我国台湾地区1962年公布的《少年事件处理法》,开启了台湾矫正社会工作的先河,并得到逐步完善。刘强在总结台湾地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建议大陆地区不仅要清晰厘定专门机构职权,还要实行垂直管理,更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培训[54]。

(八)矫正社会工作的本土实践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矫正社会工作在国家、政府相关政策的扶持、高校专业教育的培养下不断开展多元性、创新性的探索,各地区也根据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而呈现多元化发展的态势,在实践中已经开创了独具特色的本土模式。

首先,是“北京模式”研究,有学者将其描述为行政模式。熊贵彬的研究认为北京市通过三个阶段的发展(2003 至2007 年、2008 至2013 年、2014 年至今),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市、区和街乡三级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管理网络,总体发展方向是强化监管力度,实践新特征就可概括为:中途之家+市初始教育中心[55]。阙跃平也赞同将北京模式描述成行政化模式的观点,并将其归纳为以行政系统工作人员进行社区矫正为主,重视社会管理效率和社会安全[56]。刘森林通过梳理北京模式经历的“初期试点”、“第二批试点”、“全市推广”这三个阶段的发展,认为北京模式的核心是较为完善的组织运作和政策法规体系,以及人员队伍方面独创性的“3+N”模式(“3”即司法工作人员、公安部门干警以及专业社工;“N”即社会各界力量)[57]。

其次,是“上海模式”研究。在众多文献中,“上海模式”均被描述为专业模式。有学者认为上海模式的发展也可大致分为初步探索、建立服务社、集中指挥等三个阶段。熊贵彬通过分析研究认为上海模式的总体发展方向是不断增强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专业性。在具体的运作模式上,执行主体和工作主体是适度分离的,北京模式基本上属于监督模式,上海则属于矫正恢复模式[58]。目前学界普遍认为上海模式强调专业化方法以及人性化服务,是一种购买社会工作组织的服务。刘森林也认为上海模式的专业化体现在专业的工作交由专业的社会工作机构来负责,成立市级社区矫正办公室全局指导工作,由政府购买服务让专业的机构和人员来负责矫正工作。比如设立新航社区服务总站来承包部分工作,开展具体服务[59]。

最后,是其他地区的实践探索。有研究探讨了在江苏省宜兴市设立的方圆帮教中心的服务模式与治理结构。也有研究分析了广州市司法局制定相关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方案以及湖南省司法厅依照相关服务实施方案进行政府购买矫正服务的试点工作。还有学者重点关注沿海地区的矫正社会工作研究,这些地区经济发展迅速、结合本地特色,在实践中形成了独特经验。比如浙江省诸暨市的“枫桥经验”,主要由镇司法所、协作站、矫正小组、对象家属等构成,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实践中成效显著。总体来看,我国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在实践中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本土发展模式,相关研究也逐步增多。但是大多数学者重视理论研究,实践过程相对显的单薄,研究的宏观层面多于微观层面。

三、中国特色矫正社会工作研究的本土反思

经过十多年的探索与发展,我国矫正会工作研究在专业化、本土化以及多元化的道路上不断拓展和延伸,研究成果也不断得到创新和深入,取得了一系列成就:首先,是研究成果不断丰富,具体表现为:一是成果数量上的增多。通过在知网上检索发现,自2012 年以来,平均每年至少有19.5 篇文献研究发表,与2003 年发表的1 篇文章相比有较大提升。二是成果质量的提升,越来越多的矫正社会工作相关研究成果发表在各类核心期刊上。三是研究项目的不断支撑,从省级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到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支持,矫正社会工作的研究得以进一步开展。四是成果发表的多元化,越来越多的矫正社会工作研究成果可见于非社会工作领域的期刊论文上。其次,是实务研究不断深化,具体表现为:一是研究的主题逐步多元化,从偏差性行为到发展性行为研究,涉及到身心灵等诸多主题。二是研究群体不断扩展,从犯罪青少年、女性罪犯、刑释人员、事实孤儿到诈骗犯等人生发展的诸多阶段。三是服务方式和理念不断创新。四是服务的经验不断积累,基于场域、人群、地区等的具体服务不断开展,并在实践中得以经验积累。再次,是研究范式不断拓展。当前矫正社会工作的研究正在不断打破边界和藩篱、研究视野不断开阔,从人本主义到实证主义、建构主义等范式,相关研究也从诸多学科的角度进行分析,整合多种学科视野的研究,并且部分地区已经开始了中国特色的发展模式研究。最后,是研究影响不断扩大。一方面,国家、政府陆续出台相关政策,越来越多的研究成果基于政策分析、研究与建议,得到社会的支持、关注与认可。另一方面,部分矫正社会工作的研究建议对矫正社工作的理论发展与学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推动了相关实务的发展。

