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芸芸
(武汉市社会科学院,湖北 武汉 430019)
业主自治是当前我国城市小区的普遍选择。业主选择自治,不单单是为了“寻求一种身份上的认同或归属感,更是希望通过组织避免独立行动的不利后果”。[1]然而,实践中业主自治权益实现状况并不乐观。以形式正义为价值导向的城市小区业主自治立法忽略了主体客观差异,在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分配上追求“形式平等”。这一立法导向不仅强化了主体间因客观差异而导致的能力差异,更无力在业主自治权利失衡、利益失衡时及时予以“纠偏”。为切实将城市小区业主自治权益落到实处,推动城市小区业主真正走向自治,构建共建共享共治的小区治理格局,城市小区业主自治立法亟需从形式正义走向实质正义。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2],其目标在于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主张,并与此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提高社会内聚性的程度(维续文明的社会生活所必需的)。[3]正义有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分。形式正义主张无差别对待,不考虑社会主体在自然禀赋、社会地位、经济实力、文化背景等方面的差异,将社会主体视为一个个抽象概念,在权利、义务、责任分配上予以“同等”看待,强调法律待遇平等,追求的是形式意义上的平等。而当一项私人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使用某种优越的实力地位将其条件强加在实力较弱的一方当事人身上,所达成的合同尽管在形式上是自愿的结果而不是倚重权势强制的结果,却仍具有不正义的污点。……