虽然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随着社会转型深化以及社会问题的日益频发,面对新时代、新形势以及新问题,当前矫正社会工作的研究还有诸多局限:首先,是研究成果的数量和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相比于医务社会工作、青少年社会工作、学校社会工作均达到800 篇以上研究成果的数量,矫正社会工作研究在数量和深度方面还相差较远。矫正社会工作相关研究的成果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较少,且相关研究的思辨分析较多,证据为本的实证研究少,未能形成研究的核心领域,服务的成效性难以得到体现。其次,是研究的理论与实务有待进一步整合,具体表现为:一是目前国内矫正社会工作研究的理论支撑缺乏创新性发展,许多同质性的研究成果也未得到较好的归纳与整合。二是对于研究体系的范畴尚不清晰,缺乏对核心领域的集中研究以及对相关服务经验的主题提炼和总结。三是对于相关社会政策推广和落实的研究较少,主要的研究多集中于政策的可行性、现状以及必要性的研究。四是对于核心议题的研究不足,核心能力规范不够明确,理论与实践结合不够充分,在服务过程中体现的技术方法显得碎片化、狭窄化,专业的竞争力不够,且相关的研究机构与平台力量整合不足,导致长期深入而专业的研究非常缺乏。再次,是研究的视野与范式还需进一步拓展。一方面,已有研究的理论视角缺乏创新性,多集中于问题导向,且多数研究以思辨性分析为主,在文献的证据征程方面显得较为单薄;另一方面,已有研究虽有对国外经验的引进与借鉴,但在深度和广度上还远远不够,缺乏对于国外研究经验的总结分析的探讨,在结合具体国情与本土特色的实践上还有较大提升空间。最后,是研究的体系与框架有待进一步构建。目前我国矫正工作研究在学科建设体系方面存在着局限与不足,学科话语体系建设滞后,具体表现在:一是对于矫正社会工作的经验分析和案例分析较多,而对于相关矫正社会工作的发展规律,学科研究以及理论分析较为缺乏,对矫正社会工作学科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了消极影响。二是目前研究的专业学科团队力量薄弱,矫正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性有待进一步提升,矫正机构及人员的权责划分不清晰,团队能力建设不足。三是矫正社会工作专业地位还不够高,学科话语权较低,还需进一步提升,改变学科话语建设滞后的现状。四是目前学科建设研究的影响力不高,难以支撑学科建设及人才培养的可持续性发展。

四、中国特色矫正社会工作研究的趋势展望

随着《社区矫正法》的颁布与实施,矫正社会工作的发展得到了有力的支持,其地位、话语体系较之前有所提升。站在时代新起点上,矫正社会工作研究也需要不断实现可持续发展,回应时代主题、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具体策略包括:

首先,是要发展专业研究人才,不断壮大研究力量。一是要加强对矫正社会工作的专业教育,培养更多人才投身实践、管理、教育的研究工作,规范矫正工作人员的权责体系,明确职责范围,促进服务成效的提高,提高研究的实证性,通过壮大研究力量来促进研究成果质量的提升。二是整合多学科力量及视角,综合分析不同理论视角下研究的有效性,加强对机构组织、社会政策、研究平台等的研究分析,以此推动未来研究的进程。三是加强对已有研究的回顾分析、归纳总结。找出以往研究中的不足与可供借鉴的部分,分析研究规律,指出未来研究发展的趋势,增强前瞻性研究。四是整合社会资源,调动社会力量促进研究的进一步开展。不仅要着重于政府购买服务的研究,高度重视国家、政府关于矫正社会工作层面的相关政策研究;更要注重对矫正社会工作重大议题的研究,提升国家对矫正社会工作研究与实务的支持力度。

其次,是要吸收借鉴国外研究经验,结合国情促进本土特色模式发展。未来我国矫正社会工作的研究应立足本土,结合国情,放眼于世界,以期实现矫正社会工作研究的国际经验与本土特色经验的有机结合。一是要有选择的吸收国外研究经验中的有益部分,学习借鉴域外服务经验,加大翻译、引进国外矫正社会工作研究文章、著作的力度,对本土服务经验进行总结、反思。二是在吸收、借鉴国外矫正社会工作的基础上,反思、归纳本土研究的模式,进一步促进本土研究学科体系的建设。三是不断创新研究机制和模式。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职业规范培训,注重研究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尤其是要注意加强对工作者证据为本的研究能力的训练。四是在本土实践基础上,总结发展的趋势及规律,加强政策研究,形成本土特色学术研究团体。

再次,是要拓展研究范畴,厘清研究对象各方的关系,找准自身定位。未来矫正社会工作拓展研究的范式、维度以及视野,充分吸收其他学科的研究经验,突出自身专业特色。一是要持续开展多类型的研究,在实务研究的基础上加强调查、理论的研究,拓展研究的范畴及边界,提高研究成果的影响力。二是要采取恰当的、多样化的方式加强不同领域的协同合作研究,促进跨专业、跨学界、跨领域的合作研究,推动矫正社会工作研究的多元化发展。三是要加强对相关领域服务者、研究者、管理者之间的沟通协调,厘清相关利益方之间的关系,找准自身定位,明确自身权责、发挥自身独特优势。四是要注重矫正社会工作的项目化研究。加强证据为本的研究力度,注重在项目开展过程中提升研究的科学性与规范性。

最后,是结合本土特色模式,构建中国特色矫正社会工作体系。矫正社会工作综合社会学、心理学、人类学、犯罪学、社会工作等诸多学科理论体系,在研究中需借鉴、融合其他学科的理论知识,完善自身理论体系。一是要与我国具体国情、党和国家、社会发展中心任务、党的领导以及时代发展要求等结合,不断更新、发展服务的价值理念,促进矫正社会工作理论体系的建立。面对新世纪、新形势、新要求,矫正社会工作研究需不断完善自身体系框架,拓展研究视野及理论范式,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二是要不断深入挖掘我国在本土特色地区发展模式中的有益经验和宝贵的方法技术,总结基于实践上的方法技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矫正社会工作方法体系。三是要深入到矫正社会工作的各个程序开展研究,不仅积极拓展面向司法判决前、监禁处遇中、社区矫正以及特殊群体的矫正对象的研究,更要探索矫正的不同阶段及环境下的研究,建立并丰富矫正社会工作的服务内容体系。四是要加强专业教育、加大培训力度,规范职业建设体系,促进中国特色矫正社会工作研究专业化的发展,构建专业学科话语体系,提升学科话语体系地位。通过推动相关学科体系建设、科学研究、模式创新、服务推广以及实务研究,构建新世纪中国特色矫正社会工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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